第51/2022号行政法规
第51/2022号行政法规 修改第21/2017号行政法规《社会保障基金的组织及运作》 2022年12月5日 |
《第51/2022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2年11月23日制定,并于2022年12月5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21/2017号行政法规
编辑第21/2017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七条修改如下:
“
第三条
监督一、社会保障基金受社会文化司司长监督。
二、在不影响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的情况下,监督实体在行使监督权时,具下列职权:
(一)〔……〕
(二)核准社会保障基金的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
(三)核准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活动计划及年度活动报告,以及年度管理帐目;
(四)〔……〕
(五)在获授权的范围内,许可金额超过本行政法规及其他适用法例规定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具职权批准的开支;
(六)〔废止〕
(七)〔……〕
第七条
委任一、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委任,每一任期最长为两年,并可续期。
二、〔……〕
三、〔……〕
四、〔……〕
五、以非全职制度执行职务的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可随时经本人要求而辞任,或经社会文化司司长决定由他人代替;属由上条第二款所指团体指定的成员,须听取有关团体的意见。
六、〔……〕
第八条
职权一、〔……〕
(一)编制社会保障基金的年度活动计划及报告、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以及年度管理帐目,并呈交监督实体核准;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二、〔……〕
第十三条
组成一、监察委员会由最少三名、最多五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主席;该等成员由公布于《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委任,每一任期最长为两年,并可续期。
二、〔……〕
三、〔……〕
四、监察委员会成员可随时经本人要求而辞任,或经社会文化司司长决定由他人代替。
五、〔……〕
第二十三条
行政及财政处〔……〕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协助编制本身预算及预算修改,并确保按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有关预算;
(九)协助编制年度管理帐目;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第二十七条
财产及财政制度一、社会保障基金的财产由履行其职责而收到或取得的一切资产、权利及债务构成。
二、自治部门及机构的财政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二条 废止
编辑废止第21/2017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二款(六)项及第二十八条。
第三条 生效
编辑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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