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13号法律

本法规已于2014年被第6/2014号法律废止。
第6/2013号法律
调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薪俸、退休金及抚恤金

2013年4月29日
《第6/2013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3年4月22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3年4月24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3年4月29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对薪俸点100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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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附件一内表一所载薪俸表中的薪俸点100点的金额调整为$7,000.00(澳门币柒仟圆整)。

第二条 对退休金及抚恤金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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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及抚恤金按上条所指增加依比例调整。

第三条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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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所产生的负担,由下列款项承担:

(一)如属非自治部门或仅享有行政自治权的部门,由本财政年度各部门的运作预算内的可动用款项或经财政局调拨的款项承担;

(二)如属自治机构,由本身预算内的可动用款项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调拨的款项承担。

第四条 预算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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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承担因本法律所产生的负担,第十二章“共用开支”的经济分类05-04-00-00-90“备用拨款”得追加金额$633,000,000.00(澳门币陆亿叁仟叁佰万圆整),从第17/2012号法律《2013年财政年度预算案》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预算结馀中取出同等金额。

第五条 修改第17/2012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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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012号法律《2013年财政年度预算案》第三条及第四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开支

二零一三财政年度包含自治机构开支之财政预算开支总额定为$83,209,005,500.00(澳门币捌佰叁拾贰亿零玖佰万零伍仟伍佰圆整)。

第四条
预算结馀及年度盈馀

一、二零一三财政年度中央预算结馀预计为$40,447,731,400.00(澳门币肆佰零肆亿肆仟柒佰柒拾叁万壹仟肆佰圆整)。

二、〔……〕

三、〔……〕

四、〔……〕”


第六条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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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第7/2012号法律《调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薪俸、退休金及抚恤金》。

第七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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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自公布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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