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22号法律
第6/2022号法律 以电子方式出示驾驶车辆所需文件 2022年6月20日 |
《第6/2022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2年6月9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2年6月13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2年6月2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编辑本法律订定以电子方式出示驾驶车辆所需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 以电子方式出示驾驶执照
编辑如驾驶员透过统一电子平台出示第3/2007号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所指驾驶执照所载的资料,视为已符合该条第四款所指携带有关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 以电子方式出示民事责任保险证明文件
编辑如驾驶员透过统一电子平台出示第3/2007号法律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所指民事责任保险证明文件所载的资料,视为已符合同一款所指带备有关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 修改第3/2007号法律
编辑第3/2007号法律第七十五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修改如下:
“
第七十五条
检验一、[……]
二、[……]
三、[……]
四、[……]
五、通过定期或特别检验的车辆将获发证明文件。
六、[……]
七、[……]
八、[废止]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扣押车辆识别文件一、[……]
(一)[……]
(二)[废止]
(三)[……]
(四)[……]
(五)[……]
(六)[……]
(七)[……]
二、[……]
三、[……]
四、在第一款(一)项、(四)项、(六)项及(七)项所指情况下,应发给一份载明有效期及条件的凭单,以替代车辆识别文件。
五、[……]
六、[废止]
七、在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情况下,如驾驶员未能立即交出车辆识别文件或其他与车辆有关的文件,车辆的所有人可被通知在八日内到指定的地点交出该等文件。
八、[……]”
第五条 修改《汽车登记规章》
编辑经九月十三日第49/93/M号法令核准,并经十月十一日第56/99/M号法令修改的《汽车登记规章》第十六条修改如下:
“
第十六条
(替换破损之凭证)登记局应利害关系人口头申请,对保存不善的登记凭证予以替换。”
第六条 废止
编辑废止:
(一)第3/2007号法律第七十五条第八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以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及第六款;
(二)九月十三日第49/93/M号法令第十二条。
第七条 生效
编辑本法律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二年六月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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