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98/M号训令
第61/98/M号训令 三月十六日 1998年3月26日 有效期:1998年3月16日至今 |
《第61/98/M号训令》经总督韦奇立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并于1998年3月16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
二月二日第5/98/M号法令订定澳门公共行政机关和部门使用徽号和标志的原则。
鉴于六月八日第29/92/M号法令确定了澳门卫生司的特定职能,有需要制定本身的标志,方便使用者和公众识别。
基此;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六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下令:
独一条——许可澳门卫生司使用本训令附件所载标志。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于澳门政府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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