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01号法律

第7/2001号法律
新基金会的设立

2001年6月11日
《第7/2001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1年5月29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1年5月3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1年6月11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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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律规定设立一个新基金会,其名称为澳门基金会(Fundação Macau),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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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为一公法人。

第三条 存续期与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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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之存续为无限期,其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四条 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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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会之宗旨为促进、发展或研究文化、社会、经济、教育、科学、学术及慈善活动,包括旨在推广澳门的活动。

二、为达至上款所指宗旨,基金会得按适用法规及章程之规定与公私实体展开合作及给予资助。

第五条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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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会受本法律及其章程规范。

二、除本法律及章程另有规定外,基金会受其他适用法规规范,特别系下述法规:

(一) 《行政程序法典》;

(二) 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

第六条 财产与财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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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会拥有本身财产,并享有财政自主权。

二、除本法律及其章程另有规定外,自治实体之一般法律制度补充适用于基金会之财政管理。

三、基金会之财产由履行其职责时所收到或取得之所有资产、权利及义务构成。

四、基金会之资源来自:

(一) 根据经澳门政府与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修订之澳门地区幸运博彩专营批给合约有关向基金会拨款之条款而获得之款项;

(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之拨款;

(三) 根据法规、其他合约、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而应收或指定之其他收入;

(四) 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之公、私法人或自然人之津贴、拨款、捐赠、遗产、遗赠或赠与;

(五) 利用本身财产投资赚得之收益;

(六) 基金会以无偿、有偿或其他方式取得之一切资产。

第七条 税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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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签署或参与之行为、合同及从事其活动时所获取之收益,豁免缴纳任何税项、费用或手续费。

第八条 人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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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人员制度由其章程规范。

第九条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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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会设有下述机关:

(一) 信托委员会;

(二) 行政委员会;

(三) 监事会。

二、上款所指机关之组成、权限及运作由其章程订定。

第十条 监督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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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会之监督实体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二、监督实体行使本法律、其他适用法规及章程规定之权限。

第十一条 基金会之组织变更及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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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会之组织变更及撤销由行政长官依法定程序提交立法会通过。

二、基金会撤销时,其财产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第十二条 财产、档案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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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月七日第74/84/M号法令设立之澳门基金会及澳门发展与合作基金会之全部财产,包括其全部资产、权利与义务转移至基金会。

二、上款所述之两个基金会的全部档案及文件移交基金会。

第十三条 撤销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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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撤销七月七日第74/84/M号法令设立之澳门基金会及澳门发展与合作基金会。

二、废止与本法律相抵触之其他法律规范,特别系下述法规:

(一) 七月七日第74/84/M号法令

(二) 二月二十四日第12/92/M号法令

(三) 五月十一日第18/98/M号法令

第十四条 最后及过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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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法律公布之日起计三十日内,七月七日第74/84/M号法令设立之澳门基金会之管理委员会及澳门发展与合作基金会之行政委员会分别制作一份财产清单,并呈交行政长官。

二、以合约形式招聘之七月七日第74/84/M号法令设立之澳门基金会及澳门发展与合作基金会人员,按原职级/职务自动转入本法律设立之基金会,并承认其依合约享有之待遇及福利。

三、所有引述七月七日第74/84/M号法令设立之澳门基金会及澳门发展与合作基金会之法规、文件、证件、合约或协议,皆指本法律设立之基金会。

第十五条 章程之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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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由行政法规订定。

第十六条 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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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律于公布后第三十日生效,但并不妨碍在此期间规范基金会章程的行政法规的公布。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自本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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