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22号法律

第7/2022号法律
修改第16/2001号法律《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

2022年6月22日
《第7/2022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22年6月21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2年6月22日发布本法律,并于2022年6月2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注: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50期第二组副二刊,各承批公司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合同自2023年1月1日生效。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16/2001号法律 编辑

第16/2001号法律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修改如下:

第一条
范围及标的

一、〔……〕

二、〔废止〕

三、〔……〕

四、规范进入娱乐场和在场内工作及博彩的条件,由专有法规订定。

五、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下称“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的业务规范,由专有法规订定,尤其包括以下事宜:

(一)从事业务的准入制度;

(二)适当资格及财力的审查机制;

(三)配合监察实体执行法定职责的各种义务;

(四)承批公司对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的连带责任;

(五)处罚制度。

第二条
定义

一、为适用本法律及补充法规,以及与博彩相关法例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原(三)项〕

(二)〔原(四)项〕

(三)〔原(一)项〕

(四)〔原(五)项〕

(五)娱乐场──经行政长官许可经营幸运博彩业务的地方及场所;

(六)博彩桌──承批公司用于向博彩者提供娱乐场幸运博彩活动的设备,且该设备的全部博彩活动过程均由承批公司的雇员负责主持及操作;

(七)博彩中介──从事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的公司;

(八)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下称“博彩中介业务”)──向博彩者提供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消遣等各种便利而收取由承批公司支付不多于法定佣金上限的金额作为回报,以推介娱乐场幸运博彩的业务;

(九)合作人──由博彩中介选定以协助其从事博彩中介业务,但不属其雇员,且获博彩监察协调局许可的自然人;

(十)管理公司──透过与承批公司签订合同而负责管理该承批公司的娱乐场的公司;

(十一)承批公司的主要雇员──获承批公司许可以承批公司名义作出法律行为,以及作出人事、财务或业务管理行为的雇员。

二、〔……〕

第三条
娱乐场幸运博彩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有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权,其他实体经营该博彩,必须经事先批给。

二、幸运博彩仅可在娱乐场内经营,但不影响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适用。

三、〔废止〕

四、经博彩监察协调局主动或应承批公司提出申请而建议,得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许可在娱乐场内经营的幸运博彩种类,并核准其施行规则。

五、〔废止〕

六、〔……〕

七、在例外情况下,得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许可承批公司经营向公众提供的博彩活动,在此情况下批给合同得予以修订,亦得由双方签订合同附录。

八、〔废止〕

第五条
幸运博彩的经营地方

一、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仅可在行政长官许可的地方及场所内进行,作出许可时,尤其应考虑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城市规划及对社区的影响,并须预先听取博彩委员会的意见。

二、娱乐场必须位于承批公司拥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内,但不影响第四款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适用。

三、应承批公司的申请,行政长官经听取博彩委员会的意见后,可许可其关闭娱乐场,但不影响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有关娱乐场仍属可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产。

四、〔原第三款〕

五、〔原第四款〕

六、按以上两款规定获许可经营及进行的幸运博彩,须遵守由专有法规订定的特定规则及条件;该等规则及条件,除作出仅属必要的配合外,均须依循本法律及有关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的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

七、按第四款及第五款规定许可经营及进行的幸运博彩,不适用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及(三)项、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第六条
持续性博彩

一、各娱乐场须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地运作。

二、仅在行政长官要求或许可的例外情况下,承批公司方可中止某一间娱乐场的运作或调整娱乐场的运作时间,且重新运作的时间由行政长官订定。

三、在紧急情况下,尤其是在发生严重事故、灾祸或自然灾难等严重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情况,可免除上款所指的许可,但娱乐场暂停运作及重新运作必须经博彩监察协调局同意。

四、〔废止〕

五、为适用第三款的规定,承批公司须配合博彩监察协调局建立可二十四小时运作的特别应急联络机制,以便与该局及其他承批公司保持联系。

第七条
批给制度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有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权,仅可由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并获得批给的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而有关批给按照本法律规定以行政合同订定。

二、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的批给数目最多为六个。

三、禁止以任何名义将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权设定负担、全部或部分移转或让与第三人,又或将构成承批公司与娱乐场幸运博彩有关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或批给合同地位部分移转或让与第三人。

第十条
接纳竞投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且其公司所营事业包括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的股份有限公司,方获接纳参与竞投。

二、〔……〕

三、〔……〕

四、〔……〕

五、〔……〕

六、〔……〕

第十一条
批给的判给

一、〔……〕

二、〔……〕

三、在批给合同签署前可与参与竞投公司进行磋商,以订定附加条件,而在竞投书内所载的每年溢价金金额不得在其后减少,但获行政长官同意者除外。

四、〔……〕

五、〔……〕

六、〔……〕

第十三条
批给期间

一、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批给期间应在批给合同内订定,且不得多于十年。

二、如批给期间未达上款所订定的上限,行政长官可最迟在批给期间届满前六个月,一次或分多次批准延长批给期间,但首次批给期间及延长期间的总数不得超过上款规定的上限。

三、如批给期间及上款所指的延长期间已达到第一款规定的上限,经说明理由,行政长官可例外地一次或分多次批准延长批给期间,但本款所指的例外延长期间总数不得超过三年。

四、〔……〕

第十四条
适当资格

一、〔……〕

二、参与竞投公司,以及拥有其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其董事及主要雇员,须接受由博彩监察协调局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

三、〔……〕

四、〔……〕

(一)〔……〕

(二)〔……〕

(三)与参与竞投公司属同一集团的其他公司的性质和商誉;

(四)与参与竞投公司有密切联系的实体的性质和商誉,尤其是作为参与竞投公司控权股东的实体的性质和商誉;

(五)受审查对象惯常的交易方法或其职业活动的性质是否显示出其有承担过度风险的显著倾向;

(六)受审查对象的经济财务状况;

(七)是否有合理理由怀疑用作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合规范或怀疑该等资金权利人的真实身份;

(八)是否与犯罪集团有不适当交易;

(九)受审查对象是否因实施可被处以三年或以上徒刑的犯罪而被控诉或被判罪。

五、以下实体亦须按本条的规定,在批给期间接受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

(一)承批公司;

(二)拥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其董事及主要雇员;

(三)承批公司的任何雇员、间接且单独或共同拥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与承批公司合作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博彩活动的实体。

六、就上款(三)项所指实体的资格审查,仅在博彩监察协调局认为有需要时才开展。

七、经审查后,如发现承批公司不具备适当资格,行政长官可订定期间予承批公司作出补正,但不影响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解除批给。

八、经审查后,如发现第五款(二)项及(三)项所指实体不具备适当资格,承批公司须在经济财政司司长订定的期间终止与该等实体的任何合作或涉及经营博彩活动的联系。

第十五条
财力

一、〔……〕

二、〔……〕

三、〔……〕

四、〔……〕

五、承批公司必须在批给期间保持其财力且须接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此目的而订定的持续性监察。

六、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不具备适当财力时,经济财政司司长可要求承批公司提供适当的担保,尤其是银行担保,而无需再说明理由。

七、经济财政司司长可要求承批公司的控权股东就该公司履行所作出的承诺及所承担的义务而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商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适用。

八、如承批公司没有控权股东,经济财政司司长可要求上款所指担保由拥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提供。

第十六条
企业社会责任

承批公司尤应在以下方面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支持本地中小企业发展;

(二)支持本地产业多元发展;

(三)确保劳工权益,尤其是劳动债权的保障、本地雇员的在职培训及向上流动、保障员工的公积金制度;

(四)聘用残疾或复康人士;

(五)支持公益活动;

(六)支持各种教育、科研、环保、文化及体育等活动。

第十七条
承批公司的公司资本及股份

一、承批公司的公司资本不得少于澳门元五十亿元,且在批给期间,其公司资产净值亦不得少于该金额。

二、承批公司必须证明公司资本由现金作出缴付,并应提供有关金额已存入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的信用机构的证明。

三、承批公司不得在开业前动用上款所指的存款。

四、〔……〕

五、承批公司及拥有其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的全部公司资本,必须以记名方式出资,但如属获许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证券交易所买卖的股份除外。

六、承批公司公开发行债务证券,必须取得行政长官的许可。

七、承批公司或拥有其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作出以下行为,除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外,亦须获得经济财政司司长许可,否则视为无效:

(一)移转承批公司的股份或有关此等股份的其他权利,又或将之设定负担;

(二)作出涉及将表决权或其他股东权利赋予权利拥有人以外的人的任何行为;

(三)承批公司移转其超过批给合同所定限额的物权及债权;

(四)承批公司订立价值相等于或超过批给合同所定限额的消费借贷或同类合同。

八、如上款(一)项所指的情况属死因移转,承批公司须于知悉有关事实后十五日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并须提交一切的证明文件。

九、在取得第七款所指的许可后,承批公司须在作出有关行为的三十日内,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十、承批公司及拥有其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均不得直接拥有其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的承批公司的任何资本,或间接拥有其他承批公司的5%或以上公司资本。

十一、〔废止〕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司机关兼任职务

一、禁止任何人兼任下列公司机关的职务,又或在下列任一公司的一个以上的公司机关中兼任职务,但不包括股东会:

(一)承批公司的公司机关;

(二)博彩中介的公司机关;

(三)管理公司的公司机关。

二、违反上款规定的公司机关成员所参与的行为或决议,均可撤销。

三、博彩监察协调局应要求承批公司、博彩中介或管理公司在其订定的期间撤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成员的公司机关职务。

四、〔废止〕

第十九条
常务董事

一、〔……〕

二、上款所指的常务董事必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至少拥有承批公司15%的公司资本。

三、对于承批公司管理权的授予,包括常务董事的委任、权力的范围及委任期间,以及对该委任作出任何变更,尤其是涉及常务董事的暂时性代任或确定性代替,均须获得行政长官的许可,否则视为无效。

四、〔……〕

五、〔废止〕

第二十条
溢价金的缴纳

一、在不影响第四款至第八款规定的适用下,承批公司须按照批给合同的规定缴纳每年的溢价金;有关溢价金是按每一承批公司获准经营的娱乐场数目、获准设置的博彩桌及博彩机数目、所经营的幸运博彩种类、娱乐场所在地点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定出的其他重要准则等而有所变动。

二、〔……〕

三、〔……〕

四、如承批公司的博彩桌或博彩机的平均毛收入未达到第六款规定的金额下限,承批公司须缴纳特别溢价金,其金额相当于按平均毛收入与该下限金额所计算的博彩特别税的差额。

五、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平均毛收入按当年承批公司获许可的最高博彩桌及博彩机数量计算,但不包括基于指定期间而获许可临时经营的博彩桌及博彩机数量。

六、每张博彩桌及每部博彩机的年度毛收入下限,以及上款所指的期间,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七、在订定上款所指年度毛收入下限时,尤应考虑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往的博彩毛收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

八、在异常、未能预测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例外调整第六款所指年度毛收入下限。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作出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

二、〔……〕

三、〔……〕

四、〔……〕

五、以上两款所禁止的协议、决定、行为或事实均为无效。

六、〔废止〕

第二十二条
承批公司的义务

一、除本法律、其他适用法例及在批给合同内所规定的义务外,承批公司须履行下列一般义务:

(一)〔原(五)项〕

(二)每年拨出其博彩毛收入2%的款项予一个以促进、发展或研究文化、社会、经济、教育、科学、学术及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公共基金;

(三)每年拨出其博彩毛收入3%的款项,用以发展城市建设、推广旅游及提供社会保障;

(四)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递交有关其章程的任何修改以供核准,否则视为无效;

(五)经营其他相关业务,必须取得经济财政司司长的许可;

(六)〔原(二)项〕

(七)将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任何情况,自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尤其与公司清偿能力或偿还能力有关的情况,针对公司或其董事而提起的任何司法诉讼,在其娱乐场发生的任何欺诈行为、暴力行为或犯罪行为;

(八)〔原(一)项〕

(九)在娱乐场装设博彩监察协调局要求的电子监控设备及营运设备,并保存有关纪录至少六十日;

(十)遵守博彩监察协调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出的指引,尤其是有关最低内部监控基本程序及负责任博彩;

(十一)每三年接受博彩监察协调局对批给合同总体履行情况的检讨,如检讨结果显示承批公司未有积极或未履行批给合同的规定,须在经济财政司司长订定的期间作出改善;

(十二)承批公司作出超过批给合同所定按公司资本一定百分比计算金额的重大财务决定前,必须通知行政长官;

(十三)承批公司在批给期间为娱乐场设定任何负担,须取得经济财政司司长的许可,否则视为无效;

(十四)承批公司在批给期间为用于博彩业务的设备及用具设定任何负担,又或更换该等设备及用具,须取得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许可,否则视为无效;

(十五)承批公司在批给期间销毁用于博彩业务的设备及用具,须取得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许可;

(十六)承批公司聘用管理公司必须获得行政长官许可及核准管理合同拟本;

(十七)在任何情况下,承批公司只可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与管理公司分享娱乐场的收入或支付佣金;

(十八)承批公司不得与任何实体订定可使后者具有或可具有管理该承批公司权力的法律行为,否则视为无效。

二、承批公司须履行下列与博彩中介业务有关的义务:

(一)按博彩中介合同的规定支付佣金;

(二)最迟于每月十日向博彩监察协调局送交一份详细列明承批公司于上一月份支付予博彩中介的佣金数额的报表、已作就源扣缴的税款的报表,并附同核实有关计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三)更新其与博彩中介之间的商业记帐的资料;

(四)将任何可能影响博彩中介偿还能力的事实,尤其成为民事诉讼程序的被告人或与他人订立超出其偿还能力的借贷合同或融资合同的事实,自其发生之日起或承批公司知悉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五)就有迹象显示博彩中介实施犯罪及本法律所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自获悉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且不影响其他适用法例所规定的义务;

(六)监察博彩中介的业务,尤其博彩中介遵守与博彩相关的法例所定义务的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预防博彩中介在承批公司的娱乐场内进行违法活动。

三、基于公共利益,尤其是拓展外国客源市场的原因,在听取博彩委员会的意见后,行政长官可减免承批公司缴纳第一款(二)项及(三)项所指的拨款,具体规定以补充法规订定。

第二十三
条从事博彩中介业务

一、从事博彩中介业务须取得由经济财政司司长发出的博彩中介准照,且不可移转。

二、每一博彩中介仅可于一间承批公司内从事博彩中介业务,并仅得以收取佣金的方式为承批公司推介娱乐场幸运博彩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承批公司分享娱乐场的收入。

三、〔废止〕

四、〔废止〕

五、〔废止〕

六、〔废止〕

七、〔废止〕

第二十七条
博彩特别税

一、〔……〕

二、〔……〕

三、博彩特别税款以按月方式缴纳,并应于有关月份翌月首十日内交到财政局。

四、〔……〕

五、经济财政司司长可要求承批公司提供适当的银行担保,以保证缴纳等于预计为每月须缴纳的博彩特别税款总和的款项。

六、〔……〕

第二十九条
博彩中介佣金的税项

一、承批公司必须透过确定性就源扣缴的方式,收缴与支付予博彩中介的佣金有关的税项,并按照源自博彩者的毛收入计算。

二、支付予博彩中介的佣金的税率为5%,且具免除责任的性质。

三、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行政长官可于最多五年内部分豁免缴纳本条所指税项,但该豁免不得超过有关税率的40%。

四、〔废止〕

五、支付予博彩中介的佣金的应缴税项,以按月方式缴纳,并应由承批公司于有关月份翌月首十日内交到财政局。

六、与支付予博彩中介的佣金税项有关的债务应以税务执行程序征收。

第四十条
可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产

一、批给一旦解除或消灭,承批公司的所有娱乐场连同其全部设备及用具,以及按法律及批给合同规定于批给终止时应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其他财产或权利,均无偿、无任何责任及负担地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二、上款所指财产和权利的归属,不赋予收取补偿的权利,但不影响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A条规定的适用。

三、为登记的目的,第一款所指财产和权利的归属透过以公证书形式缮立的笔录作为移转凭证,即使娱乐场所在土地的批给属临时性亦然。

四、〔原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解除及消灭

一、行政长官在听取博彩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基于下列原因解除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批给:

(一)因危害国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而解除;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承批公司间协议解除;

(三)赎回;

(四)因承批公司不履行义务而解除;

(五)因公共利益而解除;

(六)因承批公司不具备第十四条所指的适当资格而解除。

二、为作出上款(一)项及(四)项所指决定,尤应考虑行为的严重性、违法者的过错程度、所获得的不法利益,又或其他应予重视的情节。

三、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批给因批给期间届满而消灭。

第四十六条
赎回

一、〔……〕

二、批给的赎回使承批公司有权收取赔偿,有关金额的计算须特别考虑距离批给期届满时所剩馀的时间及承批公司已作出的投资。

三、行使赎回权利的期间,由批给合同订定。

第四十七条
因不履行义务而解除

一、如承批公司不履行按照法例或批给合同规定须承担的义务,行政长官可单方解除其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批给。

二、〔……〕

(一)〔……〕

(二)违反本法律及补充法规,或批给合同的规定,将全部或部分经营权作移转;

(三)欠缴依法应支付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项、溢价金或其他回报;

(四)未在经济财政司司长订定的期间达到批给合同规定的投资金额及标准。

三、批给一旦解除,承批公司的所有娱乐场连同其全部设备及用具,以及按法律及批给合同规定于批给终止时应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其他财产或权利,均无偿、无任何责任及负担地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第四十八条
其他情况的解除

一、如承批公司危害国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又或不具备适当资格,行政长官可单方解除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批给。

二、根据上款规定而解除批给的后果适用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修改公司章程或解散公司

一、下列公司,须修改公司章程或解散:

(一)为参与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所指公开竞投而设立或更改所营事业,但未能取得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公司;

(二)在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届满后未能取得新批给的现有承批公司;

(三)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被解除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公司。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解散公司的决议须自接获不获判给或解除批给的通知之日起,或对不获判给或解除批给提出上诉的裁决确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三、上款所指期限一经届满,且有关公司未作出修改公司章程或解散公司的决议,检察院应立即促请法院命令将有关公司解散。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或公司的解散应在有关决议作出日起或命令解散的判决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登记。

五、第一款(二)项及(三)项所指公司解散时,不适用《商法典》第三百二十三-A条的规定,且为适用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期间定为三年。

六、在不获判给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之日,拥有第一款(一)项所指公司10%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须对公司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修改公司章程或解散之前所产生且与本法律规定相关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七、在批给合同届满之日或在解除批给之日,拥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须对已流通的筹码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补充法规

执行本法律所需的补充规范,由补充法规订定。

第五十三条
不适用《行政程序法典》的规定

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批给不适用《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百七十条及第一百七十二条至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条 增加条文 编辑

在第16/2001号法律内增加第一-A条、第五-A条、第五-B条、第五-C条、第十五-A条、第十七-A条、第二十二-A条、第二十二-B条、第二十二-C条、第四十二-A条、第四十二-B条、第四十七-A条、第四十八-A条、第四十八-B条、第四十八-C条、第四十八-D条、第四十八-E条、第四十八-F条、第四十八-G条、第四十八-H条、第四十八-I条、第四十八-J条、第四十八-L条、第四十八-M条、第四十八-N条、第四十八-O条及第四十八-P条,内容如下:

第一-A条
目的

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为:

(一)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及操作须在维护国家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二)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适度多元及可持续发展;

(三)娱乐场幸运博彩须以公正及诚实方式经营及操作;

(四)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须不受犯罪影响,并应确保其经营及操作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打击跨境非法资金流动,以及预防清洗黑钱和恐怖主义的政策及机制;

(五)娱乐场幸运博彩的规模及经营,以及进行博彩活动,须受到法定限制;

(六)参与娱乐场幸运博彩监察、经营、管理及操作的人须具备适当资格担任此等职务;

(七)澳门特别行政区从娱乐场运作收取税项及其他费用的利益受到应有保障。

第五-A条
娱乐场的范围

一、娱乐场必须包括以下能完全识别和界定的功能区域:

(一)幸运博彩区;

(二)出纳柜台区;

(三)娱乐场出入口处及监控工作区;

(四)运送、寄存、储存及保管幸运博彩的筹码或现金的区域;

(五)点算幸运博彩的筹码或现金的区域;

(六)批给合同订定的后勤区域。

二、娱乐场所在的建筑物所有权人须确保娱乐场使用者的自由通行,并维持娱乐场所需的水电、空调、电讯网络、监控、卫生等配套设施,以及员工餐饮、休息等附属设施的有效运作。

三、更改娱乐场的范围及区域须经行政长官的许可。

四、基于以下原因,行政长官经听取博彩委员会的意见后,可单方调整娱乐场的幸运博彩区:

(一)承批公司在行政长官订定的期间无合理理由而未充分利用娱乐场的幸运博彩区;

(二)屡次违反本法律及批给合同所定的义务。

五、为申请开设娱乐场、更改娱乐场范围或区域的许可,承批公司须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物业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以及被许可及划定为娱乐场的详细图则,当中包括能完全识别和界定第一款所指区域;

(二)如属分层建筑物,除上项所指文件外,尚须提交物业登记证明,当中载有独立单位说明书;

(三)倘有修改的分层所有权的设定凭证及物业登记证明,当中载有独立单位说明书。

第五-B条
幸运博彩区

一、在娱乐场内,仅可在幸运博彩区内经营博彩桌及博彩机。

二、在幸运博彩区可设仅为特定博彩者专用的区域。

第五-C条
博彩桌及博彩机数量

一、所有承批公司可经营的博彩桌及博彩机的总数量上限,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二、承批公司在每一娱乐场设置、增加或减少博彩桌及博彩机,须经经济财政司司长许可。

三、为适用以上两款的规定,尤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经济情况;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订定的博彩业发展政策;

(三)承批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

(四)承批公司的整体投资情况,包括对非博彩元素项目的投入;

(五)承批公司现有博彩桌或博彩机的经营状况。

四、经济财政司司长基于以下原因,可主动减少承批公司获批准的博彩桌或博彩机数量:

(一)有关博彩桌或博彩机的博彩毛收入连续两年均未达到第二十条第六款所指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的年度毛收入下限;

(二)承批公司在经济财政司司长订定的期间无合理理由而未充分利用获批准的博彩桌或博彩机。

第十五-A条
资料披露

一、为审查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所指实体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或财力,受审查对象须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供及准许其查阅及索取其认为对审查属必需的文件及资料。

二、如有关实体不履行上款规定的义务,则推定其不具备适当资格或财力。

第十七-A条
公司上市

一、承批公司及承批公司为控权股东的公司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如直接或间接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承批公司须自知悉该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第二十二-A条
合作义务

参与竞投公司及承批公司均须履行合作义务,容许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人员进入相应的设施及场所进行监察,并应上述人员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资讯、资料或证据。

第二十二-B条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经营博彩

一、如承批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须取得行政长官经听取博彩委员会意见后作出的许可。

二、如承批公司知悉拥有其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任一股东的下列情况,须自知悉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博彩监察协调局:

(一)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以及被终止该等经营权;

(二)由规管另一国家或地区的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经营活动的机构,为惩处、中止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拥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任一股东在该国家或地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或取得该等博彩经营活动准照或批给的事实而进行的任何调查。

第二十二-C条
筹码

一、承批公司必须取得博彩监察协调局的许可,方可购入筹码。

二、筹码的流通须取得经济财政司司长的许可,其可订定流通筹码的总金额上限。

三、承批公司必须以现金或信用凭证保证已流通筹码的兑现。

四、如出现不能兑现已流通筹码的风险,经济财政司司长可要求承批公司向财政局提交按已流通的筹码金额的特定比例计算的现金或高清偿能力的凭证,且该等凭证须指明权利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五、承批公司必须遵照博彩监察协调局发出的有关筹码发行及流通的指引。

第四十二-A条
负责任博彩政策

一、承批公司仅可在娱乐场的幸运博彩区宣传与博彩相关的资讯或活动,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宣传与博彩相关的资讯或活动须遵守当地法律。

三、承批公司有义务关注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活动的复杂性,并促进推广预防意识的行动及资讯、制定行为守则及推广良好实践行为。

四、为适用上款的规定,承批公司应在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前制定一个负责任博彩的推行计划及采取措施让公众,尤其包括旅客,有足够资讯,以负责任及温和态度博彩而不失控,并定期检讨及优化上述计划及措施。

第四十二-B条
负责任博彩推行计划

一、上条所指由承批公司负责制定的计划,尤其包括以下内容:

(一)让博彩者知悉博彩的负责任行为及赌博依赖及成瘾的问题的资讯,包含负责任博彩资讯;

(二)承批公司采取能确保被禁止进入娱乐场人士不得进入娱乐场的适当措施;

(三)推广第10/2012号法律《规范进入娱乐场和在场内工作及博彩的条件》第六条所指措施的资讯及申请途径;

(四)设立负责任博彩专责小组向有需要人士提供适当的协助及辅导服务;

(五)为员工设立的负责任博彩培训及再培训,以及设立辅导服务。

二、承批公司每年应最迟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当年的负责任博彩推广计划执行报告,以及翌年的负责任博彩推广计划。

第四十七-A条
因公共利益而解除

一、不论承批公司有否不履行其受约束的任何义务,行政长官可基于公共利益,随时单方解除娱乐场幸运博彩的经营批给。

二、按上款规定而解除批给,赋予承批公司收取合理赔偿的权利,有关金额的计算须特别考虑距离批给期届满时所剩馀的时间及承批公司已作出的投资。

第四十八-A条
公共当局的权力

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的人员在执行监察职务时,具有公共当局的权力,并可依法请求警察当局及行政当局提供所需的协助,尤其在执行其职务时遇反对或抗拒的情况。

第四十八-B条
违令罪

凡拒绝博彩监察协调局或财政局的监察人员进入受监察的地点及在其内逗留至完成监察工作,或拒绝出示及提供监察人员依法要求的文件及资料者,构成普通违令罪。

第四十八-C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违法行为,对违法者科处下列罚款,且不影响批给合同订定的违约金:

(一)科澳门元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

(1)未按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履行会计或内部查核的义务;

(2)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二-B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科澳门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1)违反第五-A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的规定,又或不遵守第十七条第四款所指增加公司资本的命令,以及未按第十七条第八款及第九款作出通知或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2)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至(十一)项、(十三)项至(十五)项及第二款(二)项至(六)项、第二十二-B条第二款、第二十二-C条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二-A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规定;

(3)承批公司不签署第三十八条所指的移交笔录;

(三)科澳门元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罚款:

(1)经营未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许可的幸运博彩种类,又或不遵守按该款规定核准的施行规则;

(2)承批公司违反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在非属其所有的不动产内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

(3)不遵守第五条第六款所指的特定规则及条件;

(4)违反第五-A条第三款、第五-B条第一款、第五-C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未按第十五条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规定提供适当的担保,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款及第十款、第十七-A条的规定,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要求,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十二)项、第二十二-A条、第二十二-B条第一款、第二十二-C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未按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提供担保,以及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八-N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

第四十八-D条
附加处罚

一、作出上条(三)项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除科处罚款外,尚可科下列附加处罚:

(一)在批给期间关闭全部或部分幸运博彩区,为期一个月至一年;

(二)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为此须以摘录方式,连续五日至十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一份中文报章及一份葡文报章内刊登该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于博彩监察协调局的网页公开该行政处罚决定,为期六个月;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费用由违法者负担。

二、科处上款(一)项规定的附加处罚并不中止已批给期间的计算。

三、第一款所指的处罚,自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计算有关期间。

第四十八-E条
法人的行政违法责任

一、法人,即使属不合规范设立者,以及无法律人格的社团及特别委员会,均须对其机关或代表以其名义且为其集体利益而作出本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二、如行为人违抗有权者的明示命令或指示而作出行为,则排除上款所指责任。

三、第一款所指实体的责任不排除有关行为人的个人责任。

第四十八-F条
酌科处罚

确定罚款及附加处罚时,须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所造成的损害、违法者的过错及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违法者的经济状况及过往行为。

第四十八-G条
累犯

一、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两年内,且距上一次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日不足五年,再次实施本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者,视为累犯。

二、如属累犯,对行政违法行为可科处的罚款的下限须提高四分之一,上限则维持不变。

第四十八-H条
履行尚未履行的义务

如因未履行义务而导致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该等义务尚可履行时,则科处处罚和缴纳罚款并不免除违法者履行该等义务。

第四十八-I条
处罚程序

一、如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博彩监察协调局须开立和组成卷宗,并提出控诉且将控诉通知涉嫌违法者。

二、控诉通知书内须订定十五日的期间,以便涉嫌违法者提出辩护;该期间自接获控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三、罚款须自作出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四、根据本法律的规定科处的罚款所得,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收入。

第四十八-J条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如因有关实体被法院命令解散或被科处第四十八-D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附加处罚而终止,则为一切效力,该终止视为属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L条
职权

一、博彩监察协调局负责监察本法律的执行情况。

二、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具职权科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对博彩监察协调局局长科处处罚的决定,可向经济财政司司长提起必要诉愿。

第四十八-M条
通知方式

一、在不影响第六款规定的情况下,因执行本法律而作的通知得以单挂号信作出,并推定应被通知人于寄出单挂号信后第三日接获通知;如第三日非为工作日,则推定在紧接该日的首个工作日接获通知。

二、如应被通知人为承批公司、拥有其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其董事及主要雇员,则上款所指通知须按博彩监察协调局档案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作出。

三、如应被通知人属其他人,按下列地址作出通知:

(一)应被通知人或其受托人所指定的通讯地址或住址;

(二)如应被通知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依照身份证明局的档案所载的最后住所;

(三)如应被通知人为法人且其住所或常设代表处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身份证明局或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的档案所载的最后住所;

(四)如应被通知人持有治安警察局发出的身份证明文件,依照该局的档案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

四、如以上两款所指的应被通知人的地址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地方,则第一款所指期间仅在《行政程序法典》所定的延期期间届满后方开始计算。

五、在因可归咎于邮政服务的事由而令应被通知人在推定接获通知的日期后始接获通知的情况下,方可由应被通知人推翻第一款所指的推定。

六、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的竞投程序的通知适用补充性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八-N条
保密资讯

一、在不影响司法机关、刑事警察当局及刑事警察机关、警察当局、博彩监察协调局及财政局可依法要求提供资讯的情况,以及第四款规定的适用下,下列资讯属保密资讯,任何人不得公开、查阅或向外披露,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一)竞投卷宗,以及有关竞投的全部文件及资料;

(二)由本地或外地的公共部门或实体向博彩监察协调局提交的,以及由该局所掌握的与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适当资格及财力有关的任何文书或资料;

(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九)项规定装设的电子监控设备保存的纪录。

二、上款的规定不适用《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三、第6/2006号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及其他法定须向外地提供资讯义务的相关法例所指的资讯,不包括第一款规定的资讯,但经行政长官许可者除外。

四、参与竞投公司、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仅可查阅由其本身提交予博彩监察协调局的文书或资料。

第四十八-O条
连带责任

拥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公司资本的股东,须对承批公司从事业务时被科处的行政罚款的缴纳负连带责任,即使该等公司已解散或基于任何原因已终止业务亦然。

第四十八-P条
解散及清算

承批公司解散或清算时,如未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透过强制性清册程序证明应予归还的财产处于良好的保存及运作状况,又或未显示出能透过经济财政司司长所接受的任何担保,确保支付因损害赔偿或任何其他名义而应支付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款项,则承批公司的财产不得进行分割。”


第三条 修改条文标题 编辑

第16/2001号法律第三十六条的标题改为“提供资讯的义务”。

第四条 增加及调整第16/2001号法律的章节 编辑

一、在第16/2001号法律内增加由第四十二-A条及第四十二-B条组成的第四-A章,标题为“负责任博彩”。

二、第16/2001号法律第五章标题重新定名为“暂时行政介入及批给的解除”,由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组成。

三、在第16/2001号法律内增加由第四十八-A条至第四十八-I条组成的第五-A章,标题为“处罚制度”。

四、第16/2001号法律第六章标题重新定名为“过渡及最后规定”,由第四十八-J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组成。

五、第16/2001号法律第四章的标题重新定名为“用于批给业务的财产”。

第五条 过渡规定 编辑

一、在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下,本法律的规定不影响现行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合同条款的维持,其继续受本法律生效前的原有法例所规范,直至合同期间届满日止。

二、现行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合同期间届满时,须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娱乐场的范围按照经本法律修改的第16/2001号法律第五-A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而有关归属按照该法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

三、如现有承批公司在根据经本法律修改的第16/2001号法律所举行的首次娱乐场幸运博彩的公开竞投中,获判给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权,经行政长官在听取博彩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许可,其可自首次公开竞投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批给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以原有方式在现行批给合同的修改合同中未划定为娱乐场范围的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的地点继续经营。

四、在上款所指期限届满后,承批公司仅可透过聘用管理公司的方式在上款所指地点内继续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且不适用经本法律修改的第16/2001号法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五-A条第一款及第四十条的规定。

五、如第三款所指地点根据本法律或批给合同的规定而关闭,不得在相同地点按照上款的规定重新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

第六条 废止 编辑

一、废止第16/2001号法律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八款、第六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十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五款、第二十一条第六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

二、根据现行第16/2001号法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获准在娱乐场内经营的幸运博彩方式及其施行规则继续生效,直至根据经本法律修改的第16/2001号法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生效为止。

三、废止第26/2012号行政法规《博彩机、博彩设备及博彩系统的供应制度及要件》第三条第一款。

第七条 重新公布 编辑

在本法律生效后九十日内,须以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第16/2001号法律的全文,将本法律所作的修改及已不生效的规定,透过必要的取代、删除或增加条文方式加入到适当位置。

第八条 生效及产生效力 编辑

一、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二、经本法律修改的第16/2001号法律中涉及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的规定,自根据经本法律修改的第16/2001号法律所举行的首次公开竞投而获批给的承批公司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合同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高开贤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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