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72/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制定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贺一诚 2020年3月17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有效期:2020年3月18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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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8/2013号法律及第1/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传播,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零时起禁止除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持有者以外的所有非本地居民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基于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紧急救援,以及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常运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况,卫生当局可豁免上款所指人士遵守有关的措施。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长官 贺一诚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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