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012号法律
第8/2012号法律 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的附带报酬 2012年6月28日 |
《第8/2012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2年6月22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2年6月26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2年6月28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制定史:2012年6月29日生效、2020年10月1日经第19/2020号法律修改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编辑标的
本法律订定在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内基于某些行动领域工作的专业性或特殊性、艰巨性及高度危险性而发放附带报酬的制度。
发放制度
一、本法律规定的报酬按月发放,但须就缺勤、年假、无薪假、特别假及基于纪律原因而不在职的日数作出相应金额的扣除。
二、本法律规定的报酬,不计入假期津贴及圣诞津贴,也不用以计算为退休金及抚恤金而须作扣除的金额,以及公积金制度的供款。
三、本法律规定的报酬不得兼收,相关人员仅有权收取最高金额的一项报酬,但膳食补助及增补性报酬除外。*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9/2020号法律
第二章 附带报酬*
编辑*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9/2020号法律
膳食补助
一、司法警察局刑事侦查员职程和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程的人员,以及治安警察局、消防局、狱警队伍本身编制的人员和海关关员,享有实物膳食补助。
二、倘确认不可能获得实物膳食补助,上款所指人员每月获发放一项膳食津贴,金额为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一所载的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点相应金额的百分之十。
增补性报酬
一、司法警察局刑事侦查员职程人员、海关关员职程人员、狱警队伍职程人员、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本身编制的人员必须遵守随时候命的制度,可被要求提供每周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
二、上款所指人员如按要求实际提供每周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有权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按月收取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的增补性报酬。
三、以上两款所指每周工作时数,以当月的实际工作总时数,除以该月份的工作日日数,再乘以五的方法计算。
四、《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八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经适当配合后适用于上款所指工作日日数的计算。
五、《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的正常工作时数制度,以及超时工作、轮值工作、特定工作时间及待命的一般制度不适用于第一款所指人员。
* 附加 - 请查阅:第19/2020号法律
谈判人员津贴
一、司法警察局担任谈判职务的刑事侦查人员,获发放一项月津贴,金额为上条第二款所指薪俸表一百点相应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谈判职务由具备相关课程资格的人员以兼任方式担任。
驾驶特别车辆津贴
一、被安排执行驾驶特别车辆职务的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军事化人员、澳门监狱狱警人员及海关关员,获发放一项月津贴,金额为第三条第二款所指薪俸表一百点相应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行政长官有权按车辆的特征、设备、规格及操作的复杂性评定特别车辆。
使用个人车辆津贴
下列人员基于与刑事调查有关的充足理由而须使用个人车辆,获发放一项月津贴,金额相当于第三条第二款所指薪俸表一百点相应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以补偿车辆保养及燃油的开支:
(一)司法警察局的刑事警察当局及刑事侦查人员;
(二)治安警察局及海关的刑事警察当局,以及执行刑事侦查工作的人员。
认可
获发放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所指津贴的人员名单,须经行政长官预先认可。
船上工作及潜水员津贴
被安排担任船队职务及潜水员职务的海关关员,获发放一项月津贴,金额为第三条第二款所指薪俸表一百点相应金额的百分之七十。
警犬队津贴
警犬队的军事化人员获发放一项月津贴,金额为第三条第二款所指薪俸表一百点相应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保护要人及重要设施津贴
一、保护要人及重要设施组人员获发放一项月津贴,金额为第三条第二款所指薪俸表一百点相应金额的百分之七十。
二、隶属于治安警察局其他单位且曾修读保护要人及重要设施课程的军事化人员,如因应行动工作需要,被例外地及偶尔地派往上款所指单位工作,获发一项日津贴,每日津贴金额为上款津贴金额的三十分之一。
第三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编辑修改八月三十一日第61/92/M号法令
八月三十一日第61/92/M号法令第二条及第三条修改如下:
“
第二条
(津贴金额与发放)一、每项月津贴的金额为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一所载的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二十点的相应金额。
二、该等津贴按月发放,但须就缺勤、年假、无薪假、特别假及基于纪律原因而不在职的日数作出相应金额的扣除。
三、收取该等津贴者不得兼收其他附带报酬,相关人员仅有权收取最高金额的一项津贴,但膳食补助除外。
第三条
(附带报酬之性质)该等津贴,不计入假期津贴及圣诞津贴,也不用以计算为退休金及抚恤金而须作扣除的金额,以及公积金制度的供款。”
过渡性规定
在本法律生效前入职的人员依下条(三)项和(四)项所指规范而获发放酬劳的权利,在本法律生效后予以维持,但不得与本法律第五条规定的津贴兼收,相关人员仅有权收取最高金额的一项津贴。
废止
废止下列规范,但不妨碍上条的规定:
(一)四月二十六日第6/88/M号法律;
(二)第2/2001号法律;
(三)十二月三十日第24/78/M号法律;
(四)第3/2003号法律第二十三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刘焯华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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