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7/M号法律

第8/87/M号法律
七月三十日
重组部门的组织

1987年7月30日
《第8/87/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87年6月16日通过,护理总督孟智豪于1987年7月25日颁布,并于1987年7月30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公共部门的结构及适当管理以推动有关活动,成为行政当局现代化的主要工具。

经验显示宜对该结构及职程制度的一般模式引进修改。

因此,检讨设立组织附属单位-厅及处-的标准及撤销采用分组作为部门厅级化的规则。

此外,对组长一职规定固定报酬,以及近期在技术职程所设立具三个薪俸层次的新职等,导致须调整领导及主管官职的薪俸索引点,俾能更具体地反映此等官职的各阶级的本身要求。

同时,也更改较目前适用于厅长及处长更为严格的聘任组长的条件,并将之配合适用于前两者的现行制度。

最后,也规定颁布其他法例,在不妨碍执行六月二十九日第4/87/M号法律第一条第二款所产生的工资幅度下,调整公职各一般及专有职程的报酬。

基于此;

鉴于澳门总督的建议及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a项所指程序;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a项及e项之规定,制订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修改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五条)

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五条条文修改如下:

第五条
(公共部门的组织)

一、公共部门的结构如下:

a)一级司;

b)二级司;

c)厅;

d)处;

e)组;

f)办事处;

g)科。

二、组织单位名称应按有关基本职责和顾及到与中文的配合,以能让人识别该组织单位的方式而设定。

三、第一款所指组织结构不妨碍根据部门的特殊性质、活动范围性质甚或传统名称的重要性而采用特定专门名词,然而应明确指出该部门的等级是属于第一款所指的其中一个结构等级。

四、一级司和二级司是直接从属总督的组织单位。

五、厅是一级司而例外地是二级司的组织附属单位。

六、处是一级司和二级司或厅的主要属技术性质的组织附属单位。

七、组是一级司和二级司、列入一级司和二级司内的厅及处或例外地是列入厅内的处的主要负责执行的技术性质的组织附属单位。

八、办事处是一级司的行政性质的组织附属单位,在每一组织单位内,其数目不得多于一个。

九、科是行政性质的组织附属单位,且能列入较高等级的组织附属单位内。


第二条
(修改八月十一日第88/84/M号法令第三条、第六及第八条)

八月十一日第88/84/M号法令第三条、第六及第八条条文修改如下:

第三条
(领导及主管官职)

一、公共部门领导官职如下:

a)司长;

b)副司长。

二、司长及副司长官职,按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规定,视乎有关部门的结构属一级司或二级司而定,相当于I级及II级。

三、副司长为司长的代任人。

四、公共部门主管官职如下:

a)厅长;

b)处长;

c)组长;

d)办事处主任;

e)科长。

五、按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七条规定,设立与本法规规定不同的领导或主管官职是在有关组织法规内行之,其内应明确规定有关官职是等同本条所规定的其中一个官职或有关职务及报酬水平。

第六条
(主管人员的聘任)

一、主管人员的聘任按下列规定行之:

a)厅长,处长及组长官职的聘任是根据有关部门司长的建议,从具备才干及经验以出任有关职务而不论与公职有否联系的学士中,或从具特别资格及经证实的专业经验的非学士中,通过审查履历甄选?,由总督以批示任用;

b)办事处主任官职的聘任系透过审查文件方式之考试,从实质在职服务最少三年且考绩为良的科长或等同科长的人员中,或从实质在职服务十年以上且考绩为良的首席督导员中任用;

c)科长官职或等同科长的官职的聘任系以考核方式,从实质在职服务最少三年且考绩为良的一等文员或首席技术助理员中任用。

二、按上款a)项之规定,非学士者的委任批示应连同有关“履历”在《政府公报》内公布。

第八条
(主管人员的任用)

一、厅长、处长及组长官职的任用是以定期委任行之,而上条第二、四、五和六款及第九条经必须配合后也适用。

二、办事处主任和科长官职的任用系以委任行之。

三、维持规范以自由挑选方式或定期委任任用上款所规定官职的法律规定。

四、在设置中的部门内首次填补的办事处主任或科长官职,得从属本地区编制而一直以定期委任或署任担任该等职务或符合本法规所规定要件的公务员中挑选。


第三条
(列入一般职程的领导及主管官职的索引表)

本法律的附表取代八月十一日第88/84/M号法令的表,并成为该法令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列入专有职程的领导及主管官职)

适用于列入专有职程的领导及主管官职的索引表将被修正,并自本法律开始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以便遵从上条所指表内定出的结构。

第五条
(列入一般及专有职程的其他官职的报酬调整)

一、在不妨碍执行六月二十九日第4/87/M号法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所产生的工资幅度下,将以最迟须在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公布的法规调整行政当局各一般及专有职程的报酬。

二、上款所指法规,即使在不同期数的《政府公报》内公布,亦应在同一日开始生效。

第六条
(关于分组的过渡规定)

一、关于分组的法例维持有效,直至有关部门重组且倘撤销分组之时为止。

二、部门未来重组时倘维持或设立分组,应按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七条规定说明维持或设立的理由。

第七条
(组长)

按六月十三日第67/85/M号法令规定而任用的现职组长,由本法律生效日开始,报酬按第三条所指的表计算。

第八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九月十三日第42/86/M号法令

第九条
(生效)

本法律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颁布

命令公布

护理总督 孟智豪

第三条所指的表

编辑
领导及主管官职 薪俸索引点
I级司长 800
II级司长 730
I级副司长 715
II级副司长 660
厅长 625
处长 575
组长 550
办事处主任 400/435(a)
科长 325/365(a)

(a)在职服务超过六年的办事处主任和科长分别给予435和365点。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