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019号法律

第9/2019号法律
修改第8/2014号法律 《预防和控制环境噪音》

2019年4月29日
《第8/2014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9年4月12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9年4月16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9年4月29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 编辑

第8/2014号法律第五条及第十条修改如下:

第五条
例外情况

一、〔……〕

二、上条第一款及第六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经行政长官批示许可的受地质条件限制而仅可采用连续施工作业的特殊工艺的例外情况。

三、上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经行政长官批示许可的受地质条件限制而仅可采用该款所指的设备的例外情况。

四、上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经行政长官批示许可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例外情况。

五、〔……〕

六、〔……〕

七、第二款至第四款所指的许可批示应张贴于工程地点的当眼处。

八、负责协调、执行及监察工程的公共部门和实体应将许可批示的内容通知环境保护局,而该局应于其互联网网站公布有关批示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公共地方

在星期日至星期五的二十二时至翌日九时,以及星期六及公众假期前夕的二十三时至翌日九时的时段,不得在公共地方发出骚扰噪音,但属下列情况则除外:

(一)根据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获适当许可举行表演、娱乐或任何类似活动;

(二)进行轻轨系统、公共渠网或交通信号的维护服务、城市垃圾收集清运及公共街道清洁服务;

(三)经行政长官批示适当许可的其他公共利益活动,有关批示公布于环境保护局互联网网站。”


第二条 生效 编辑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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