箕田说 (别下斋校本)
详于周室之制,而于夏殷则有未徴焉。朱子之论助法,
亦出于推测臆料、而未有参互考证之说,则其果悉合
于当时制作之意,有不可得以知者,好古之士盖窃病
焉。丁未秋,余到平壤,始见箕田遗制,阡陌皆存,整然不
乱;古圣人经理区画之意,犹可想见于千载之下。就其
地谛审之,其田形亩法与孟子所论井字之制有不同
者焉。其中含球、正阳两门之间区画最为分明。其制皆
为田字形,田有四区,区皆七十亩。大路之内横计之有
四田、八区;竖计之亦有四田、八区。八八六十四,井井方
方,此盖殷制也。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七十亩,本殷人
分田之制也。箕子,殷人,其画野分田,宜仿宗国。其与周
制不同,盖无疑矣!惟兹阡陌,数千年来,凡几经变易,虽
难保其不差尺寸。其大略界区以一亩之路、界田以三
亩之路也。其三旁九亩大路由城门逹之咏归亭下,似
是往来通衢,非专为田闲阡陌而设。然其必以十六田、
六十四区画为一甸,则亦不无界限之意。自此以外,田
界之路或有侵耕失古处,则后人未知制作本意,必以
三亩为准而正之,颇失经界之旧。若其以七十亩为一
法志》曰:“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甸有六十四井。”
其井邑邱甸之名虽用周制,而以四起数,四四成方,与
此吻合,是必有所沿袭;而惜其典籍不完,未能尽得其
制也。其尖斜攲侧不能成方处,或一二田,或二三区,随
其地势而为之,此则乡人传为馀田。虽周家井田之制,
其地难得如绳直准平;而其不成井处,又不可弃而不
用,恐其制不得不如此也。其公田庐舍之制,虽不可考
制,田既非井字之形,则与孟子所谓“中有公田、八家皆
私百亩”之制已迳庭矣。意者殷之时,虽受田于野,而其
庐舍未必在田旁,或皆聚居城邑之中,其公田亦都在
一隅,未必介于私田之中,粪壅耘获之际,远近不同,民
有病者;且人文渐备,吉凶礼缛,七十亩有不足于养生
送死之资,故姬周之有天下也,顺天因人,增为百亩,且
制井田之法,八家同井,中置公田,春则出在田庐,冬则
入聚邑宅,其制始大备。自质而文,其因革损益,势有不
容已也。或以朱子改治沟洫、多费人力之说,有疑于孟
子之言,此则恐未然。孟子曰:“佚道使民,虽劳无怨。”朱子
亦尝论“革命易代,大而建正用数,小而书文车轨并皆
改作,以新一代耳目”云,则况此制民常产实发政施仁
之大者,岂可计其少费、不与俱变乎?以此推之,吾知朱
子此说,或出于一时门人问答,而非平生之定论也。呜
呼!关闽诸贤,俱以王佐之才、生丁叔季之时,慨然以挽
回三代为巳任,收拾残经、讨论遗制,殆无所不用其至,
而犹有悬空之叹,未得归一之论。倘使当时足此地、目
此制,则其说先王制作之意,想必如指诸掌矣,而惜乎
其未见也!因记其所见,以求正于知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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