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问题之硏究

结婚问题之硏究
作者:恽代英
中华民国6年(1917年)7月15日
1917年7月15日
公布于东方杂志1917年14卷第7期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读伧父先生‘自由结婚’一篇。结婚之关于人生甚大。其主权究应属于结婚之男女自身。或应属于男女之父母。此诚一极可硏究。而亦极当硏究之问题也。就吾国社会已事观之。以结婚主权。属于男女之父母。其为弊甚明显。就西国社会已事。乃至吾国一二自由结婚之成绩观之。以结婚属于男女之自身。其为弊亦不可掩饰。然则此等主权。究应属于何方面为合宜乎。伧父先生。自谓昔日主张应属于男女自身。今日则主张应属于男女之父母。然窃以为皆非最良之解决也。

  主张结婚主权应属于男女自身者。(一)以为夫妇终身互相结托。故应由自己详慎选择。然以结婚主权属于男女自身。但能使之自己选择而已。其选择之详慎与否。说者不敢担保也。(二)以为男女为自身计。其选择必较父母代为子女谋者为详慎。然人类为自身计。而所谋不详慎者。所在多有。且远大之利害。其机甚微。非智者不能见。今以为子女为自身计。即所谋必较详慎。亦至不可信矣。(三)以为结婚为恋爱之结合。故必由子女自主之。然结婚后之共同生活。其关系极为复杂。决非恋爱二字所能包尽。且恋爱为盲目。若但恃恋爱以为结婚。其选择十九必不得当。西人所以有美满家庭。亦非但由恋爱而能致之者也。(若就理想言之。女子如能于经济方面完全独立。而男女之智识道德。又极高尚。则纯由恋爱而结婚。亦无不可。然今人必不乐闻此言。)

  主张结婚主权应属于男女父母者。(一)以为父母爱其子女。甚于子女之自爱。故结婚应由父母详慎选择之。然父母爱子女。不尽皆甚于子女之自爱。有不及子女之自爱。有并不爱其子女者。如以结婚主权属之。殊非妥善。且即爱其子女。甚于子女之自爱矣。其选择亦未必详慎。试观今之贪资产门第而为子女结婚者。孰非爱其子女。然其选择究何如哉。(二)以为父母更事较多。则智识较确。故其选择必较详慎。然更事自更事。知识自知识。更事多而知识不确者。车载斗量。不乏其人。盖彼每有所更之事。多不能详察其原因结果故于其智识初无丝毫之益。而误认以为彼能胜为子女主婚之责。殊未见其然也。(三)以为结婚乃人类为对于祖宗神明子孙乃至社会全体所尽生殖之责任。故其主权应属之父母。然此说根本上。吾即不能赞同。人类对于祖宗神明子孙乃至社会全体。初无所谓责任。(此语极骇世惊俗。然自问实于世界为有利无害之学说。请参观拙作‘论道德之尊严、’兹不便详述。)更无所谓生殖之责任。吾人之结婚而生殖。乃出于吾人性欲SexualInstinct相引之自然结果。犹如一切鸟兽之生殖。出于其性欲相引之自然结果。均非先有生殖之责任而生殖。亦非无生殖之责任即不生殖也。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此语流毒最深。窃意今日学者。切不可再提倡之。世界之人。苟非极聪明或极冷静者。不能持独身主义。即不能不结婚。不能不生殖。西国未闻有此无后之不孝罪。未见其亡国灭种。(近来虽倡限制生殖之议。然此是经济问题所致。)而吾国有此无后之不孝罪。仍有独身者。不生殖者。盖此非人力所得而干涉。孟子之言。对于此方面。直不生效力也。至其对于他方面。则生极不良之影响。有妇女不生殖而侘傺无聊者。有因此而受翁姑之诮詈者。有因此而坐视其夫纳妾不敢较量者。有因此而为夫纳妾。欲其代生殖之劳。而又摧残压迫。惟恐其夺夫之爱情以去者。有因此受邻里乡党之指斥讥笑。直若不齿于人类者。此犹言不生殖也。乃至有生女不生男者。生女多人而不生男一人者。亦复受此等看待。故妇女之未产一男者。如终身负一大罪。跼天蹐地。无可自容。谁生厉阶。而至于此。故吾意孟子之言。非从根本上打破不可也。孟子之言既从根本上打破。则结婚主权。不得属于男女之父母可知矣。

  然则结婚主权究应属于何人乎。抑结婚问题。固无法得一圆满之解决乎。曰结婚主权。仍应属于结婚之男女自身。此理由极简单。盖结婚为男女自身之事。故当以男女自主之为正也。谓应以父母代之主婚者。乃不得已而设之补偏救弊之法。今偏既不能补。弊既不能救。则父母代之主婚为不合理。且欲补偏救弊。正有较妥当之法在。但患世人笑其新奇。而不思其真价值。因不蒙采用耳。

  吾以为欲为男女自身主婚而补偏救弊。当使凡欲结婚之男女。皆具有关于结婚之正确知识。即于男女各中学加结婚学为一种必修学科。或更另设硏究结婚学之速成学校是也。此议闻者必将大笑。然此实一种严重之问题。初无可笑。吾人如认结婚为一种游戏。不但可不设此种学科与学校。即此文亦大可不作。如认结婚为一种人生重要之事。则此学科与学校之必须设立。盖有断然者。吾人未闻不学音乐而为音乐师。不学圬画而为圬师。独于此最重要之结婚。则初以为不须先学结婚学。岂非目能察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者耶。夫选择合当之配偶。图谋居家之和平。其原理初非难解。其事亦殊易行。而世人往往陷于谬误。至为一切烦恼之本原。盖以平素之不讲究故耳。使平素能有讲究。如吾所筹之上法。何至陷于谬误哉。

  今之少年有以结婚为乐者。亦有以为苦者。实则皆未知结婚之真谛者也。如能为之讲结婚学。使之知结婚之真谛。彼自不至漫以为乐。而堕于恋爱之迷途。亦自不至漫以为苦。而走入独身之极端。然则结婚学何可不讲。吾所筹之上法。何为不可行耶。

  或曰。在未婚之少年男女之前。讲结婚学。究为不妥。则应之曰。此言甚怪。结婚非暧昧之事也。非暧昧之事。何为不可为少年男女讲之。且无论何等少年男女。通常迟早终须结婚。则此所讲结婚学。迟早对之终有实用。而以为讲之为不妥。殊不然矣。以吾国现时社会风习言之。若骤加此课。男生或以为游戏。女生又或䩄觍不欲听讲。然彼等果知其重要。自当渐引起其注意。故在未婚之少年男女之前讲结婚学。无不妥可言也。

  吾等今日言实用主义之教育。其为合理。自人人能知之。然所谓实用者。岂但作文能写一字条。算学能算一家用帐簿已乎。吾人最需要之实用教育。其关系吾人最大者。为关于结婚之知识。吾人如不能于实用主义之教育下。得此等知识。则实用主义教育之所以为实用亦仅矣。吾国之大教育家。试一审度吾言。

  或曰。吾与其灌输结婚知识于血气未定之男女。使之能养成自主结婚之能力。何如灌输结婚知识于更事已多之为父母者。使之能养成代子女主结婚之能力乎。曰此诚随所施而无不可。然吾人但视其孰较合理。孰较易收效耳。子女自主。本较合理。前已言之。而灌输结婚知识。亦惟于血气未定之男女为易收效。彼为父母者。更事虽多。初无益于其智识。且常流于顽固。有不能承受此结婚知识之趋向而以年长之妇女为尤甚。故吾人于此。与其灌输结婚知识于为父母者。不如灌输结婚知识于男女自身之为愈也。

  总之。子女自身主婚。所以有弊。由于无结婚之知识。父母代子女结婚。所以有弊。亦由于无结婚之知识。子女苟既有结婚知识。其自为谋。必较父母之代谋者为更详慎。此乃无疑之事。主张由父母代子女主婚者。持父母较子女为有经验之说。然经验既与智识。迥不相涉。则此说根本破坏矣。故吾之主张。则以为结婚仍宜由子女自主。而又必以学校中设结婚学之学科。或另设硏究结婚学之速成学校。为附加之条件也。

至应禁止于不能自立以前而结婚。应扫除对于金钱对于势力而结婚。及其他一切关于结婚应注意之事。此间不须讨论。盖此皆结婚学中所应讲明。苟吾言而见采用实行。学生由结婚学课堂上。得此等知识。既知其当然。又知其所以然。其效力必十百倍于杂志中之数篇论文矣。伧父先生以为如何。

  此论文中鄙见尚有不服者数处。(一)作者谓‘经验与智识迥不相涉’。‘更事自更事智识自智识’。以理论之。则人生舍经验以外。将从何处得知识乎。结婚学中之智识。果从何来乎。智识不由经验而得。则将谓由于天启。出于遗传乎。鄙见以为智识本从经验而来。集多数人之经验。乃成社会上一种之智识。以此智识。互相传播。于是世人有不必自己经验而可以得智识者。于是世人有以为经验与智识无涉者。经验既与智识分离。则有智识而无经验。与有经验而无智识。均非完全。故使子女硏究结婚学。仅能得有智识。与顽固之父母。仅有经验而无智识者。盖相等也。又现时所谓结婚学。尚未能成为完全之科学。其智识殊未能认为确实。欲以不确实之智识。蔑弃经验。鄙见殊以为未可。不如使有经验之人。参考此种知识。较为稳妥。(二)作者谓结婚为男女自身之事。故当以男女自主之为正。此理由虽简单而不确实。衣食住居。亦吾人自身之事。何以须易牙调味。须缝师制锦。须建筑家作图案乎。(三)作者谓生殖出于性欲之结果。非有责任而后生殖。亦非无责任而不生殖。此论施于一切鸟兽。固为适当。至于人类。智识较高。责任心显著。性欲且受其制限而为所左右西人之限制生殖。即对于子女。欲完全教养之责任。故不敢漫自增殖。吾国人之早婚及娶妾。亦因对于祖先及社会。欲尽永续及扩大之责任。故致陷于过误。责任心之左右性欲。即此可为明证。(四)孟子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此言在中国社会上有著大之关系。作者所指因此而生不良之影响。鄙意亦承认之。但以为当就其流弊所至。痛加矫正。至欲将孟子之言。根本推翻。则绝端反对。西人谓中国社会之历久存在。皆由孝字中来。盖吾人之社会。不至于流动无定者。实由祖先与子孙间。有密切联系之观念。而孟子之言。实由此种精神流露而出者也。以上四端。质之作者。以为然否。伧父附识

  又吾人今日。对于结婚问题。互相辩论。视为社会上一种重大之问题。其实此问题已可不必硏究。鄙人近阅一书。豫言二十世纪之社会内。槪守独身主义。鄙人颇信其言之将实见。惟鄙人此时。颇不欲详述其说。待时会之自至可耳。结婚既不成问题。吾辈亦何苦饶舌乎。伧父又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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