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振兴五倍券兑付要点
← | 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振兴五倍券发放办法 | 经济部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振兴五倍券兑付要点 经企字第11003814140号 令 中华民国经济部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9月3日 2021年9月3日 |
法规内容 |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振兴五倍券(以下简称五倍券)之兑付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部办理五倍券兑付业务,得委由金融机构办理。
本部得委由金融机构(经理银行)办理复点、清算、保管等事宜。
经理银行与兑付金融机构间之兑付相关事宜,依经理银行所订相关作业规定办理。
三、本要点所称兑领人之范围如下:
(一)有统一编号之营业人。
(二)无统一编号之营业人,得委托有统一编号或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编制类统一编号之商圈组织、市场或摊贩集中场(区)管理组织或受委托代表人、产业公(协)会或职业工会兑领者。
四、有统一编号之营业人,得持五倍券向第二点之金融机构兑领款项。
前项营业人兑领时,应于金融机构兑领单据实载明营业人名称、营利事业统一编号、负责人姓名,并提供存(汇)入金融机构帐号。
前项存(汇)入之金融机构帐号应为兑领营业人之帐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营业人组织型态为公司组织之分支机构者,兑领金额得存(汇)入本公司于金融机构开立之帐号。
(二)营业人组织型态为独资者,经检具商业登记或税籍登记证明文件,证明负责人姓名时,兑领金额得存(汇)入该负责人于金融机构开立之帐号。
五、无统一编号之营业人得委托有统一编号或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编制类统一编号之商圈组织、市场或摊贩集中场(区)管理组织或受委托代表人、产业公(协)会或职业工会兑领款项。
商圈组织、市场或摊贩集中场(区)管理组织或受委托代表人、产业公(协)会或职业工会无统一编号者,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审核并编制类统一编号后,列册载明负责人或受委托代表人姓名、其金融机构存(汇)入帐户及指定兑付金融机构,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汇整并将该名册函送各兑付金融机构办理。
商圈组织、市场或摊贩集中场(区)管理组织或受委托代表人、产业公(协)会或职业工会向金融机构兑领时,应于金融机构兑领单据实载明其名称、统一编号或类统一编号、负责人或受委托代表人姓名,并提供其存(汇)入金融机构帐号。
前项组织或受委托代表人应将领取兑付款全数核实发予委托人。
无统一编号之营业人,属已于职业工会投保之自营作业者,如无法透过第一项之相关组织协助兑领款项或再行消费,得由本部辅导其洽特定金融机构兑领款项。
前项特定金融机构及兑领流程,由本部公告之。
兑付金融机构就第一项委托关系不负认定之责。
六、五倍券之兑领期间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七、民众持五倍券及缴费单至学校委托代收之金融机构缴纳学杂费时,应于金融机构兑领单据实载明学校名称、该笔缴费单所载之销帐编号及学生姓名与联络电话。
民众以五倍券缴纳学杂费,不适用第三点至第五点规定。
八、兑付五倍券之金融机构,应依下列事项办理:
(一)审核五倍券真伪(含伪造、变造、仿造)。
(二)确认金融机构兑领单兑领人栏位填载齐全。
(三)核对兑领人与存(汇)入之金融机构帐户名称相同。
(四)于五倍券背面空白处逐张加注兑付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日期、兑付(或转帐)字样之戳记及经办员章(或以其他能辨识经办员之代号代替)。
(五)将等额新台币存(汇)入兑领人往来金融机构之存款帐户。
兑领人为第四点第三项或第五点第二项规定情形者,得不适用前项第三款及第五款规定。民众持五倍券及缴费单至学校委托代收之金融机构缴纳学杂费之情形,亦同。
兑领人为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或医院者,得存(汇)入公库存款户或其于公库代理银行或金融机构之机关专户,不适用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五款规定。
九、五倍券背面经兑付金融机构依第八点第一项第四款盖用戳记即失其效力,不得再行使用。
十、兑付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及仿造五倍券时,参照金融机构处理伪造变造仿造新台币券币办法,应截留伪造、变造及仿造五倍券并送本部,转请警政机关侦办。若兑领人情形可疑或不同意兑领金融机构截留致无法处理时,应即报请当地警察机关侦办。
十一、兑领人持有破损之五倍券向金融机构申请兑领,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照全额兑付外,其馀不予兑付:
(一)破损,但馀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
(二)破损,但片片能吻合。
(三)污损或熏焦,但号码、文字及花纹仍可辨认。
十二、经理银行应按月汇整各兑付金融机构五倍券兑付张数及金额,编制报表于兑付之次月二十日前送交本部。
十三、本部于必要时,得派员查核办理兑付情形及相关收支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