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地质调查及矿业管理中心组织法
经济部地质调查及矿业管理中心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8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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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经济部为办理全国地质调查及矿产土石资源管理业务,特设地质调查及矿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 一、地质调查、矿业、土石业相关政策、法规之研拟、执行、督导及管理。
- 二、全国基本地质、资源地质及地质灾害调查与观测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 三、地质调查应用于国土规划、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灾害防治与环境保育之策划、执行、推动及督导。
- 四、地质敏感区调查、公告与应用之策划、执行、推动、协调及督导。
- 五、矿场安全、矿场灾害预防之监督检查、管理、调查与鉴定及事业用爆炸物之管理。
- 六、全国地质、矿产土石资料之搜集管理、应用与推广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 七、其他有关地质调查及矿产土石资源管理事项。
第三条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主任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 本中心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 本中心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