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推广小规模营业人使用行动支付补助作业要点

经济部推广小规模营业人使用行动支付补助作业要点
经商字第11002431790号
中华民国经济部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0月27日
2021年10月27日
法规内容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造成之消费型态改变,依经济部对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发生营运困难产业事业纾困振兴办法第四条第九款规定,推广小规模营业人使用行动支付,以减少金钱接触染疫风险,并配合行政院振兴五倍券数位使用,提升小规模营业人营业绩效,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本要点所需经费,由中央政府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预算支应。

三、补助受理期间:自本部公告日起至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或经费用罄时,本部得提前公告停止受理。

四、补助对象: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十三条规定,规模狭小,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财政部规定标准而按查定课征营业税之小规模营业人(以下简称店家),并于申请日前有使用行政院振兴五倍券所合作之行动支付服务,即台湾Pay、LINE Pay Money、Pi拍钱包、街口支付、欧付宝、悠游付、icash Pay、橘子支付。

       前项补助对象符合经济部推广传统市集行动支付补助作业要点所定行动支付摊商补助之补助资格者,就该要点及本要点所定补助,应择一申请,不得重复请领。

五、补助金额:经本部审查核准者,补助新台币一千八百元。

六、申请方式:店家于本要点受理期间,检附第七点所定申请应备文件,以线上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请,申请流程如附件一。

七、补助申请应备文件:

       (一)店家使用行政院振兴五倍券所合作之行动支付服务合约影本,合约有效期间届满日须于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含)以后。

       (二)申请表(附件二)。

       (三)请店家明显标示可使用行动支付或放置行动支付条码之照片。

       (四)申请店家存折影本(含店家名称、银行分行、帐号);如为独资商号,则检附负责人存折影本(含户名、银行分行、帐号)。

八、未依本要点之格式检附申请文件、文件缺漏,属文件不齐备,本部得不予受理;经审查如需补正者,本部得要求限期补正;无法补正或逾期未补正者,本部得驳回其申请。

九、查核:

       (一)店家应确保补助申请文件内容之正确性,如有隐匿不实、造假、虚报、浮报或重复请领经济部推广传统市集行动支付补助作业要点补助等情事,本部得驳回其申请;已获补助者,本部得撤销补助,并追回已拨付之全部款项。

       (二)获得本要点补助之店家,自申请日起至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店面需标示可使用行动支付或放置行动支付条码,且不得拒绝消费者使用行动支付付款,本部得派员随机至现场查核,如发现店家未标示可使用行动支付或放置行动支付条码,或有拒绝消费者使用行动支付付款者,本部得撤销或废止补助,并追回已拨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项。

十、本部得委托法人或团体办理本补助作业事宜。

十一、本要点其他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经济部推广小规模营业人使用行动支付补助作业要点附件(请参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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