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措施(主要)修正规则
紧急措施(主要)修正规则 制定机关:香港英属殖民地政府总督会同行政局 有效期:1956年4月24日—(待查)(不含本日) |
根据香港法例241章《紧急条例》制定。录自华侨日报1957年《香港年鉴》。 |
紧急措施(主要)修正规则
(转载香港政府公报中文译本)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务会书记官布告,总督在政务会执行第二四一章紧急措施条例第二条所授权制立下开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定名一九五六年紧急措施(主要)修正规则。
第二条。一九四九年甲第二七七号公布之一九四九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一壹六条甲,兹宣告废除(上述第一壹六条甲系一九五〇年十月三日甲第二二二号公布之一九五〇年紧急措施(主要)第二号修正规则所修正)。
注:原规则第一壹六条甲规定,凡非法藏有炸弹、手榴弹,地雷以及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器,侵犯他人及物业,即使并未致人于死或伤害者,均得科以死刑,现公布将此例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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