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徙置区)普通(修正)规程

紧急(徙置区)普通(修正)规程
制定机关:香港英属殖民地政府立法局
有效期:1956年3月21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据香港法例241章《紧急条例》制定。录自华侨日报1957年《香港年鉴》。

紧急(徙置区)普通(修正)规程

(转载香港政府公报中文译本)

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政务会书讯官报告,本日立法委员会通过市政局本年二月二十八日执行一九五二年紧急措施(徒置区)普通规程第十条授权所制立之下开规程案。

一、本规程定名为一九五六年紧急(徙置区)普通(修正)规程,定一九五六年四月一日付诸实施。

二、一九五二年甲第一〇六号公布之一九五二年紧急措施(徙置区)普通规程(详载本报一九五二年第三十六期)第二号附表废除,易为下文——

附表第二号——许可证费用

甲.中区:何文田、京士柏(民华村及京士柏第九段除外)石山,荔枝角,健康村,东头,戴维士山,富斗窟,大坑西,扫杆埔——占地一七六方尺十五元。一七六至二二五方尺,廿五元(每季计,下同)。二二六至三〇〇方尺四十元。三〇一至五〇〇方尺六十元。五〇一至八〇〇方尺九十元。八〇一至一二〇〇方尺一五〇元。一二〇一至二〇〇〇方尺二百元。二〇〇一至五〇〇〇方尺三百元。每多三〇〇〇方尺或一部份二百元。

乙.郊区:何文田民华村,京士柏第九段,大窝坪,竹围,牛头角,柴湾——占地一七六方尺五元(每季计,下同)。一七六至二二五方尺十元。二二六至三〇〇方尺十五元。三〇一至四〇〇方尺廿五元。四〇一至五〇〇方尺四十五元。五〇一至八〇〇方尺七十元。八〇一至一二〇〇方尺一百五十元。一二〇一至二〇〇〇方尺二百元。二〇〇一至五〇〇〇方尺三百元。每多三千方尺或一部份二百元。

丙.以上各区——由市政局指定,包括用作核定教育及福利计划地点者每季二元五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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