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府资政国策顾问遴聘办法 (民国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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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办法依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 资政、国策顾问之遴聘,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三条
- 资政、国策顾问由总统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总统任期,并于总统任期届满时当然终止。
第四条
- 资政、国策顾问均为荣誉衔,并为无给职,得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谘询。
第五条
- 资政、国策顾问得就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遴聘之:
- 一、曾任政府机关、民意机关重要职务或主要政党负责人,政绩卓著。
- 二、社会各领域杰出或专业人士,贡献卓著。
- 三、对国家有特殊贡献或对于国家大计具有卓识硕见。
第六条
- 资政、国策顾问受聘期间,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予解聘:
- 一、有危害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行为。
- 二、有重大影响政府声誉之行为。
第七条
-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