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府资政国策顾问遴聘办法 (民国99年)
总统府资政国策顾问遴聘办法 立法于民国99年10月25日 (非现行条文) 2010年10月25日 |
总统府资政国策顾问遴聘办法 (民国1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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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办法依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 资政、国策顾问之遴聘,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三条
- 资政、国策顾问由总统遴聘之,聘期不得逾越总统任期,并于总统任期届满时当然终止。
第四条
- 资政、国策顾问均为无给职,得遴聘有关机关(构)、学校、公营事业机构人员担任。
第五条
- 资政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
- 一、曾任副总统者。
- 二、曾任五院院长者。
- 三、曾任主要政党负责人者。
- 四、曾任一级上将者。
- 五、学术地位崇高,声誉卓著者。
- 六、社会贤达人士,声誉卓著者。
- 七、对国家有特殊贡献者。
第六条
- 国策顾问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
- 一、曾任部、会首长,政绩卓著者。
- 二、曾任驻外特任级大使或代表,表现卓著者。
- 三、曾任直辖市、县(市)长、议长,贡献卓著者。
- 四、曾任中央民意代表,声誉卓著者。
- 五、曾任大学校长,声誉卓著者。
- 六、社会贤达人士。
- 七、对于国家大计具有卓识硕见者。
第七条
- 资政、国策顾问受聘期间,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予解聘:
- 一、丧失中华民国国籍或取得外国国籍。
- 二、有重大影响政府声誉之行为。
第八条
- 资政、国策顾问应保持良好品德及对国家忠诚,不得有足以损害名誉之行为。
第九条
- 资政、国策顾问对于国家大计,得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谘询。
第十条
-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