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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预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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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预防规则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内政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63年9月6日
内政部(63)台内劳字第60521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2条
中华民国87年6月10日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十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7)台劳安三字第023366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103年6月26日
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302007471号令修正发布第1、3、24、32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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