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氧症预防规则

缺氧症预防规则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内政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63年9月6日内政部(63)台内劳字第60521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2条
  2. 中华民国87年6月10日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十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7)台劳安三字第023366号令修正发布
  3. 中华民国103年6月26日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302007471号令修正发布第1、3、24、32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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