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比利时、英国及法国与德国关于莱因河流域军事占领的协定

美利坚合众国、比利时、英国及法国与德国关于莱因河流域军事占领的协定
美利坚合众国、比利时、英国、法国、德国
1919年6月28日于凡尔赛
本作品收录于《国际条约集(1917-1923)

(译自“英国国家文件”112册219-224页英文本)

  美利坚合众国、比利时、英国及法国为一方和德国为另一方关于莱因河流域的军事占领,
  根据同日的和约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经其各自政府授权的签字代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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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同日的和约第四百二十八条和以下各条,协约和参战国的武装部队将继续占领德国领土作为德国履行该条约的保证(此种占领规定在1918年11月11日停战协定第五条内,拜经1919年1月16日补充协定第七条予以延长)。
  除在遣返中的战俘外,德国军队一律不准进入占领区,甚至于不得通过;但协约和参战国为了维持秩序,得在这些地区内维持一支警察部队,其人数由协约和参战国决定。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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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成立一个被称为“莱因河流域协约国高级委员会”的民政机构,以下称“高级委员会”,除和约另有规定外,应为协约和参战国在占领区内最高代表机关。该委员会由四个成员国组成,即比利时、法国、英国和合众国。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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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级委员会有权发布就协约和参战国部队的给养、安全与需求所必要的法令。此项法令应经高级委员会授权予以公布,其副本应送交各协约和参战国政府及德国政府。
  此项法令经公布后具有法律的效力,所有协约和参战国的军事当局及德国的民政当局应予承认。
  (二)高级委员会委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三)除以下(四)(五)两款规定者外,德国法院应继续行使民事和刑事管辖权。
  (四)凡经占领军司令官发给临时通行证的协约和参战国的武装部队及其随从人员以及由该部队雇用或为其服务的人员均应专属军法和此项部队管辖。
  (五)凡对协约和参战国武装部队的人员或财产犯有任何罪行的人得归此项部队的军事管辖。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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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占领区和非占领区的德国当局在占领军的正式授权军官请求下,应将根据上述第三条(四)或(五)款须服从协约或参战国军队军事管辖的罪犯逮捕并移交给最近的协约或参战国军队司令官。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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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行政区、市、乡、自治区的民政,仍由德国当局管理,同时这些地区的民政应继续根据德国法律井在德国中央政府权力下管理,但根据第三条为了使管理适合于军事占领的需要和环境而由高级委员会发布必要的法令时则不在此限。兹经谅解德国当局有义务遵从根据上述第三条所发布的法令,否则予以撤除。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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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约和参战国占领军应按照1907年海牙公约所规定的方式,行使其征收实物及要求提供服役的权利。
  各协约和参战国军队占领区内实行征收应付费用及由占领军造成的损失的估价,应由地方委员会决定,此项委员会由人数相等的德国民政当局任命的德国文职代表及协约和参战国军官组成,并由高级委员会所任命的人员担任主席。
  德国政府应根据和约所规定的条件继续对占领军的维持费负责,德国政府井应对高级委员会的一切费用及其所需住房负责。高级委员会所需合适的房屋,应同德国政府协商后予以选定。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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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以下第八条(二)款的规定,协约和参战国军队可以继续居住在他们目前所占用的房屋内,不受干扰。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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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有关军队现行规定,德国政府并保证将军队所需要的一切军用房屋,连同必要的家具、火炉和灯具交给协约和参战国军队,并应维持完整状态。上述房屋包括军官及士兵的宿舍、保卫室、办公室、行政、部队和参谋总部、工厂、储藏室、医院、洗衣处、部队学校、骑术学校、马房、教练场、步兵炮兵射击场、飞行场、饲草场、仓库、军事演习场以及戏院、电影场和适合军队人员休息及运动的场所。
  (二)士兵和未经任命的军官们应住在营房内,如无例外紧急情况,不得占住民房。
  如果现有军用房屋不够或认为不合适的话,协约和参战国军队得占用任何其他合适的公私房屋连同其合用的服务人员,或者如果没有这种合适房屋得要求建筑新营房。
  文官和军官和他们的家属得按照各军队现行有效的关于占住民房的条例:占住民房。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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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委员会、协约和参战国军队或其人员,均不必缴纳德国的直接税或关税。
  凡为协约和参战国军队所使用的或送交军事当局或高级委员会或兵营内的酒店以及军官的食堂的食品、军器、服装、设备以及各种供应品应免费输送井免缴任何种类的进口税。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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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一切交通部门(各种铁路和电车路、水路〔包括莱因河〕公路与河流)所雇用的人员均应服从协约和参战国总司令或以其名义为军事目的而发布的命令。
  为维持和操作一切交通设备所必需的一切材料和非军事人员必须在占领区内一切此项交通设备上维持完整。
  在铁路上运输军队或个别士兵或军官不论是出差或执有证件均予免费载运。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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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领军得为军事目的继续使用一切现有电报及电话设备。
  占领军也有权继续装设和使用军事电报及电话线、无线电台和他们所认为便利的一切其他类似交通设备,他们可以为此目的,在高级委员会赞同的条件下,进入和占据任何公私土地。
  公用电报和电话的服务人员应继续服从协约和参战国军队总司令为军事目的而发布的命令。
  凡协约和参战国当局和高级委员会的官方往来电信对一切其他文电享有优先权,并应免费拍发。协约和参战国军事当局有权监督此项文电发送的顺序。
  未经协约和参战国军事当局事先许可,占领当局或居民均不得装置无线电报设备。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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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人员应服从协约和参战国军队的总司令或以其名义为军事目的而发布的一切命令。公共邮政局继续由德国当局经营,但决不因此影响占领军所设立的军邮,他们为了军事需要,有权使用一切现有的邮政路线。
  上述军队有权自备一切必要人员,在一切现有邮政路线上行驶邮车。
  德国政府应免费递送交其邮局发往占领军或高级委员会或由它们发出的信件和包件,不加检查,并就遗失的信件或包件的价值负其责任。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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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委员会如认为必要时,有权在占领区一部或全部宣布戒严。宣布戒严时,军事当局具有1892年5月30日德帝国法律所规定的权力。
  如果情况紧急而且某一地区公共秩序受到扰乱或威胁时,地方军事当局有权采取足以恢复秩序的临时措施。在此情况下,该军事当局应将事实报告高级委员会。
  1919年6月28日订于凡尔赛。
(美比英法德五国共二十一名签字代表名单略。——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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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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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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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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