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会议银价大臣条议中国新圜法觉书

美国会议银价大臣条议中国新圜法觉书
又名:大美国钦命会议银价大臣条议中国新圜法觉书 
作者:精琪 清朝
1904年

第一篇 中国驻扎华盛顿代理公使致美外部大臣公文第二百七十七号 编辑

为照会事。查西历本月十九号。致贵大臣第二百七十六号公文内。称本代办已接本国政府训条。办理会同各国筹商会议银价之事。兹本代办附呈觉书一件。内载本国政府筹办此事之法。本国政府倚望贵国政府。详细查察觉书内所载一切。并行设法以便此事成就。俾各国共享利益。即希贵大臣察阅。请烦查照施行。须至照会者。 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二十二号沈桐签押。

拊觉书

近因银价起落无常。无论用金用银各国。均于商务大有关碍。中国政府现拟会同墨国。请美国政府合力以期补救时局。共享利益。凡两国通商之实际。均赖所用国币。价值可时有常。查西历一千九百零二年。(即中国光绪二十七年。)是年最高最低之银价。每盎土 约中 七钱五分所差。金约至十仙。其数几至银价十分之二。是以用金之美国。与用银之中国。彼此通商。汇价无常。现拟筹谋用金国与用银国汇划之价目有常。不但于用银国有紧要关系。即用金之国。贩货至用银之国。及推广在东方各国之商务。关系亦重。兹将各处官报。曁一千九百零二年英国所刊之官商年册。所载用银各处入口之货物价值。核成美国货币。开列于后。以便明晰此项商务之紧要也。

计开某某诸用银国进口货物价值

以上共美金五百七十四兆六十二万七千三百二十三元

右所开用银各国入口货物价值。较多于美国每年入口货物。 比照一千八百七十九年且其货物系全由用金之国贩来。该用金之国。制造货物以供全球之市廛。幷复欲推广销路。查以上诸表。惟印度曁南美洲用银数国。未列入其内。谅亦可约齐该国。合力以使用金用银国之货币价值。比例有常。

查中国为数最多。惟此繁盛之商务。因中国目前财政及币制情形。有倾跌之虞。至跌落于何等地步。殊难预料况中国因被别国重索赔款。将银出售。是以购买洋货之力。殊形减损。美英法德及他国所有现在贩运至中国货物之数。不免减色。

中国商务。按照以上之表。虽为诸国之冠。若照其丁口财源。分匀比例。则为数仍少。即以美国而论。近十二年运入中国货物。较前数倍。计现值美金二十四兆元。现将中国入口货物价值。按名分摊。每人只得美洋五角。查日本进口货物。此十年内。由每人一元二角五。骤增至每人三元。则中国丁口。约计四万万人。若照日本之数增加。每人购物计值美洋三元。共计应得一千二百兆元。较之以前美国入口货价最多之数。加增三分之一。为振兴若大商务。中国政府想西方各国。必不忽视。盖欧美各国。由此可以畅消各项制造工作。及数百万资本。亦可布置裕如。而太平印度两洋。商船云集。亦可比欧美两洲来往商船之盛。

虽整顿币制一事。即可疏通数万人众之交易。但此不过扩充商务办法之一端。与放本及工作者。均有裨益。欧美各国制造家。须亟筹出路。及推广已有之路。藉便消流本国敷馀之货。由是放本家可添获利益。中国人民众多。可以畅销外国货物。正是欧美疏通制造最要之地。可以畅行无阻。以使制造各国。格外兴旺。

假使中国整顿币制。与别用银之国币制相仿。可有如此利益。足见中国并非私见。现今特商请墨美两国。会同各国筹商用金及用银之国。汇价有定。不致起落无常也。

考察财政经济事宜。不能仅顾目前之利益。应通盘详审其常远相关之要键。虽赔偿之款。中国现竭力筹付。若各国所定之政策。能使中国定一统国一例之币制。并可销用各国工厂之货。其将来所得利益之重。尚非赔款可比。但此赔款在某某数国。颇视为重要也。

中国因恐币制之弊端。阻止以上之进步。并保存领袖制造国。发往用银国之出口商务。及转运生意。不致清淡。并使放本者及制造家。复得信取。因此数项。中国政府特请美国出场。商请各国合力承办。此事中国政府。并未要用金国或用银国。复还制造银币无限之制。并亦深知各国。已经删去金银并用之法。此法即金银货币。并可制造无限。就请重订此制。定必无成。

是以中国政府。并非盼望。亦非要求用金国。创拟新章。更动准度。及大改币制。但中国所望者。即用金国之用银藩属。及用银之国。合力订定办法。以便金银货币。支兑准定。并设法维持所定之比例数而已。闻美国上下议院。现为飞猎滨岛。筹拟此种办法。中国政府。颇愿美国及他国政府。讨论此种办法。以期现在用银之国。因本国局面。不能尽用金币。乃采择最善之法。以便施行。

中国政府。意谓若美国政府。准以中墨商请各国。即可易得一迅速及完美章程。补救此种财政之局面。查此局面不免使用银国觉其欠付洋款。日见其重有亏耗之虞。且损失用银国购买货物之力。由是伤毁用金国商务之兴旺。如英法两国。曁其亚洲紧要之属地。及德俄两国在亚洲有巨大商务。及土地利权。允肯会同中美两国。将诸用银国。定一相同币制。及条陈办法。以整顿中国与别国理财交涉事宜。可使中国仍旧销用银子。及购买制造诸国之货物。及设法办理该国等辅助之小洋。可使金银货币比例。价值有常。则维持银价一事。可望有成。中国政府。复愿美国不论用何等办法。与该国相宜商议。此事从速颁行。并知此事紧要。诚恳美国政府速定此议。及郑重筹画。是所厚望。

第二篇 美总统罗斯维德致上下议院训谕 编辑

美总统递交上下议院外部之报吿书。内附墨西哥头等公使。及中国暂行代理公使公文。申请美国政府。合力图维。以期复回及维持用金与用银国货币文兑定价等事。上下议院均鉴。兹递交外部报吿。内附墨西哥头等公使及中国暂行代理钦使公文。申请美政府合力图维。以期复回及维持。用金与用银国货币支兑定价。兹并提举该议院应给政府权限。听其相应承办。以便襄助墨中两政府之愿也。 罗斯维德签押

西历一千九百零府年正月二十九号由白宫发

外部进呈总统报吿

兹进呈照译墨国头等公使来文。及中国代理公使之原文。申请美国政府合力图维。以期复回及维持用金与用银国货币支兑定价。查该二国使臣。并未有请美国更改币制。且明白申称。亦无意复回各国金银并用之制。该二国使臣意谓若美国与欧洲有东方藩属之国。及别用银自主之国筹议。或可商定圜法。以阻止目前与用银国贸易商务汇划价目不时涨落之弊。若此事可见成效。全球制造各国。出产贩运至中国及别用银之国。方见格外容易。该二国来文中。指称美国自己。似已起首办理此事。如上下议院现为飞猎滨筹拟之国法。若可筹商整顿中国圜法。以便中国可付欧洲数国及美国赔款。兼使各国满意。则此事将与赔款有紧要关系。若得成效。则非特与美国。及有此赔款摊分之别国。即与中国自己。及其日后进化。有第一等紧要之关系也。恭请总统酌裁。应否将墨中来文。递送议院查阅。及请议复给予政府权限。准总统自行酌定。应如何办理。及办理应至何种程度为止。照准该二国来文之所请。 海约翰签押

西历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二十八号由华盛顿外部衙门发

钞录墨国头等公使西历壹千九百零三年正月十五号来文内附觉书觉书大指与中国代办 使西 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二十二 之 书相同 译者注

中国代办钦使西历壹千九百零三年正月十九号来文内述该代办已奉该政府电传 准 国申 美国会 各 维持银价事 译者注

中国代办钦使西历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二十二号来文内附觉书

第三篇 中国圜法条议 编辑

一中国政府从速定有效之措置。以期设立圜法。该圜法以有一定金价之银币为主。其措置以赔款国之多数能满意为准。

二将设立及管理此圜法。中国政府应聘用合宜之外人援助。

三此法举行。中国政府应派一司泉Controller of the Currency之洋员。总理中国圜法。该正司泉应有合宜帮办数人。管理制钱局。及别项正司泉所指派之事。

四正司泉每月刊造详细报吿书。申明钱币情形。内载消流Amounts in Circulation借贷Loan及外国信用汇票Drafts on Foreign Credits等项各若干。其帐目并非中国政府之帐目。准赔款相关国所派之代表人。有适当时。可以查看。若中国政府以此为善良办法。可昭信于币制。该司泉准有条陈及提举之权。

五中国政府定一单数本位。为价值之主。\ Staudard unit of Value该单数本位。应有金若干重。大约价值约计兑银一两之金价。或较墨西哥洋一元价值稍贵。并定章程。随时准代铸此单数本位五倍十倍二十倍价值之币。但收其合理之铸费。终久国家亦应自造此种银币。

六中国应亟铸银币。□□□□元。通流本国。该币应有相当之模范。其大小照墨四哥洋元。此银币于所定单数本位之金价。计三十二换比例。设法维持。嗣后按以下所指之办法。准照应需之数添铸。至辅助小洋。Subsidiary and minor coins即银币白铜及红铜币。其分两价值。亦应预备。以便用为宜。

七金币银币。不论在何省完缴国家公项。照其定价。平等收用。假此种款项。原定银币。亦准用此新币。按照币价推算。

八中国政府。自己酌裁。饬同督抚陆续晓谕各省。将所铸新币。限定某月某日起。准作付债之用。惟限期以前之债款。仍照合同支付。

九维持银币定价。中国政府应在伦敦及别处通商巨埠。设一信用借贷款。Credit Accounts以便出售金汇粟。其汇价较平日银行汇价稍高。假按新法章程。平日银行伦敦汇价应新式银币一元。兑换二先令。政府或俟汇价高至一元零百分之二。兑换二先令。方卖汇票。此等汇兑。归正司泉官专理。惟不论何人。交贮新铸银币一万两以上。方得售此汇票。

十假为设立通行圜法。及有适当支兑之汇款。因需借项所用之财源作抵。应敷支付利息。及偿还资本。惟管理财源之办法。须使凡有关系者为然。

十一所有铸头出息。Seigniorage Profit应叧存贮。一俟贮至五十万两。应按照汇票数月之多寡。摊分各银行存贮。此存贮金款。最少积有□□□□两之数方止。

十二假金款出售。日见支绌。准户部在外洋之经理人。收金卖票。正司泉官可用银币收回此票。以补金数缺乏。其价目由正司泉定夺。

十三定银行条规。准官家银行或可靠银行。发用钞票。与通宝同价幷用。归正司泉官监督。

十四筹急就新币流行各省通用。正司泉官托地方官钱票庄商家。及最相宜者。经理此事。。

十五准五年以内。新章流行各通商口岸。及推行僻远地方。收纳各项关税。须用。新币。本地赋税。一俟新制流行。亦即改用新币。并定条款。以便赋税帐目。均以新币记数。

十六俟新币铸成□□□元。新章即行开办。

十七正司泉官及各国代表人。准为中国政府提举整顿财政之事。

第四篇 中国新圜法条议诠解 编辑

第一章良法之益 编辑

当西历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二十二号。中国政府咨送觉书于美国。内开设立新圜法。以期定准中国与用金国汇兑价目事。想该政府深悉整顿与本国之大利益。并亦知通商来往之各国。亦可利益均沾。是以此章考究中外将得之利益。并记录外人对待此事之举动。盖因此种举动。可望推广日后商务。并令放本家有稳当之机会。由是美国政府。自应迎合中国改金为准之议。并应望欧洲领袖制造及出口货多之国。相协合力。现因汇价涨落无定。故用金与用银国商务之利息。殊艰平准。若汇价可以照用金国来往之汇价。俾有一定限制。则以上之局面。便归无有。按目前情形。用银国之贩进口货者。逼令其殊少把握。仅能糊口度日。并托欧美洲人定货。亦不免束缚。而且放本者。格外冒险。比一千九百零二年数月之间。银价骤跌。直抹煞其一成半至二成之利息。由是放本在用银国及收回金款时。觉其资本减少至此。若汇价一有准定。以上诸弊。即可补救。则由欧美厂坊所出之货。运来中国。必可振兴。外国来货多。因借助中国开辟天生丰厚之利源。此种资本。大抵系纲轨及别项建造铁路之材料。并制造局需用之器具。及供给在中国推广铁路。及举行兴业工人之什物。此种货物。由制造国出口之多少。并不倚赖中国锁用货物。因之加增。实倚赖丰富国之资本敷馀。欲放置别国。故此种兴旺之机。前数年即力臻此。惟此等阅历。当俄日自定以金为准之圜法后。皆所经见。查俄国进口商务。在一千八百九十年时。值四百十六兆罗布。合美洋二百十兆元。在一千九百年时。即增至六百二十六兆罗布。合美洋三百十五兆元。由是十年之内。加增之数有五成。查日本在一千八百九十年时。其进口货物。值日本洋八十一兆元。合美洋四十兆元。至一千九百年时。其数值三百兆日本元有零。合美洋一百五十兆元。其加增之数有两倍。且此数中。己扣去日本洋因银价跌落之数。

假使中国进口货加等之比例。与日本相仿。则十年中中国每人所用进口之货。即可由美洋五角。加至美洋一元五角。就此类推。欧美贩运至中国货物。除现在之数目外。将加添美洋四百兆元。大约中国商务之发达。不能比日本之速率。但中国创设统一圜法。以金为准。制造国及贩出口货国。将来所得利益极厚。该国等理应极力设法。以便得此经济之结果。当美国特派银价大臣时。东方各处。已议论中国汇价有定之紧要。及数商务局已经筹谋。所有筹谋者。以上海洋商商务局本年西四月十八号所定条议。作为此事程式。条款如左。查银价时有涨落。并查中国国家及商务支付款项。现在尚付与用金国为多数。将来必尽属用金之国。是以本局以为有条约各国。应迫请中国政府。从早赶做应办之事。以期首先设立统一币制。一俟可将币制以金为准。即便进而成用金国矣。

总税务司赫德。引经据典。亦可为相信金圜法与中国商务财政有巨大利益者之一。赫税务司曾上条陈于外务部。该条陈登录西一千九百零三年七月三号字林西报。内云若将目前银圜法。改作为金。实于中国灵便。盖银价坠落。汇兑无常。即一日之内。亦有上下。百业因现在币制情形。颇受伤损。国家付洋债用金。是以国计民生之艰窘。倾陷日深。因此迫令人须筹谋补救。以期中国虽仍用银币。而有金银汇兑准价。以免不时涨落之虞。

此番整顿。应通盘详察。中国设立金圜法。与东方各国圜法。有切密相关之事数件。该国等大抵系欧洲领袖国之藩属。即美辖之飞猎滨。英辖之海峡居留地。法辖之印度支那。及德国在阿非利加洲之东。及亚细亚洲之藩属及属地。美国银价大臣。是以辅助拟办之事件。送交欧洲各国。各款如下。

一、中国圜法条议。

二、中国之单数金本位及银币。将与别国日后设立以金为准币制所定之单数本位及银币。应有无甚相差之问题。

三、各国为制币之用。购买银条。应分均匀。以期辅助维持银子之金价。并极力减免。因抛卖之时。价极涨落。以期财力孱弱之国。创设以金支兑为平准之圜法。更觉容易。

第二章 中国更改之难处 编辑

中国圜法之问题。实系可以举行之事。查中国政治生业及教化。与西方各国。皆相悬殊。今拟令创行圜法。专究财政学家。自行关心。惟美国专使各国会议银价大臣讲究此问题。系察考政府之办法。及日后民间之举动。此乃考究此事。可以举行与否为大宗。由是首重详细审察开办之难处。玆分条开列如左。

一、现在中国无统一之圜法。并无有与欧美洲通行圜法之相仿者。查中国通商各口。虽兴用银元。然所用者。式样不等。如上海天津。通用鹰洋。在满洲。有通用俄国卢布货币之处。广州汉口及他省。有用本省总督所铸之银币。此外尚有别式银货。流行各处。又内地往往用银宝银条。按分两成色。推算销用。以代货币。此法通商各口。亦通行也。内地乡间。即是用银。亦颇罕见。大抵交易以铜币为主。查中国币制。现在以分两为准度。惟所为分两者。各处之平色不等。故各处银两之价值。亦参差不一。查上海天津北京。平色皆不一。有货币书内载银两分十四种。由是观之。中国举行统国一律币制。其情形与欧洲各国不同。盖民间非特仅学记该币之价值。且须习惯算用钱币。以代秤银交易地步。且中国百姓。向有泥古之名。不愿改革祖宗成法。虽然。常考中国及别国之阅历。足见若此币制。果与民间有利。则毋虑不能通行也。且中国自无通行一例之货币。实一大幸事。盖除各省所铸之银元外。政府无须换旧式银元也。

二、中国政府。向不预闻各省地方治理之细情。此乃派归督抚及地方官吏办理。惟创设统国一律圜法。政府之权势。务须强盛。并能使政府之权势。直达民间方可。试看美国初开国时。联邦为国。因政府无直达民间之权。凡事为各邦把持。颇形掣肘。是以续后重订宪法。最紧要之进步。系给政府权限。准予何事。可直向民间预问。免经各省。中国政府有多事。向不预闻直达民间之细情。今新设圜法。其权自行推广。并请各督抚及地方官员合力。以期得手而少阻挠。开设一官家总银行。或相仿总行。此种难处。定可解除无疑也。

因创行新币制。各督抚及地方官进项。颇有减少之处。理应注意。将地方进项及币制进项。两相较准。以便有相当之对抵。再管辖新制。当会归于政府。惟此种更改管辖之办法。不能偏一。亦应兼顾目前情形。

或云。若新定圜法。以金为准度。则与地方官员及中国钱票庄之私利有关碍。若辈自行阻挠。恐因此难以成就。闻中国地方官员。收纳赋税及他项粮饷。交解上宪时。与铜银等货支兑结算处。从中取利。有时此利甚大。假币制扩充。收完赋税。统用新式货币。则此项进款。恐将大为减色也。

地方钱票庄。为民间经理支兑。成为民间与官场支兑。往往出息甚钜。有云洋商银行。亦将阻挠新法。盖彼等生意。以支兑居大宗。故每年所得利息。此项进款。在数不少。假中国币制。以金为准。则彼等利息。自然大减。惟彼等之难处。不甚紧要。是以不至阻挠。至新法与华洋银行钱票庄有益之处。另篇申明。

三中国政府。洋债及赔款两项。现欠各国不少。故立此新币制。如欲成就。须各国满意及允助。或者新法举行。将来归还赔款。各国不致吃亏。由是观之。中国及乐助中国者。以未举行之前。须先觅得有赔款各国之好意及心助。美国专使欧洲会议银价大臣。已经欧洲及日本获得各国之允助。中国财政。因赔款之事。现时自觉孱弱。惟此可望设法补救。也

四、新法币制。其最要者。即在结算外国商务。货币价值。须不时涨落。查中国政府。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二十二号。致美国之觉书内。此节亦甚着重。由是定行新制。及办理新制之法。如欲适意顺手。须在中国贸易之洋商视之为然。中国庚子赔款。有数国解说约款。系应付金。并应交所派商人及银行经手支收。洋商因见汇价涨落无定。犹恐因此亏本。故欲来中国。放本而不敢。商贾运货来中国。当议定出卖时。计算有盈馀利息。继因汇价涨落。难于预度。反而亏本。商人如欲与银行预定汇价。银行定加索汇水。故洋商犹疑。不敢贩货来华。据德真致英国考究中国事务会社公牍。称自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二年。至一千九百零二年间。银价之跌落。以金价比例。跌有四成九分零十之七。以铜钱比例。银价跌有二成六分半。同时铜钱与金价比例。铜钱跌有三成二分半。

按照以上情形观之。新法非特欲善良。务须可以删去以上所述之各弊。及昭信于华洋商贾。今筹拟之圜法。曾与最能干银行家及商人会商。查若辈意见。与所拟之圜法相符者居大宗。

五、美国会议银价大臣。今为中国条陈圜法。实系中国之代表。查美政府原来实因中国政府之请。故特派大臣筹议此事。现在条陈之办法。美国会议银价大臣。深信系与中国最相妥善之办法。帮助中国振兴内外商务。支还赔款。及他项利益。此办法自应勿与中国主权有相关碍。并与民间风俗相符。查西法币制。中国百姓。向勿惯常。最妙之法。使彼等容易习惯。则新法当可举动。彼等营利之心。中国人民。与别处东方人民相比。如印度瓜哇岛及飞猎滨等处。素称勤劳。并与本人利益相关者。其知悉甚形快捷。贸易华人。亦向有精明之名。如见获利之机。虽少亦愿相从。是以意度。若新法所定之钱币。用之零碎交易。支还债款。完付赋税。及他项用处。可免向来所受之亏累。或因此可获小利。即易引导华民通用。如以上之办法。即以愚民未曾经生意阅历者之脾气及风俗。亦可许其相称也。以上已经言过开办诸难处。勿应过于轻视。惟虽有难处。及违阻情势。因开立善良之全国统一圜法。实与中国及在中国或与中国贸易者有益。兹二三年内。条陈办法者甚多。并曾降 明诏。令户部筹议办法。以便开办。并令赴大阪博览会专使。察考日本圜法。以冀相助中国筹议办法。天津及上海洋商商务局。曾订条议。以申彼等期望。举行新式圜法之意。香港商务局。亦经依样相办。总税务司赫德亦拟条款。咨呈中国政府。再中国政府与英国日本及美新订之商约内。亦约定设立全国统一之圜法。既有如此议论纷纷之势。及中国政府明显预备开办之情状。此事之开办。谅必准定也。惟开办须向正途而行。以上所述诸为难之处。非瞬息可以扫除。再定统国圜法各端。亦非片时都可以通行。若起首即走正道。日后可免退步之虑。且终久可冀所盼望各节。皆有成效也。

第三章 开设新法 编辑

美国会议银价诸大臣所拟中国圜法之策。已与名家议论利弊。其少数云。中国向无统一币制。故开办之法。因先订一统一之通宝。成色分两划一。俟民间惯用。然后再酌定新币。与金价相等。惟美国会议银价诸大臣之意。新银铜货币。应自开办日起。即定金价及设法保存所定金银相等之价。盖此办法。非特较善。尤见容易。各国官派会议专员。执此意者居多。开办应即定金银相等价值。其故如左。

一、新制之利益。则自开办起愈觉显然。虽统国通流银币。未有一定金价。可与本国国内商务。大有裨益。然此尚不能迳助进出国口之商务也。盖进出口商务。不仅侵占振兴国内商务相关之利益而已。若欲振兴进出口商务。应从早赶办。因此项商务之第一利益。系可帮助中国还付洋债。当较容易也。

洋人顺便可沾利益。所沾利益。并非多过华人。亦非首先沾受。盖所有利益。因华人为制造出口货之人。并销用进口货之人。故所有利益。华人得之最多。若汇价涨落无定。阻挠洋人采买中国货物贩运出口。倘采买加多。即物价自行涨贵。由是华人又多一财源矣。又因有汇价涨落不定恐受亏累之虑。贩买货物出口者。收货时自肯支出最小之数贩运洋货进口者。亦因此虑加索卖价。若汇价不定之虑可以删除。则贩运洋货进口者。自行加多。由是同业争竞亦加多。争竞一多。进口货物之价即跌。虽交易之钱。大抵先经过洋人之手。然所得之实在利益。中国制造者及销用者首先享受。并较广也。

假新制起先。暂扩行于各通商口岸。不行于内地。则内地与通商口岸。若为本国销用货物。支兑汇价。自大加贵。惟自内地运至通商口岸货物。大抵皆为出洋之用。盖是时以金价为准。则汇价之涨落。自无现时之甚。总之此难处。系暂有之事。一俟币制推广至内地。即化为无难也。且其难处与日后币制统行后所得之巨利比例。则又见为甚轻矣。

二假币制开办。即定金价。洋商自始。即来中国放本。中国政府及民间。趁此亦可同沾利益。此利益可为还债之一助也。

三、如新制先以银为根基。盼望日后将币值加增。酌定相等金价。则抛卖谋利者。自较从前以金为根基者尤多。当货物市价一跌。银币市价即涨。由是又扰乱生业。虽银行钱票庄及趸存新式银币者。即可获利不浅。然债户因此亦亏累不浅。盖当还债时。银货价值有涨也。

四政府因此亦可得进项加多之益。盖知政府不久所纳各项进款。直用新币。虽当初整顿时。另行设法。勿使民间稍觉赋税加重之虑。查自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二年至今。银价直落。政府进项之值数。实吃亏五成之巨。新制举行。政府即可免吃此等亏累。假中国政府为开办新制经费。虽须筹借巨款。届时民间完税之进步。如以上所指。颇形加广。反觉赋税之担当。较现在尤轻也。

五、洋商加添资本。推广生意。华商见彼等生理之法。终久定择其善者而从之。此亦一整顿圜法之旁利益也。

尝信币制若终久以金为准。则开办即以金为准。非特与中国有裨益。并较先以银为准。然后再设法改金为准之办法。更加容易。盖中国庶民见新出货币销用。实与金相等。不似从前所用银币。随银价时有跌落之虑。则彼等更愿收用新钱及用之放本也。或云。华人聚敛新出货币。如现在聚敛金子。然此或有之。非币害也。假新币通行中国。各处勿以金为准。恐难昭信。且有发出市面流用之货币。在数过多。当改用金为准之时。似从前印度然。须改少市面现银。由是现银紧急。货物价目跌落。其理曾已详述矣。假鼓铸钱币无限制。则不免有现在通行之难处。即私镕货币后。由银条重行铸钱之事。按此办法。政府不得推算市面通流货币之准数。由是管辖及维持币制。则更加艰难矣。

不论定何办法。新定圜法。应得陆续推广各处。即是鼓铸新币。足敷四万万馀人之用。亦非易事。故须数十年之后。方能将圜法遍行中国。由是观之。假定俟圜法遍行于全国。然后改金为准。则仅通商各口及别国。须延搁数年。方得享受汇价平定之利益也。假开办时即以金为准。首先应得推行于通商各口及尝与外洋有交易来往地方。所有利益。则自始就可享受也。查推广内地。有各省督抚之襄助。可陆续以新钱之出。逐渐扩充。并将新圜法推广统国之年数约计。推广以银为准之圜法相同。所有保存金银相等之难处。后再另议。由是观之。上节所云以使华人习惯支用新式货币。其两法不论定用何法。其难处相同。即鼓铸之迟延。莫非专请外洋铸钱局帮铸。再新圜法若以金为准。民间因所获利益较广。容易惯常。

设银行钱票庄及地方官。果行阻挠。则当开办新制之时。亦可设法略为对抵。当初开办。或仅能在数通商口岸及大城埠。如北京天津上海汉口广州及该埠等附近地段。盖以上各埠及相连左近地段。按中国政体而论。譬之分立之国。是以在彼处举行新制。犹如在有自己管辖权力之地。且其地界可不与他处有关。或在直隶一省试办数月。以便做出准法。一俟铸得货币之数。足敷市面要紧用处。或得二成五之光景。新币即可开用。政府收纳各项饷税。准用新币。按照新币定价收用。并不抽水。假政府意谓应勒令民间完纳税项。须用新币。则亦可也。惟政府应在彼埠足数选派有诚实之名者。作为兑换经理之人。欠完饷税者。即可将铜币银宝或鹰洋。向彼等按公平价目。兑换新币。以便支付应还皇家之款。由是民间骤知新币特设之用处。可永远用之。还纳饷税。则彼等自愿支收也。

再派外国银行及本地钱票庄为兑换经理人。定可有益。盖彼等为政府效劳。亦可沾得财利。即可解释彼等滋生阻挠新制之心也。假因国计起见。彼等经理此事。应给重俸。查政府在铸头上。可得一二成之进项。则亦能给重俸。若政府仅选数小地段。如以上所指诸埠开办。并派可靠者充当兑换经理人。则地方官虽欲抑勒。亦无从于兑换之中。苛待百姓。故兑换价目。应明白晓谕。则强虐把持之事。自难有也。

由以上各埠。自应从早推广至向用货帑交易之左近各省。及督抚地方官最愿新制举行之省。惟推广新制。须先筹算所有之新币。足敷市面之需。并政府管辖之权。已定妥善。然后陆续由此省达彼省。推广至内地各处。按俄之在波嘎拉。英之在香港飞猎滨。日本及印度之经历而论。沿海各省百姓。既已用惯墨西哥及英国货币。不久即可习惯新币。知其市价贵于银价。再内地百姓。向不惯用货币者。见新币之利益。可用之还纳粮饷赋税。免受兑换者把持之亏累。则自乐用之矣。

所拟中国圜法。外国银行。大抵皆可心许。然中国定行新制。以金为准。波等汇兑生意出息。自行减色。想远见之银行家。不至阻挠整顿。盖终久新制。实于彼等有益。且此事以中国一统财政。有何等利益。虽与彼等私利。苟有关碍。彼等亦不便明出阻挠也。试将新制与银行关系之处参考之。定准汇价。虽不免失利。然定可望生意中。如借贷及汇票抽水。或即加增。足抵所失。闻印度自汇价立有程度。支汇出息。虽见减色。惟借贷生意。极有加增。据日本银行家领袖中之某君云。自日本创立用金之圜法后。银行生意。利息加多一倍。查中国生意方法。与别处不同。银行家难望如此大利。惟近年以内。或可盈馀。颇形起色。足抵所失。查墨西哥生意最广之数银行。近数年虽兑汇出息甚重。愿冒险失此进款。因知汇价一有准定。洋人来放资本者。定必加增。彼等或可易得经理之差。银行经理外国资本。及代创立生业。可获厚利。有此诸项利益。及他日再添多项。远见之银行家。必以新制终久。非特与统国有益。即彼等银行。亦准定可得利益也。

第四章应需专家相助 编辑

精通创设及管理欧美圜法之华人。即使有。亦无几。故欲办理新法妥善。应请西洋专门管理铸钱局及总理圜制者。惟一切事理。华人经办者居多。所聘洋员。应按中国委员体制看待。惟最少起首几年洋员管理。应有大宗裁量之权。以期得有熟练人之帮助。及昭信取而望成效也。

今欲尽力相免各国滋生嫉妒之心。所应请之数洋人。创立及管理新制。宜由各国擢选。且所用之人。不可稍视为外国政府之代表。此实为中国及新制成效之紧要。可无疑也。

洋员须驰名专门家。为中外商人及诸政府所相信托。该洋员等系中国委员。理应十分看守。及保护中国利权。并亦为此起见。所有彼等一切辨理之方法。应统行广吿大众。有以为相宜之事。各上条议。非特司泉官每月造出报吿书。详载钱币情形。内包消流若干。借贷若干。外国信用借贷票若干。及欧洲各国向例所刊刻之别项情由。此外中国自准有干涉偿款诸国所委之代表人。于适当之时。检查司泉官之帐目。然所为帐目者。仅系向来刻印本。并非国家公帑。但系与圜法相关诸项。各国亦无相索检查之权。惟念圜法之成效与否。在乎大众之信实。昭此信实。为最易最善之法。即中国政府。自当让此权于各国。再凡与管理圜法有相关一切。中国似宜听彼等提议及保举。惟中国及管理圜法之洋员。无须聊为负担责任。按照提议而行。

国帑与圜法。应全行分开。自明显也。所有各项赋税进款。自应与圜法上之铸头进款分开。再所有政府开销。亦自应与圜法各项开销分开。是以虽将圜法一切细情吿众。无人可得国帑消息。是以国帑情形。除由别处照例可得知者。不至泄漏。

虽意谓中国政府以圜法成效起见。定须邀请相当人数相助。各国政府除中国若准行嘉许彼等检查外。不宜少为出场。或监理圜制。盖圜制颇形紧要。且极深奥。各国政府为圜法事。欲相约齐心。系极难之事。或系全然不得齐心。此无馀疑也。

第五章 圜法纲目 编辑

管理圜法之细情。有须随新制之发达。相同酌定。惟圜制之原本主义。理应预先定准。货币应自开办时。即定准金价。或先将货币。按照其中银价销用。日后再改定金价。查各国所派会议大臣。执此议者居少。此节主见有不同之处。惟币制成全后。须设法保存所定金价。此节众意齐同。查中国政府应定一单数本位为准度。该单位定准金重若干。成色若干。以免犹疑单数本位之大小。应按中国之利便定夺。以金单数本位为准度。其主义系利便商务。查中国与外国来往。商务居大宗。由是此单数本位之体制。应如此交易来往。用之推算记帐觉其简便。若与中国通商各国。有同样单数本位货币。则中国亦可定用此单数本位。惟英法美俄日本德等国货币。单数本位。皆相悬殊。无一相同。中国拟立之单数本位。以期与别国圜法相仿。其价值似应与美国之五角货币。相差不远。及英之二仙令。日本之金圆。俄之卢布。法之二法郞半。德之二马克。 以上所述各种货币其价值大约相等 译者注 中国应选与之交谊亲近。及商务众多。且见加增之国之货币。为本国货币单数本位之分两也。

各国所定货币单数本位之轻重。大抵与别国稍异。其故一因重行声明本国之自立。一因阻止别国相等分两之货币。流入本国销用。猎丁联邦。不入此例。中国货币单数本位之分两。不必与以上所述各国之货币相同。惟其价值须与彼等不大相殊异。故平常零碎交易。容易推算。惟趸当交易。因汇兑市面。逐日不同。兑换金价。稍有上下。帐目记算。因此觉得繁杂。故中国货币分两。聊与别国相差。无甚紧要。

所定之单数本位。为货币准度。如日本之金元。不必一定鼓铸。又所定此单数本位数倍大之货币。如美属飞猎滨之皮素。亦可毋庸鼓铸。若此单数本位分两。果有定例。并各种小元。按此单数本位之金分两所定价值。政府须设法保存。则无畏货币未有鼓铸也。虽原意中国流通之货。以有相等金价之银铜币为主。惟亦应稍铸金圆。日后银价或涨。银币价值。胜于金币。亦未可知。若预定无限鼓铸金币章程。设准铸单数本位五倍十倍二十倍数之货币。照货价及添铸费。或免铸费发换。则或可阻止此等局面。且平常时局。自无来换金币。盖百姓觉银币尤为适当。与地方局面。亦更相称。且与政府出息。亦更多也。政府自己可稍铸金圆。便于偶然流用。以冀有益于民心。并政府支付款项。如果便宜。亦可不时发出金货。按中国经济局面。通用货币。应以银铜为宗旨。查中国薪水。每月大抵不过美洋七八元。且时有不过二元至五元之谱。则大抵生计开销准度阶级亦同。于是华人支用金币机会之少。则自明也。中国统国通用之货。实系铜币。此币逐渐为民间逐日支用之通宝。趸当交易。有用银宝。按分两秤算。亦有地方支用货币。查生意来往通用之铜币。仅值约美国二十之一分钱。 American cent可想中国交易之精征。是以市面通用之货。将定系银铜二种货币之单数本位。虽定有金价。其代替本位单数之货。自系银元。此银货理应有适当模样。以中国合式。其大小谅应与墨西哥洋相仿以冀便当。其所定相等之金价。应设法保存。

有提议云。其银元分两。应照海关一两之数。查此分两之货。将较墨西哥洋。要大一半。中国各处。大抵交易。刻都以两数推算。则此分两与民间习惯所定者。似最相宜。惟因其太大。用不方便。此乃不相宜之首端也。大抵意见。平常交易。与墨西哥洋相仿大小之货为最方便。新币之名目。或称为两。或称为元。无关紧要。所重者。不论何名号。此单数本位货。按海关银两。及墨西哥洋推算。应作若干。须有定律。新货之价。将随所定之金单数本位价值。惟货中之银。应较所定价值。少一成。或一成半。方妙。此银货将有金单数本位之名。为通货之主。此外应另有相辅之小洋。或如半元者四分之一。五分之一。十分之一。二十分之一。五十分之一。及一百分之一。或者应加再小之数。如千分之一者。其相辅银小洋中之大号分两。谅应按大员分两数。比例相推。若其分两稍轻。应其值价稍廉。则私铸之虞自少。其相辅小洋之小号。分白铜红铜两种。此二项货之料质成数。应如此酌定。而使铸头出息甚大。

第六章 维持金银相等价值 编辑

将保存各种银白红铜货所定之相等金价。意为办理新币制最难之事。据最可靠之报吿书。称前二十年之间。银货之价。按金推算。跌落五成光景。红白铜货价之跌落。虽无银货之甚。亦约有三成零二或零三之多。

查全球文明之邦。大抵维持红白铜小洋所定相等金价办法。仅限制铸造数目。及政府允许收用而已。其分两按其值价。推算甚轻。故无诱人镕化之迷。且因所值不伙。莫非有昻贵机器铸造。不能获得大利。如用机器举动。则容易缉获。政府留心商贾生意及银行应需此项货币若干。则颇易立一限制于发出之货数。勿使市面此项货币过多。以牵动其价跌落之虞。

查银货情形不同。其大号银货则尤甚。在中国支付趸当交易。将自用此项银货为大宗。此外若非用之兑换小洋。则如印度中国。然当无兑换之需。大抵久于贮藏此货者。比藏别项小号货者较多也。查此项银币。系为单数本位之代表。故国家认用之。似应无限制。至认用零碎小洋。自限定极小数目。民间自当统以此项大货币。为比量价值之准度。而以别项货为比量者少也。应定办理条款。除办理铜币之法外。另应筹加别项。

筹拟紧要各条。计开如左。

一、所铸货币数目。应从严限制。并统归政府管理。上节曾载仅此办法。足以保存所定之零碎小洋相等金价。大约其大号银货。亦可按照生意。应需严行立其限制。此为保存所定之相等金价办法之中。最行得力及最紧要者。不论何国各种货币。特有专用交易之中。须用货支付。有支付之数不多。应用红铜货。其趸当来往。须用单数本位货币。或此单数本位数倍大之货。若银行票券Bank notes平常票券 Checks汇票 gillsofexchange 记帐Book accounts及别项常用之法 Other common devices 则自可省五金货币也。假所发行之数。过于生意应须。是以所有发出货币。市面未能都用。则货价定跌。若货币照出。则跌落无已。直至货价与货中之料质相等为止。政府按生意应需。严行限制货币数目。为保存相等金价之首端。亦即最要紧之一端也。

二、查货币之值。为供求 Suppiy and demand相交而定。是以政府自应支用。此货设遇一寻常不已之求。并收纳各项粮饷工款。不推却收用此货。则明谕大众。政府之信重货币价值。可无疑也。是以办法之第二条。即政府收纳各项。允许收用新币。并照所定之相等金价支用也。政府因此将支用之数。与民间生意所需之数相较。成数若干。则各国定不同也。有数国每年国家所用货币之数。有民间生意统用数目之四分之一。有生意清淡之国。及生意来往。用货物交易互换之事尚多。则国家所用之成数自多。亦有国家所用货币。其相差之数较少也。此项所需之数。实在不少。民间有信于国家。系诚实之国。大抵此条与第一条办法。即敷保存货币相等金价。毋庸再另添别条也。

三、银币通用最多之国。国家常定律认用银币。作还官私债款之用。其小号相辅小洋。作此项用。自有限制。或十圆之数。其银单数本位。则可用于无限也。此条亦可加增一求币之道。以助保存价值也。

四、尚有别项办法。维特金银相等之价。此法为人时所提举。并有以此为最得力之法。其法即政府允准。将以金易银币。此说若稍有紧急之更改。可照办理。惟兑换时不必随地应付。亦不必给予金币。其对抵之法。总须随贸易之形势。及本国之应需而定。

若是中国通用之币。以银为主。则生意来往。在本国无需金币。若以金为铸造首饰等项之用。则与圜法及生意应需无涉。若首饰铺因制造需金。如制造钢器者。自备生料。不应再依傍政府。所有与圜法相关。合律求金者。仅为支付所欠用金为准国之款项。为此项用度。无须本国存金。只须有信用借贷之金款。存贮于有支付款项之国。假遇上海商人。欲付伦敦金债。前赴银行。设法还债。该商无需将金运往伦敦。仅需凭券一纸。在伦敦支取金款。由是办理币制。中国政府常设一信用借贷于欧洲。俟有商人有此种合例之用。即可由此款给予汇票。荷兰近三十年之办法。与此大致相仿。并印度数年试验。终久定此办法。在荷兰国民银行。为政府代理管辖通货之权。不永远准支付金与持银币或银行钞票来换之人。荷兰之科尔登 Silver gudden银币。不能易换金币。惟政府数年以来。申明若欲金子还洋债之用。准以科尔登元及别项本国银币来换。似此对抵之法。加之政府管辖制币。及该政府声明之殷实。来以银换金者甚少。且此法即遇市面紧急之时。亦久已足敷维特金银相等价值之用。

为保存金银相等价值。政府无需为出口之用。或还洋债。永允以金易银。若勿牵动金银币在内地交易相等之价。及勿损毁本国生意。中国政府无需骤允将圜法及存贮金款为商家之用。可俟银行不能代为设法支付外国金债。或因汇票价目昻涨之故。方允以金易银。支付外国款项。往往终以最相便宜之货。运往作抵。假使该国声明殷实。国中通流货币亦多。则有时将金币运往他国。逼令合宜货之价值贱跌。以便出口。尤觉便宜也。抑将钱币运出支付债项与否。大抵在乎通流货币与生意应需相差之上下。假使国内钱数罕少。并显系五金钱币。则此币以货物比例。觉其昻贵。或以别语申明之。则货物价值。以钱币比例。觉其低贱。似此局面。则用货物而不用钱币出口也。设因市面清淡。或因鼓铸钱币过多。则市面之金钱数目。过于应需之数。似此局面。货物价涨。利息低跌。收买金货。较收买货物尤廉。汇价见涨。则大抵运钱出口。支付欠项。或付别国在本国所放资本之利息。假使本国所用之钱。非金实是银币。或钞票。并其数过多。则金汇票汇价及货物价目。由银币或钞票推算均涨。似此局面。则恐须将金出口也。

由是观之。中国政府。仅需申明在平常时世。民间欲金或银。为支付洋债之用。需向银行或商家支兑。政府仅能看金之时价。其时因求者甚众。价颇寻常。方准支兑。若至汇往欧洲。价目颇过于所定金银相等之价。政府允准支收银币。或银币之代替出卖金票。似此办法。莫非国内银币数目。当时过多。或因市面清淡。或因鼓铸钱币过多。方需支用。欧洲之存贮款项也。假平日伦敦汇价。新式银币。一元换二仙令。政府俟汇价涨至一元零二分换二仙令。方允卖票。当为出卖外国金票。所收进之银币。藏于国库。不再发出。则市面钱币渐少。由是运货出口。较运钱币出口。尤觉便宜。盖币亦因少而见贵也。

反复观之。或因钱币停铸。或因生意振兴。需钱加多。则市面见少。商人因此或许交付金子于中国国库。或当交于中国在欧美之代理人。以便在中国支收银币以付欠项。或用之在内地购买货物。如此办法。中国之币制。可自操纵。以副商务应需之涨落同时。政府别无肩任。莫非时局变迁。此亦罕有之时也。 参看第三十六页

假存贮金款。专为维持金银相等之价值。价在平常时局银行顾埋商务之应需。则存贮数目。不致烦重。在印度。其通流货币。有一千八百兆罗比之谱。约合英金镑一百二十兆。其存贮金款。颇不足英金十兆镑。约合其货币一百分之八零三分之一。 尚不足一成百分之十方足一成之数 译者注 此存贮数。已见足敷商务将金出口之用。即多时进口货颇多于出口货。其势急求金出口。至此时局。将通流货币减少一成半。或二成。以冀阻止此势。并逼令货物价目低跌。由是可将货物运出。以代金币。支付外国欠项。然此法尚难如愿。盖诚难自信也。

因用此存贮金款之时甚少。则商办此存款。作为出卖汇票之用。想不为难。且不致昻贵。此存款数目。自不能无限。但需敷用。并其年数亦不能无限。俟期满后。可再重订。阅历数年。若可显中国办理此事之善良。则存伫款项之需。及商订此事之难。又颇形减少也。

照以上所指办法。如在地方交易。定可维持金银相等之价而无疑。即由存贮款项。出卖汇票。亦收汇水。虽有时此水极高。不至与地方局面有关碍也。

假使因办论起见。时局出于辱常市价。与所定之金银相等价值暂行相差。相差之数。约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其时仍较前数年之局面。及较有统一货币。其货币价值。随银价跌落者。尚优于数倍也。是以切记于心。因极力筹画。使新式银币。开初即定有金价。并设法维持此定价也。

第七章 创设存贮金款 编辑

最为紧要之事。自开办起。设法图维。积蓄一存贮金款。以期新币制昭信于商民。该贮款。不论何时。足敷维持新币之金银。相等之价无疑。此存贮金款。亦如何能积蓄乎。

一假使银子之价。照现时市价不变。及所定之金单数本位价值。与条陈相仿。其价即合美洋五角。或英二先令。或日本之一金元。或俄之罗布等币。则银之铸头。可有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至小洋之铸头。出息则颇形大矣。红铜白铜币。则尤甚也。此铸头自开办起。应用之购买金子。作为存贮之用。

二、以上已经提议。各国似可允稍让赔款。若中国准定整顿币制。以使生意交易。钱币有一定价值。假各国照条陈允让。即允暂将赔款以银子推算。其权利仍操于各国。如数年期满之后。可照金银相差之数补还。若银价照现在市价不差涨。中国所省颇多。若各国准允。各政府似可拒中国。将此款统归设立新制币之用。此款大抵为设立存贮金款之用。

三、若此条议准。能从速创设于中国最紧要地段。谅须筹画巨大借款。为借款事。中国应申明。将某款进项作抵。或者中国须筹谋别开之财源。或使已有之财源。格外丰馀。熟悉中国财政之辈。称中国已有之财源。若办理操切认真。颇可格外丰馀。并云寻觅新财源。亦有丰馀之望。并非其力不及也。

大抵以为中国赋税。并不过重。假为办理此事。设法借款。百姓亦不觉其重征。盖因办理新币制。国内从此可兴旺。如数年前埃及为整顿灌田一事。借款颇见得力是也。

且此事须在心。以借款设存贮款。留寄欧美。并想此款不致常用。此款所收之利息。颇可减于借款之开销也。且所借之款。须有要事方用。是以存贮款项。不必尽是现数。尚可有信用借贷款相辅。此信用借贷者为何。即借用定限数目之权利也。此权利谅不致常用。若外人信重办理新制之法。想不难得此权利。且所费亦不多。

四、欧洲存贮款。既设立后。应设法塡补销用之数。其法即正司泉官与欧洲经理人定立合同。收金卖票。来中国支取银币。所收金币。即塡补存贮之款。其汇价应按市面定夺。正司泉官。应有权限定夺此价。照此办法。若中国经理币制。灵敏而兼慎重。即使市面紧急颇久。亦可维持。

政府或可仿照日本办法。在中国购买欧洲金汇票。寄往欧洲支收。放在存贮金款内。

五闻中国向有金矿。政府若行开辟。则数年之内。中国亦可得金之财源矣。

第八章 银行票券 编辑

发行银行票券条款。若开办时未定。因从早便定妥此票券。可支换新出货币。其发行及管理。应按照诚实银行生业主义办理。若银行票券。定法妥善。可使圜法得应有之涨缩利便。即市面流通之币券。自随生意用场加多。改少其票券发行之权。或给予一银行或数银行皆可。只要其根基及管理妥善可也。

银行票券法。可保护贮存金款。当市面兴旺之时。或为购买田产中之收成。或为别项暂时用处。若无银行交易制度。则自须大为加出新式银货。通行于市面。市面用场。后复改少。则银币流通之数过多。从此汇价高涨。民闲即用银货来换汇票。动用政府之金贮款也。若有妥善银行。发行票券制度则市面用场加多。可添发票券。用场减少。可将票券收回。是以虽将市面流通。货币改少。不至随时有支用金贮款之虞。

再银行票券。亦准流用。以供国内支用之需。则可少铸货币。其开销亦可节省也。惟发行票券之法。务须按照妥善主义而施行也。

此外又有一项利益。虽与别项宗旨不同。不可遗漏记载。此利益即获得银行家。关心于国家之币制。及得彼等之提议。并协助以期管理圜法妥善也。洞悉事务者。大抵以为银行票券最善。办法即归一官银行统理。给予发券专利。如日本法兰西等国。然该银行若准设立。应派为政府之财政经理总局。即经理借款及别项财政事宜。

至不论何国创设圜法。其次各端。如应先发新货若干通流市面。新制方将开行。及何时开办新法。推广应何等速捷。贮存金款。或信用借贷金款。应安置何处等项。应须归派理开辨及管理者酌定。此篇仅可略为指明法度之体制。及开办可行。及所应照之大旨主义也。

第九章 会议之结果 编辑

美国会议银价大臣。谓中国以善良币制。首重在吿知在东方有商务及财政权利之领袖。各国条款所拟之益处。并明显布吿于各国。美国持平无私。并设法得各国允诺条议之大旨。及美国创首之发端。

中国一统创设以金为准之新币制。层累曲折之事情甚多。其中最先要者。即得各国允诺办法之主义也。美国会议银价大臣。办理此初阶。全然顺手。英法荷兰德俄日本等国。统以中国设立新金币制之主议。全然照准。是已除去中国币制与各通商国币制之阻滞矣。

各国所派与本大臣等会议之代表人。咸称所拟各款之大旨。实系有益。可以举行一节。已见于前。按各国代表人照准美国条议之词旨而论。本大臣等所经理一切。可称全然顺手。惟各条办法之细目。各国代表人。有与本大臣等不同之处。惟彼此发明议论。及两边议论互相比例后。所有意见不同之处。有即化无。各国代表人申明彼等命意之所在。亦相悬殊。在英德两国。所有意见相合各条。在场会议诸大臣。咸画押照准在案。荷兰及法国代表人。各作报吿。内中详细辩论。及批评美墨两国所儗各款。俄国代表人。专办一公事。代申该国政府之意。此公事曾由俄代表。咨送美墨会议大臣。惟彼此未曾签押。日本代表人会议后。所定各条。咸与美国条议相仿。欧洲各国代表人。齐称美墨两国会议大臣。所陈说用银各国。若创立支兑金货为准圜法。可助该国理财之进境。此说大旨。实系良善。并所说立此圜法。本国应仍用银币多伙。以冀勿背国中旧有之风俗及。现在各物价目。但制银币无限之例。须行删去。应出泉币多寡之数目。归政府定夺。以期可以早日举行办法。使银币有一定金价。此理各国意见。亦与美墨相同。

会议中国圜法。设立支兑金币为准圜法。统国一例。及此事之应办。将来中国及与中国有商务往来。用金为准圜法之各国。都有利益。各国主意相同。

会议中国国币。应否自整顿后。即定金价。或俟统国国币。全行一例后。再酌定金价。各国主意悬殊。英国申文云。中国国币应用银。并使该银币统国一例。可以通用。至将银币立定金价。须俟此事。可以便行。方得照办等语。英人注解曰。若银币能起首。即便定准金价。则更妙矣。惟英人揣度此事起首。恐不便举行也。俄国申文内。述初起即定准金价办法之难处。并云若美国之条议。可以更改。以为中国合国国币。系用政府所出之银币。一俟可以统国便行。然后酌定金价等语。由此观之。英俄主见系同。所不同者。俄国仅欲政府有出币之权。查荷兰之报吿。称亟须初起便酌定金价。并称仅此办法。可以便行。而得金银支兑。定价法之利益也。惟监督此圜法者。须谨慎通达之人。德国申文。不以铸造银币无限法为然。查西人 币分为有限无限所谓铸银币无限者即不论何人可将银子送至铸泉局代为铸成银元所铸有限者官家不代外人铸钱仅为自己铸造由是所造之数可定限制译者注 并称中国政府。自初起整顿财政。即行设法。以便定夺支兑外洋之汇价。亦可以稍通声气。法国之报吿。以美墨条议之办法为然。日本报吿。望中国日后仿照日本模样。设立金币制。但申称查考中国目前情形。中国整顿。勿过望起首即有全美之币制。惟意为因此整顿延迟。实甚不利。兹因便宜起见。应照用美国会议银价大臣之条议。该报吿并称办理币制。定有极大之难处。故办理者极宜谙练留心。以期解释其难也。由此观之。德法荷墨日美六国。皆以最善办法。系初定圜法时。就行定准金价。英俄之意。似先行以银为准。俟新式银币。已通流全国。然后再行定准金价。

会议定夺金银比例之数。东方各国及别国在该洲藩属。现儗整顿圜法者。各国应定比例。似应彼此相近。即以银三十二换金一。此节除俄国外。各国主见齐同。俄国主见。金银比例。应让各国按照本国圜法及理财情形。自行定夺。惟论及应定比例之数。虽市面银价昻涨。须能阻止银币出 。此节俄国称善。再三十二换之数。俄国亦为与中国理财现在之情形。最为相近也。

会议各国政府购买银子为铸币事。即各国应竭力使之均匀。实为有益。此节除法国外。主见齐同。法国驳曰。此事政府不必预定一定之政策云。有云应用之数。政府往往恐难于预料一淮。惟此事之原理。各国皆为真实。即各国购买银子。如可相推均匀。将与银子市面有益。且可相助。维持各国汇价也。

德法二国代表人会议时。亦提及收完银器物件之内地赋税。此议出自德法。美国会议大臣。未先请明会议也。查法国银器。赋税极重。按照现在银子市价推算。此税约有每百抽三十之重。法会议大臣云。此税删去。实有益之事。故该大臣等儗条陈政府办理。德国会议大臣。亦缮备同样申明文件。该二国之申明文件。将附录美国会议银价大臣续补报吿之后。德国之议定条款云。此会议并未儗有更改现在川金各国之圜法。且亦不儗会同各国设立金银并用之法。而亦不以此事为可以便行等语。此节与中墨两国致美国之原来公文之命意相符。故墨美二国会议大臣。理宜照准。

第十章 接续修工 编辑

本大臣等委办之事。即中墨原文。所指各端。首重获得欧州领袖各国及日本代表人依礼照准办法之理。此理即从速在中国创设统国一例之圜法。至定夺金价。或初起即办。或一俟可以便行。然后拟定。惟此乃仅系应办事端之初阶而已。查墨国现在已拟备律稿。创设支兑金币为准圜法。此律大约下次墨国议院会议时。即可订定举行。

此报吿业经议论中国局面。按此则创立圜法之程度较难矣。因有中国政府代表人等。提吿本大臣前来中国。将美墨会议银价大臣。欧洲会议之结果。依礼吿知中国政府。美国会议大臣。现可代美政府申吿中国欧洲各国及日本。将不至别有阻挠。多有真心合力之处。美国会议大臣。即可与中国合力筹拟。支兑金币为准圜法之详细各条。并将此办法。吿知各官员。及华洋商贾。并谁可为力之人。即催彼等相助也。

查中墨两国致美国原文之意。拟将支兑定价之法。推广于别用银之国。查南美洲秘鲁。已自行举办。定立支兑准价。英属海峡居留地及南洋马来合邦法属印度支那。业已起首举办矣。将中国办理成就后。英之香港。德之胶州。定必仿照创立相仿之圜法。中墨定妥后。美墨会议大臣。即可将此办法。吿知中南两美洲各国。由是推广美国商务之路也。

至今美会议大臣。颇形顺手。过于起初之预料。办理此事难 。愈考愈显。若此事办理得有成效。实将来之大利益。用金用银之国。都可享受。此亦愈考愈显也。

中国和衷商请美国出场。系因美国之政策文明。故两国交谊亲密。以使美国有此机会。再行表示美国。欲推广中国真实财政权利之愿。因美国相信中国此等权利。与美国及在东方寻觅合例商务便宜国之权利相同。

第五篇 通商进出相差与创设支兑金货为平准圜法之关系论

一、凡英属海峡居留地中国及暹逻等处。议论创设支兑金价为平准圜法之时。银行家及商贾等。申称通商进出相差之正负。与整顿圜法关系最重。或云。支兑金价为平准之圜法。因通商进出差负。在中国恐不及举行。查中国商务进出。差负与否。尚难确定。既有此议。不论在何等用银之国。拟推行此新法。不得不先行详审其理也。

二、自理财学家宣扬商宗计道议起。商贾始有通商进出相差正负之说。正负者何也。设使出口货物之价值。暂似较多于进口货物之价值。彼号之通商进出为差正。设使进口货物之价值。较胜于出口货物之价值。彼号之通商进出为差负也。查若辈出此议论。因视金银二宝。在货物中关系一国之兴衰为最要者也。金银不论因何故进口。彼视为与国定有利益之事。金银出口。彼视为不免不幸之兆也。考其实在情形。通商进出货物之价值。终久必彼此对抵均平。否则或上利于外国进来在本国谋利之资本。假令外人来中国设立纱厂用资本二十万购买机器厂不至一年之内即将资本收回假令其卢欲由所下之本收利一分即二万也译者注设非以上局面。或收领进口货物。无容出钱。或将货物出口。不得收钱。惟此种情形。断不至有此。乃不审自明也。然金银运载进出。确亦有之。且亦有信用记帐。Credit代替用货物对抵。查各国贸易。金条银条。亦常通用。若用金钱。即作为货物看待也。即照金子价值推算译者注总之金银出口。抑货物出口。关系在何为最便宜。设令卖金银较将货物出口出售便宜。则金银出口也。金银为圜法与银行生理之根基。有时市面光景。需金银孔亟。犹如兵衅时之需火药铅弹或马匹等。愿出异常贵价。此种时局。孰可谓为无有也。或因市面艰窘。不得信用记帐。须用现钱或因急需专用。定须货币。如此时局。亦自然有之。苟其银行生理之法善良。则可补救第二种急需。若圜法善良。取信于民则差可补救。第一种时局也。

三、大抵议论商务。往往以进出口之货物表。为指示货物进出相差正负之实情。惟货物表虽面上列有存记正负之差数。其实非能表出正负之真情。试观英国商务。数年以来。进口货物颇多于出口者。由是即知面上似有货物进出差负之虚状。察考其故。一因英人在别国放本置产业者甚夥。此资本每年应得利息若干。所得之利息。即用之贩货来英。又英人船只。揽各国运载货物所得之水脚。英人即换货带英。有此二故及他故。即有以上所指情形。大抵所称货物。进出英国差负。惟此等情形。在平常局面之际。不至将金子出口对低也。凡国当新开辟之际。富国人民。即前来放本置业。或贩机器进口。或铁路所需什物房屋材料及粮草什物。以为生植之用。此种资本放在别国。决不能骤行归回。最少须有数年之久。且有永远留存该国。所归回者。仅年利而已。此年利亦常有留存该国。作别项资本。是以不至将货物出口。抵销别国前来放置之资本也。由是观之。面上所有之货物。进出差负之虚状。实因进口货物。已作资本。放置本国。此资本归回者。或换货物。或兑金银出口。或竟无须货物。或金银出口。幸勿误看进出货物表以迷失道途也。总之一国不能永远买货。不筹备法交付此货。或所进之货已作为资本。即须预备借用此资本之费交付。有时用金银支付金银不至出口。莫非运载金银。较运载货物出口尤便宜也。若市面钱币紧急。钱价即贵。或用别语而解之。利息及银行扣费即涨。钱价一贵。若市面别项情形。依然如旧。此指求货之多寡及货物生殖之用费等情而言译者注则货物之价值跌落。货物价贱。则将货物出口。尤为便宜。若此局面。则金子进口。较运货物进口便宜。由是金子复行进口也。

有时汇价昂贵。而索金者甚夥。此种局面。不能不预计也。假政府拟出卖金汇票。或支兑金子。须预备克日应手之巨款。但汇价昂贵。及市面通流货币。逐渐减少。则此种时局。断难耐久矣。筹得金子办法看第三十三页及以下数页

四、今拟将以上诸原理。参考创设支兑金币平准圜法也。假令某国欲将其银币抛高。即使其银币之值。高于币中之纹银价值。幷可与金子价值相等。该国务须先筹谋办法。使本国之内。所有一切应用钱币各事。可使该国银钱与金子一样参用。兹举银币抛高办法于左。甲、凡国内交易。必须用一定多少泉币。此泉币之多少。可设限制。若限其数较市面应需之数稍少。则钱之市面紧。由是钱价即可抛高。若求者多供者少。而有限此物之价。即高涨也。乙、政府由民间收完赋税租饷等项公款。准收新铸银币。并照银币之金价推算。盖此银钱按例而论。即是金之代表。

丙、此新银币并可作为民间私债之用。由是此银币之用场。即可推广。乙丙两条并不要用现金故不至与货物进出相差之正负有关系

丁、政府设立限制。允准以金兑换银币。兑换各法如下。 或以定价互换。或照定章抽水。惟此 。政府或须备存金币。若遇货物进出暂相差负之际。应需求金抽水费。必贵政府如有应需。可设法约会买金。查日本及俄国。当创设新币制时。屡次经验。但查中国局面。大抵通用银币。金子销路。仅有二则。一为技艺之用。此项用 。金银铺可在市面按价收买金条。且政府无须供给彼等金币或金条。二为支付洋债之用。因欠用金为准圜法国之款项。欲购买汇票汇往他国。

政府可仿照荷兰国办法。即立一存贮金款在欧美。由是有用新式金币来购汇票。政府即可用此存贮款项。出卖汇票。荷兰政府由国民银行经理此事。故能维持银价而保守贮款。荷兰自整顿圜法之后。凡来银币支兑金者。槪不见银即兑。须俟详细查明后究作何用。若用之出口即准。若非出口即止。查汇价之高低。须随商务之缓急。惟荷兰国民银行之权制。有时足敷定夺汇价之用。若来换者确系出口。则荷兰国民银行亦肯收受。给以金票。惟荷兰国民银行。并不争索出卖汇票之权利也。以上所言汇票系指汇往外国之汇票译者注

中国政府设欲做汇理生意。或自行举办。或由国民银行代理亦可照时价出卖汇票。与各银行争竞。惟须先在欧美设立存贮金款。所卖之汇票。即可由此款支付也。若专为维持银币之价值起见。中国政府不必自行举办汇理生意。在平日此项生理。可让已开之银行办理。设遇时局变更。银币价跌。汇价因此非常之昂贵。政府即应用外洋存贮金款。多售汇票于银行或各项民人。政府按照此办法。设因官家所发出流行之国币。为数过多。或因市面清淡。所在市面流通之数。过于所需。必致银币市价跌落。则银币方向国库内流。此外不至有他虞也。查此新银币之值。在本国颇胜于别国。故万无运载出口之理。若所有因卖汇票收进之银币。悉行留存国库。则市面钱价。因钱数改少骤涨。以是钱币在本国市面交用。较汇往他国。尤见便宜。而来换汇票者。自即停止也。所有通商进出差负之数。即可将本国自已不亟需之货物。贩运出口对抵。由是本国圜法。可以保全矣。且就此推勘。虽通商进出之差负。莫非所发出市面通行之数过多。或因别故。市面现钱过多。而于本国圜法。终久不至有辟碍也。所相关者。仅在市面敷馀钱币。自行退回国库之际而已。

五、兹择出中国进出口商务最可恃之表。开列于左。

中国海关报册

零一年中国与各国来往商务撮要按关平及英磅计算

钞录 编辑

西一千八百九十年至一千九百

前十馀年统总论之。中国金子出口。在数不少。盖因中国钱币。统系银铜。国中无需金子也。再银子系国币之宝。因本国所产不敷。常有进口。考以上之表。知中国进口货物。多于出口之数。年年加增。即金银二宝进口之数亦然。此多数定已有法对抵。或因有许多货物。由陆路运出。未经载在洋关册上。亦未可知。或者进口货物。系为放利置业之用。无须货物出口对抵。容或有之。查前数年机器制造铁器。每年进口约有银五六百万两之多。查此种货物。或系进口之大宗也。再西历一千九百至一千九百零一年。系因时局出于寻常之故。总之推考各节。未见有与原理相反背者也。

兹将此事统计论之

假使中国或别用银之国。拟设一银币圜法。其银币市价。抛高于币中银子之市价。此种办法。想终久不至因兑汇市面而遇有甚大艰难之处也。查现在中国市面上银宝甚夥。大抵流通。系按银子价值估算。假此项银子运往别国。实相合宜。理应准其出口无阻也。譬如新立币制。其银币之市价。抛高于币中银子之市价。刻因所出之币数过多。银币价跌落。低于所定金银相等价。是以市面汇价。按照地方货币推算即涨。此即用中国货币兑换英金镑。较前加多。设有支付洋债。以新币兑换汇票。应出汇价又高于从前。若政府允卖汇票。不论数目多少。所定汇价。较平时银行汇价略高。由是汇价终不得过于政府所定价目。譬如平日银行汇往伦敦价目。需一元换二先令。政府俟汇价高至一元零二分。不论数目多少。出卖汇票。则市面汇价。不得过于一元零二分也。政府若因卖汇票所收进之银币。则留存国库。若银行为政府代理汇票事宜。即留存银行。不再发出流用。则市面上因银币紧急。银币之体。就可复为原定之金价。外洋存贮之金款。自此又无用支兑也。况至如此时局。银币出口之数。不至十分甚夥。关碍生意。且此新银币之时价。仅在中国抛高于币中银子之市价。莫非币价跌落。与币中银子之市价相等。则无畏银币出港也。

如平时生意之用。中国无庸多存贮金子于本国。在平日局面银行出卖外国兑金汇票。可照现在市面一样。抽纳汇水。假市面更变。汇价过于寻常。政府以为维持国币起见。可出卖汇票。在外洋凭票取金汇价须高于平日银行之汇价。此办法不论何等局面。银币价之跌落。总不得过于政府所纳汇水之数。故政府必应设法信用借贷金款于别国。以备抵用。查金子留存欧美。可得利息。且用此贮款。系属偶有之事。故政府可与银行商准。稍出利息。创设信用金借贷款。不论何项办法。所费不伙。若非时局出于寻常之外。则用存贮欧美金款之机会甚少。虽已创设支兑金货为准之圜法。本国之内。一切生意。大抵与用金国办法。无相殊异。再照以上之办法。需用欧洲金亦不甚多。故亦不必为此过虑也。

以上之议论系是。则中国商务。就令进出差负。苟举行支兑金货为平准之圜法。妥善经理。终不至大有阻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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