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701号决议
← | 联合国安理会第2700(2023)号决议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701(2023)号决议 S/RES/2701(2023) 2023年10月19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联合国安理会第2702(2023)号决议 |
第9445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
第2701(2023)号决议
2023年10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9445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第1970(2011)和2146(2014)号决议规定和修订并经第2441(2018)、2509(2020)、2526(2020)、2571(2021)和2664(2022)号等其后相关决议修订的军火禁运、旅行禁令、资产冻结和关于非法石油出口的措施,回顾第2644(2022)号决议把第1973(2011)号决议第24段所设专家小组由该段规定并经其后相关决议修订的任务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11月15日,又回顾第2616(2021)号决议,
重申对利比亚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
重申坚定致力于在联合国推动和国际社会支持下,在迄今谈判取得的进展基础上,开展由利比亚人主导、利比亚人自主掌握的包容各方的政治进程,以便尽快在利比亚全国举行自由、公正、透明和包容各方的国家总统和议会选举,
再次请所有会员国全力支持联合国的努力,再次促请会员国利用各自对当事方的影响力,使停火得以落实和维护,并支持利比亚人主导、利比亚人自主掌握的包容政治进程,
表示严重关切2023年8月14日在的黎波里发生的暴力冲突以及利比亚安全局势的总体脆弱性,强调需要在政治和安全方面取得进展,包括5+5联合军事委员会继续努力统一利比亚的军事和安全机构,
呼吁会员国充分执行现有措施并向联合国制裁委员会报告违规事件,为此回顾指出,可对参与或支持威胁利比亚和平、稳定或安全的行为的个人或实体进行指认,以对其实行定向制裁,
重申各当事方必须遵守适用的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强调必须追究侵犯践踏人权行为和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责任人的责任,包括那些参与以平民为目标进行攻击者,
强调指出本决议规定的措施无意对利比亚民众产生不利的人道主义后果,并回顾第2664(2022)号决议,
表示关切从利比亚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有损利比亚政府和国家石油公司,对利比亚的和平、安全和稳定构成威胁,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非法进口流入利比亚的报告,强调根据第2146(2014)号决议任命的协调人在保护利比亚资源以造福利比亚人民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回顾指出,在利比亚非法开采原油或任何其他自然资源以支持武装团体或犯罪网络可能构成威胁利比亚和平、稳定与安全的行为,
还重申关切可能有损利比亚国家金融机构和国家石油公司的完整统一的活动,强调指出利比亚机构统一的必要性,在这方面注意到利比亚中央银行行长和副行长于2023年8月20日宣布进一步统一中央银行,
注意到利比亚投资管理局(利比亚投资局)加强了与专家小组的合作,促请利比亚投资局继续努力按照国际标准提出准确的合并财务报表,并提供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
回顾指出,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体现的国际法规定了适用于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
还回顾第2292(2016)、2357(2017)、2420(2018)、2473(2019)、2526(2020)、2578(2021)、2635(2022)和2684(2023)号决议,其中为执行军火禁运,授权在这些决议规定的时限内,在利比亚沿岸公海对据信违反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载有运自或运往利比亚的军火或相关物资的船只进行检查,并没收和处置此类物项,但会员国在依据这些决议采取行动时,必须秉持诚意努力在进行任何检查前先获得船旗国同意,
认定利比亚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防止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
1. 谴责企图从利比亚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的行为,包括非经利比亚政府授权行事的平行机构的此类行为;
2. 决定将第2146(2014)号决议所载并经第2441(2018)和2509(2020)号决议第2段修正的授权和措施延长至2025年2月1日;
3. 请利比亚政府负责就第2146(2014)号决议所述措施与委员会进行沟通的协调人向委员会通报任何运送从利比亚非法出口的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的船只,敦促利比亚政府在此方面与国家石油公司密切合作,定期向委员会通报政府掌控的港口、油田和设施的最新情况,并向委员会通报用于核证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合法出口的机制,请专家小组密切跟踪并向委员会报告任何关于从利比亚非法出口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或非法进口流入利比亚的信息;
4. 促请利比亚政府根据关于此类出口或出口企图的信息,首先迅速与相关船旗国联系以解决问题,指示委员会立即将利比亚政府协调人所发关于运送从利比亚非法出口的石油(包括原油和精炼石油产品)的船只的通知告知所有相关会员国;
军火禁运
5. 表示严重关切持续违反军火禁运的行为,要求所有会员国全面遵守军火禁运,促请所有会员国不要介入冲突或采取加剧冲突的措施,重申被委员会认定违反包括军火禁运在内第1970(2011)号决议各项规定或协助他人违反规定的个人和实体将受到指认;
6. 重申第1970(2011)号决议第9(a)、(b)和(c)段、第2009(2011)号决议第13段、第2095(2013)号决议第9和10段以及第2174(2014)号决议第8段,其中决定,第1970(2011)号决议第9段规定的措施不再适用于向利比亚出售、供应或转让下列物品:
(a) 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以及人道主义工作者和发展工作者及有关人员临时运入利比亚、仅供其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
(b) 在已事先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接获通知五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决定的情况下临时出口到利比亚、仅供联合国人员、媒体代表及人道主义和发展工作及相关人员使用的小武器、轻武器和有关物资;
(c) 专供人道主义或防护用途的非致命军事装备以及任何相关技术援助或培训的提供;
(d) 非致命性军事装备,以及专门用于保障安全或协助利比亚政府解除武装的任何技术援助、培训或资金援助的提供;
(e) 委员会事先核准的各类武器和相关物资,包括技术援助、培训、资金和其他援助;
7. 表示关切利比亚境内恐怖主义风险很高,表示注意到为减少利比亚境内恐怖主义风险所作的努力,在这方面回顾第2214(2014)号决议第3和7段;
8. 促请各当事方全面执行2020年10月23日停火协议,敦促会员国尊重并支持全面执行该协议,包括为此不再拖延地从利比亚撤出所有外国部队、作战人员和雇佣军;
9. 促请利比亚政府改进军火禁运实施工作,包括在对所有入境点行使监管权后立即改进实施工作,促请所有会员国在这些工作中开展合作,回顾第2278(2016)号决议第6段第2362(2017)号决议第6段,请利比亚政府,包括通过其根据第2278(2016)号决议第6段任命的协调人,按照委员会先前的要求,提供与委员会开展的与政府所控制安全部队结构相关工作有关的最新资料以及第2278(2016)号决议第6段所列其他相关资料;
10. 表示准备考虑向利比亚出售、供应或转让军事装备,并于统一联合军事部队组建完成后,在5+5联合军事委员会(联合军委会)和两位参谋长主持下,由会员国向其提供技术援助、培训或资金援助,作为利比亚军事和安全机构全面统一的第一步;
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
11. 促请会员国,特别是被指认个人和实体所在的会员国以及疑似存在根据措施冻结的被指认个人和实体资产的会员国,向委员会报告为切实执行针对制裁名单所列所有个人的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措施而采取的行动;
12. 重申所有国家应根据经第2213(2015)号决议第11段、第2362(2017)号决议第11段和第2441(2018)号决议第11段修订的第1970(2011)号决议第15和16段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委员会指认的所有人员进入或过境本国领土,促请利比亚政府在此方面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信息分享;
13. 注意到关于将一些被指认人员从名单上删除的请求,强调委员会必须适当地根据第1730(2006)号决议审议这些请求;
14. 重申打算确保根据第1970(2011)号决议第17段冻结的资产日后为利比亚人民所用并使其受益,促请所有相关会员国保护被冻结的资产,以便未来造福利比亚人民,包括防止被冻结资产遭滥用和挪用;
15. 表示注意到作为S/2016/275号文件分发的信函以及利比亚投资局董事会主席最近提出的关于保全被冻结利比亚投资局资产的请求,知悉利比亚投资局打算制订一个投资计划,申明安全理事会随时准备应利比亚政府的请求,酌情考虑改变资产冻结,包括允许被采取特定资产冻结措施的利比亚投资局将被冻结流动资产再投资,以便保值并在日后造福利比亚人民,同时考虑到利比亚投资局的投资计划、专家小组的报告和建议以及通过利比亚人主导、利比亚人自主掌握的包容各方政治进程取得的切实进展,请专家小组在本决议第18段要求提交的最后报告中提出建议,说明有可能采取哪些行动,使利比亚投资局被冻结资产能够进行再投资,以便保值并在日后造福利比亚人民;
16. 回顾第2174(2014)号决议,其中决定,第1970(2011)号决议规定并经其后相关决议修订的措施,也应适用于委员会认定从事或支持威胁利比亚和平、稳定或安全的其他行为或阻挠或破坏利比亚政治过渡顺利完成的个人和实体,着重指出这类行为可能包括阻碍或破坏利比亚政治对话论坛路线图中计划的选举;
专家小组
17. 决定将第1973(2011)号决议第24段所设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该段规定并经第2040(2012)、2146(2014)、2174(2014)、2213(2015)、2441(2018)、2509(2020)、2571(2021)和2644(2022)号决议修订的任务的期限延长至2025年2月15日,决定第2213(2015)号决议确定的专家小组各项规定任务应保持不变,且也适用于经本决议更新的措施,表示打算不迟于2025年1月15日审议任务规定并就是否进一步延长采取适当行动;
18. 决定,专家小组应不迟于2024年6月15日向安理会提交中期工作报告,并在与委员会讨论后,不迟于2024年12月15日向安理会提交载有其结论和建议的最后报告;
19. 敦促所有国家、包括联合国利比亚支助团(联利支助团)在内的联合国相关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各方与委员会和专家小组通力合作,尤其是提供各自所掌握的任何关于第1970(2011)、1973(2011)、2146(2014)和2174(2014)号决议所决定并经第2009(2011)、2040(2012)、2095(2013)、2144(2014)、2213(2015)、2278(2016)、2292(2016)、2357(2017)、2362(2017)、2420(2018)、2441(2018)、2473(2019)、2509(2020)、2526(2020)、2571(2021)和2644(2022)号决议修订的措施的执行情况、特别是违规情形的信息,促请联利支助团和利比亚政府支持专家小组在利比亚境内开展调查工作,包括为此酌情分享信息,提供过境便利和准许进入武器存储设施;
20. 促请各当事方和所有国家确保专家小组成员的安全,还促请各当事方和所有国家,包括利比亚和该区域各国,提供畅通无阻的即时准入,特别是允许专家小组为执行任务而接触有关人员和文件及出入有关场所;
21. 申明安理会准备根据利比亚形势发展,视需要随时审查本决议所载各项措施是否适当,包括加强、修订、暂停或解除这些措施,并审查专家小组的任务规定;
22.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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