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8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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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8年9月23日安全理事会第5979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调解和解决争端”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并重申致力于依照《联合国宪章》特别是其第六章,和平解决争端,包括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安理会回顾其以往所有相关声明和决议。
“安全理事会强调调解作为和平解决争端手段的重要性,并鼓励进一步使用这一机制来解决争端。安理会重申联合国在这方面的重要作用。
“安全理事会申明,作为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首要责任的机关,它有责任促进和支持将调解作为和平解决争端的一个重要手段。
“安全理事会强调,秘书长在从事斡旋以及其代表、特使及联合国调解人在促进调解及和平解决争端方面采取的行动十分重要。安理会注意到在政治事务部设立了调解支助股,负责提供知识专长,支持联合国、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的调解努力。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继续确保由联合国从事或在联合国主持下开展的调解进程遵循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而且调解人经验丰富、办事公正,很了解其奉派调解的任何争端的所有利益攸关方、事实和实际情况,能得到必要支持并具备根据有关争端的具体特性进行调解所需的灵活性;为此,安理会鼓励秘书长考虑如何加强秘书处的能力。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区域组织、次区域组织、民间社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对和平解决争端、特别是通过调解手段和平解决争端所作的重要贡献,并赞扬他们作出的各种努力。安理会决心通过改善合作,特别是在非洲的合作,加强联合国对这些调解努力的支持;安理会鼓励其他双边和多边伙伴也这样做。
“安全理事会强调务必使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的潜在及现有力量和能力参与调解努力,欢迎提倡在和平解决争端问题方面采取区域办法。
“安全理事会指出,妇女可在解决争端中发挥重要作用,强调必须让妇女平等参加和充分参与一切维护和促进和平与安全的努力,吁请联合国秘书长以及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首长在挑选调解人时考虑到性别平衡,同时也考虑到妇女可在调解进程中提出的方法和见解。
“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在调解进程中务必考虑到建设和平和复原方面的需要,以帮助为可持续和平奠定基础,并强调建设和平委员会可在促进调解方面发挥作用。
“安全理事会强调,有必要通过改进同包括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在内其他行为体的协调努力,确保由联合国从事或在联合国主持下开展的调解进程具有连贯一致性,从而提高国际努力的效力。
“安全理事会还强调,如果争端各当事方不能自主努力并充分参与整个进程,任何调解举措都将徒劳无益。安理会重申,预防冲突及和平解决争端应是调解努力的核心。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在本声明通过后六个月内提交一份关于调解及其支助活动的报告,报告中应考虑到联合国和其他重要行为体的经验,并就如何提高联合国调解工作的效力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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