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08年第6号

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08年2月12日安全理事会第5834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儿童与武装冲突”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七次报告(S/2007/757),以及其中反映的积极发展和在执行安理会第1612(2005)号决议方面仍然面临的挑战。

  “安全理事会重申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再次表明安理会矢志消除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广泛影响,决心确保安理会第1612(2005)号决议和以往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所有决议得到遵守和执行,并确保在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方面的其他国际准则和标准得到遵守。

  “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强调需要采用一项广泛的预防冲突战略,这一战略应综合治理武装冲突的根源,以便通过促进可持续发展、消除贫穷、民族和解、善政、民主、法治以及尊重和保护人权等方式,加强对儿童的长期保护。

  “安全理事会重申,各国政府在向所有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提供有效保护和救济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并鼓励各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和国际社会本着伙伴合作精神,加紧合作与协调。

  “安全理事会重申,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物资必须完全不受阻碍地安全通行,必须向所有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强调各方都必须在人道主义援助框架内奉行和遵守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等各项人道主义原则。

  “安全理事会要求在秘书长报告(S/2007/757)附件开列的所有武装冲突局势中,全面落实安全理事会第1612(2005)号决议第3段要求实施的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监察和报告机制。

  “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重申该机制应继续收集和提供及时、客观、准确和可靠的信息,揭露侵犯和虐待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行为,并应在各国政府以及联合国和民间社会相关行为体的参与和合作下开展工作,包括在国家一级这样做。

  “安全理事会称赞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拉迪卡?库马拉斯瓦米女士所进行的工作,包括她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实地开展的活动。

  “安全理事会还赞扬儿童基金会和各维持和平行动及政治特派团的儿童保护顾问协同联合国其他相关实体开展工作。

  “安全理事会欣见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持续开展活动,包括工作组主席最近一次报告(S/2007/428)所述的活动,并邀请工作组继续作出结论和提出切实的建议,供安理会审议并酌情加以落实,包括通过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及政治特派团的授权加以落实。

  “安全理事会将继续考虑在所有相关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及政治特派团的授权中列入或加强儿童保护顾问的编制。

  “安全理事会坚决强调,必须终止在武装冲突中侵犯和虐待儿童而不受惩罚的现象,并在这方面欣见数名被指称犯下了此种罪行的人事实上已被有关国家、国际以及“混合组成的”刑事法院和法庭绳之以法。

  “安全理事会确认,执行其第1612(2005)号决议已取得了进展,儿童已获释并重返其家庭和社区,而且联合国一些国家任务组得以与武装冲突当事方就执行设定时限的行动计划问题开展更系统的对话。

  “尽管如此,安全理事会强烈谴责武装冲突当事方在武装冲突中违反适用的国际法,继续招募和使用儿童兵、杀害和残害儿童、强奸和施行其他性暴力、绑架、使儿童无法得到人道主义援助以及攻击学校和医院。

  “安全理事会关切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广泛和系统地对儿童、尤其是女童施行强奸和其他性暴力,吁请武装冲突所有当事方在武装冲突局势中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女孩和男孩免受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尤其是强奸之害。

  “安全理事会表示关切平民、尤其是儿童仍然是武装冲突当事方实施的暴力行为的主要受害者,包括违反适用的国际法,蓄意以其为目标、滥用和过度使用武力造成的死亡和致残。安理会谴责这些行为,并要求各当事方立即停止这种做法。

  “安全理事会严重关切的是,监察和报告机制的报告所指出的武装冲突当事方,包括已经直接向其提出了明确无误要求的当事方,执意无视安理会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各项决议。安全理事会回顾安理会主席2006年11月28日发表的声明,重申它打算利用第1612(2005)号决议规定的一切手段。

  “安全理事会再次要求秘书长的报告(S/2007/757)附件开列的武装冲突当事方,如他们尚未这样做,即应不再拖延地拟订和执行设定具体时限的行动计划,以便不再违反适用的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并与秘书长特别代表以及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国家监察和报告任务组密切合作,解决所有侵犯和虐待儿童的问题。

  “安全理事会对在武装冲突中滥用地雷和集束弹药造成儿童伤亡表示关切,并在这方面吁请武装冲突当事方停止这种做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的综合框架,同时考虑到冲突性质不断变化以及秘书长在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安全理事会表示随时准备参照第1612(2005)号决议的规定,审查其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各项决议的相关规定,以期进一步提高其行动的效率。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需要更加注视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系的儿童重返社会和恢复正常生活方面的工作,并在这方面请所有有关各方,包括会员国、各区域组织、秘书处和其他相关的联合国实体(包括儿童基金会、人口基金、妇发基金、世卫组织、开发署、难民署、人权高专办、劳工组织和教科文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以及民间社会,加强在方案和最佳做法方面的信息交流,要铭记国际法、安全理事会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各项决议以及“关于保护儿童不受武装部队或团体非法招募的巴黎原则”的相关规定,确保提供足够的资源和资金,支持各国在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方面的战略或行动计划及社区方案,以期确保针对所有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有关系的儿童的释放、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的方案措施能够长期持续并取得成功。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至迟于2009年5月提交其下一次报告,说明安理会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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