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2年第1号

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2年1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6705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过程中增进和加强法治”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确认,需要普遍遵守和推行法治,并强调安理会极为重视促进司法和法治,因为这是和平共处和防止武装冲突必不可少的。

  “安全理事会重申它致力于维护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维护建立在法治和国际法基础上的国际秩序,因为这是各国合作应对共同挑战从而促进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必不可缺的。

  “安理会致力于并积极支持和平解决争端,并再次呼吁会员国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六章的规定,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安理会强调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在裁决国家间争端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法院工作的价值,并为此呼吁尚未根据法院《规约》接受法院管辖的国家考虑接受其管辖。

  “安全理事会再次对武装冲突造成的浩劫和痛苦表示关切,强调需要防止冲突,并在已经发生冲突时恢复和平与安全。安理会认识到,防止冲突和成功恢复和尊重法治离不开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政治意愿和共同努力。

  “安全理事会再次表示关切受武装冲突影响社会中的最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和儿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状况。安理会尤其关切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并为此回顾第1325(2000)号决议和其他相关决议。

  “安全理事会重申,要实现可持续和平,就要在统一开展政治、安全、法治、人权(包括性别平等)和法治和司法活动的基础上采用综合性做法。在这方面,安理会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因为它是预防冲突、维持和平、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安全理事会确认,各国必须在法治援助活动中拥有自主权,加强让公民使用、满足公民的需要和促进社会融合和经济繁荣的司法和安全机构。为此,安理会注意到一些受冲突影响国家正采取举措,帮助确保各国对法治援助活动拥有自主权,提高为这些国家提供支助的质量。

  “安全理事会确认,需要进一步做出努力,建立司法和安全机构的能力,特别是警察、检查、司法和监狱部门的能力。在这方面,安理会注意到,需要进一步努力,确保受冲突影响国家能够获得各种相关专业人员,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人员,以切实建立司法和安全机构的能力。

  “安全理事会欢迎法治股和法治协调和资源小组根据现有任务规定做出努力,鼓励进一步做出努力,加强受影响社会中法治活动的协调和统一。为此,安理会请秘书长继续努力,在评估各机构各自优势和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联合国系统内由谁主管和负责具体法治活动,更有效地为受武装冲突影响国家提供支持。

  “安全理事会关切地注意到,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贩卖毒品可在世界不同地区严重威胁国际安全,并注意到这些跨国犯罪可能威胁安理会议程所列国家、包括冲突后国家的安全,鼓励联合国以及会员国协调行动,通过采用国家和国际适用准则、开展相关的国际长期能力建设工作和采取区域举措,来消除这些威胁。

  “安全理事会再次呼吁武装冲突所有各方信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对其适用的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护平民,并为此回顾第1894(2009)号决议。

  “安理会重申,它坚决反对重大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人权行为不受惩罚。安理会还强调,各国有责任遵守其相关义务,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彻底调查和起诉那些要对战争罪、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或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以便防止违法和侵权行为,避免此类行为的重现,寻求持久和平、公正、真相和和解。

  “安全理事会回顾,安理会主席2010年6月29日的声明(S/PRST/2010/11)论及国际刑事法院、特别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国法庭的特别分庭对消除国际社会关注的最重大罪行不受惩罚现象做出的贡献。为此,安理会重申它以前关于各国必须根据各自义务同这些法庭和分庭合作的呼吁。

  “安全理事会重申,未起诉要对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包括劫持人质行为负责的人对法治产生了不利影响,回顾安理会在第2015(2011)号决议中决定在不损害进一步采取步骤追究海盗责任的情况下,继续紧急考虑在国际社会大力参与和/或支持的情况下,在索马里和该区域其他国家设立反海盗特别法庭。

  “安理会认为,制裁是维护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重要工具。安理会重申,制裁要认真确定对象以支持明确的目标,认真制订以尽可能减少不利影响,并由会员国来执行。安理会仍然决心确保订立公正明确的程序,用于将个人和实体列入制裁名单,将其从名单上删除,以及给予人道主义豁免。

  “安全理事会期待于2012年9月24日举行关于国家和国际一级法治问题的高级别会议,赞赏地注意到打算邀请安理会主席参加这一活动。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长在12个月内提交一份后续报告,以审议联合国系统在冲突中和冲突后支持促进法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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