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3年第4号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3年4月15日安全理事会第6946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非洲和平与安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其依照《联合国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安理会回顾《宪章》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重申致力于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促进对那些延续下去可能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争端或局势,采取必要的预防行动。

  “安全理事会回顾,预防冲突仍然是会员国的首要责任。因此,联合国各实体在预防冲突框架内采取的行动应是为了酌情支持和补充各国政府的预防冲突作用。

  “安全理事会指出,安理会依照它在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能,争取自始至终介入冲突的所有阶段,寻找防止争端升级为武装冲突或武装冲突复发的途径。安全理事会还回顾,根据《宪章》第九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秘书长或会员国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任何可能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事项。

  “安全理事会确认,必须制订一项有预防武装冲突的行动措施和体制措施的综合战略,鼓励制订消除冲突根源的措施,以实现持久和平。安理会重申联合国在这方面的核心作用。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根据《宪章》第八章建立伙伴关系和开展合作以支持预防冲突和建设和平工作和加强区域和国家自主权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回顾,预警和应对系统、预防外交、预防性部署、调解、实际可行的解除武装措施以及建立和平、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战略是相辅相成的,是预防冲突综合战略的组成部分。安理会注意到通过开展包容性对话、和解和重返社会工作建立和维护和平的重要性。安全理事会还再次支持建设和平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愿意继续利用该委员会在建设和平活动中的咨询、宣传和调动资源作用。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消除冲突的根源和所涉区域因素,回顾1998年4月13日秘书长关于非洲境内冲突起因和促进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报告(S/1998/318)中的建议,并着重指出,预防冲突和可持续发展是相辅相成的。

  “安全理事会回顾以往关于引发、加剧或延长非洲冲突的因素和原因、特别是安理会重点指出和论述的那些因素和原因的主席声明。安理会强调指出,必须执行有效的安全部门改革方案,加强人权和法治,保护平民,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政治排斥、包括对妇女和儿童的歧视和排斥,保护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方面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开展问责,协助前士兵和前儿童兵重返社会和恢复正常生活,促进和解和促进本地提出解决方案,促进在持久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消除贫困,支持有代表性的选举进程和支持建立民主机构,有效地控制小武器。安理会认识到,防止非洲冲突必须有强大和有效的国家机构,呼吁秘书长确保联合国努力支持机构建设,促进各国拥有自主权,并在相互做出承诺的基础上这样做。

  “安全理事会确认,秘书长及其特使和联合国中部非洲办事处和联合国西非办事处(西非办)等联合国区域办事处通过斡旋,在预防冲突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安全理事会承认非洲联盟为消除冲突根源做出的努力,包括通过《非洲民主、选举和治理宪章》、非洲同行审议机制、大陆预警系统、非洲联盟冲突后重建和发展政策以及类似文书和机制做出努力,以消除非洲冲突的根源。安理会强调,长老理事会、智者小组和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等调解机制做出了重大贡献,确保这些努力协调一致和集体发挥效力。

  “安全理事会承认《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和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并确认这些公约重点保护弱势群体。

  “安全理事会重申它决心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包括决心维护和尊重所有国家独立、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强调各国需要履行国际法为其规定的义务。

  “安全理事会重申,它坚决反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行为不受惩罚,并为此强调,各国有责任遵守相关的义务,以便在预防和消除冲突的同时,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并为此彻底调查和起诉要对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安理会着重指出,必须提高对所有适用国际法,包括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认识并确保它们得到遵守,强调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提出的保护平民职责的重要性,包括会员国负有保护平民不受灭绝种族罪、族裔清洗、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危害的首要责任。安理会期待联合国秘书长2013年提交关于保护责任的报告。安理会还回顾秘书长防止灭绝种族特别顾问和保护责任问题特别顾问在防止和消除冲突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安全理事会强调,消除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不受惩罚的局面是预防冲突的一个要点。安全理事会申明,这些重大罪行不能不受惩罚,必须通过采取适当行动,确保这些罪行切实获得起诉,并为此强调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作用。

  “安全理事会重申,妇女在预防与消除冲突和建设和平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再次呼吁根据第1325(2000)、第1820(2008)、第1888(2009)、第1889(2009)和第1960(2010)号决议,在预防外交工作中和所有涉及消除冲突和建设和平的决策过程中让妇女进一步平等参加、享有代表权和全面参与。安理会认识到,需要在自己的工作中更有系统地注意履行有关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承诺,并为此欢迎预防和解决非洲冲突特设工作组在其工作中顾及两性平等问题。

  “安全理事会重申,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对于建立持久和平至关重要,鼓励区域和次区域组织采取举措和做出安排,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安理会还鼓励它们继续根据第1612(2005)、第1882(2009)、第1998(2011)和第2068(2012)号决议在宣传、政策和方案中顾及保护儿童问题。

  “安全理事会赞扬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发挥重要作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预防和控制冲突,促使国际准则和安全理事会的决定得到遵守,并在冲突结束后建设和平。安全理事会还赞扬政治特派团发挥作用,协助预防冲突,特别是开展预防外交和调解、建立和平和为刚摆脱冲突的国家提供较长期的建设和平支助。

  “安全理事会对非法开采自然资源在过去和目前的冲突中起助长作用感到关注。在这方面,它确认联合国可以发挥作用,酌情在接获有关国家要求时,在充分尊重它们对自然资源的主权和本国拥有自主权的情况下,帮助它们防止非法获取这些资源,建立合法开采的基础以促进发展,特别是帮助刚摆脱冲突国家的政府建立以合法、透明和持久的方式管理资源的能力。为此,安全理事会鼓励联合国各组织继续在相关国家中根据其任务规定做出努力,并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密切合作,以此协助在非洲预防冲突。安全理事会还确认,金伯利进程等商品监测和核证制度以及采掘工业透明度倡议等提高收入透明度的自愿性举措,对于防止非洲冲突至关重要。

  “安全理事会鼓励按照《宪章》第八章的规定,通过区域和次区域安排来和平解决地方争端,但条件是这些安排的活动符合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安理会重申支持所有相关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特别是非洲联盟、大湖区问题国际会议、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共体)和政府间发展管理局(伊加特)、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非经共体)和阿拉伯马格里布联盟,为预防冲突做出努力。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必须继续让联合国在非洲的现有预防冲突机制,包括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以及各国政府,酌情参加预防外交和消除冲突根源工作,鼓励促进采用区域性做法来和平解决争端,但条件是这些做法符合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安全理事会鼓励秘书长继续在这方面酌情同非洲联盟和次区域组织密切协调与合作,尽可能多地在非洲进行调解,帮助以和平方式消除冲突。

  “安全理事会期待秘书长关于非洲境内冲突根源和促进持久和平的年度报告就如何以最佳方式在联合国系统内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及其他行为体携手消除非洲冲突的根源,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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