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3年第8号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3年6月17日安全理事会第6980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儿童与武装冲突”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十二次报告(S/2013/245)、报告中的建议以及报告提及的积极事态发展,并注意到在执行安理会有关儿童与武装冲突的决议和主席声明方面继续存在挑战。

  “安全理事会重申其根据《联合国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并为此重申安理会决心消除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广泛影响。

  “安理会还再次同样强烈谴责武装冲突各方所有违反适用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的行为,以及武装冲突各方重新招募、杀害和残害儿童、强奸和施行其他性暴力、绑架、攻击学校和医院以及使儿童无法获得人道主义援助的行为。安理会谴责武装冲突中其他所有违反国际法、包括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的侵害儿童行为。安理会要求有关各方立即停止此类做法,并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儿童。

  “安全理事会强调,各国政府在保护和救助所有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方面起主要作用,重申联合国实体在监测和报告机制框架内采取的所有行动都要酌情支持和补充各国政府保护儿童和使其恢复正常生活的作用。

  “安全理事会指出,秘书长报告提及某一局势并不是根据《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做出的法律认定,提及非国家当事方并不影响其法律地位。

  “安全理事会欢迎在防止和应对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方面取得进展,特别是有更多的武装冲突方签署或正在谈判拟订行动计划,有数千名儿童已复员、恢复正常生活和融入社会。

  “安全理事会仍然深感关注的是,还有很多人公然无视安理会关于这一问题的各项决议,继续在武装冲突中侵害和虐待儿童。安理会强调它决心有效地处理屡次侵害儿童者,并为此欢迎安理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正在根据第1998(2011)和第2068(2012)号决议,考虑如何进一步对屡次在武装冲突中侵害和虐待儿童的人施加压力。

  “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有防止和阻止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的有时限具体行动计划,再次呼吁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报告附件开列的还没有起草和执行行动计划的武装冲突各方立即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办公室协作,起草和执行行动计划,以便在武装冲突中停止违反适用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屡次杀害和残害儿童、一再袭击学校和/或医院、一再袭击或威胁袭击学校和/或医院的受保护人员,以及停止对儿童实施强奸和其他性暴力。

  “安全理事会还再次呼吁秘书长关于儿童和武装冲突的报告附件开列的所有各方处理其他所有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并为此做出具体承诺和采取具体措施。

  “安全理事会鼓励会员国与联合国国家一级有关监测和报告的工作队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密切协商,制订方法来协助制订和执行有时限的行动计划,协助联合国国家一级工作队审查和监测履行有关保护儿童与武装冲突的承诺的情况。

  “安全理事会欢迎有关国家政府与联合国在国家一级加强接触,以更好地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并指出部际委员会是一个同各国政府开展协作的成功框架,以讨论和落实保护儿童的承诺,促进行动计划的执行。

  “安全理事会确认,持续拥有足够的资源对于保护受冲突影响儿童的努力、特别是对于行动计划的及时执行至关重要。安理会请秘书长特别代表确定如何促使国际捐助方携手填补资金空白,特别是及时不断地为行动计划和相关监测工作提供资金,并鼓励双边和国际伙伴在这方面提供财务支持和能力建设。

  “安全理事会重申,它愿在考虑到第1539(2004)、第1612(2005)、第1882(2009)、第1998(2011)和第2068(2012)号决议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屡次侵害和虐待儿童者采取定向和程度有别的措施,并考虑在设立、修改或延长有关制裁制度的任务规定时,对从事违反关于武装冲突中儿童的权利与保护的适用国际法的活动的武装冲突各方做出规定。安全理事会鼓励有关制裁委员会继续请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向委员会通报涉及特别代表任务规定的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具体信息,鼓励各制裁委员会铭记秘书长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报告的相关建议,并鼓励秘书长特别代表同有关制裁委员会专家组分享秘书长报告中的具体信息。安理会还请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与相关制裁委员会及其专家组更多地交流关于武装冲突中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的相关信息。

  “安全理事会强调,消除有罪不罚局面和追究侵害者的责任是终止和防止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并回顾各国在这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包括追究应对灭绝种族、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严重危害儿童罪行负责的人的责任。安全理事会认识到,缺少能力和资源可能阻碍各国当局切实起诉犯有在武装冲突中危害儿童罪行的人。安全理事会呼吁联合国相关实体以及会员国支持做出努力,加强各国的问责机制,包括建立调查和起诉能力。

  “安全理事会还强调,由于围绕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危害儿童重大罪行开展工作和在国际司法机制、特别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国法庭的特别分庭中起诉这些罪行,消除有罪不罚和追究这些罪行责任的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安全理事会为此着重指出,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罗马规约》提出的补充国家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原则,在追究应对这些罪行负责者的责任方面作出贡献。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再次重申各国按各自义务与这些法院和法庭合作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必须在和平谈判过程中同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商讨保护儿童事项,呼吁会员国、联合国实体和其他有关各方确保所有和平谈判和和平协议都对保护儿童,包括对以前与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有关联的儿童的离队和恢复正常生活,做出规定。

  “安全理事会还呼吁会员国、包括建设和平委员会在内的联合国实体和其他有关各方确保冲突后恢复和重建的规划工作、方案和战略优先考虑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问题。

  “安全理事会重申,根据安理会有关具体国家的决议和维持和平行动部(维和部)关于要顾及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保护、权利和福祉问题的政策指示部署的维持和平、建设和平和政治特派团的儿童保护顾问发挥重要作用,并为此表示,安理会打算加强联合国相关维持和平、建设和平和政治特派团的所有任务规定中有关保护儿童的规定,包括确保统一部署儿童保护顾问。

  “安全理事会欢迎按第1612(2005)、第1882(2009)和第1998(2011)号决议的要求,继续加强监测和报告机制,赞扬儿基会和其他联合国实体在外地发挥作用,收集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的信息,以起草和执行行动计划以及执行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的结论。在这方面,安理会还鼓励秘书长在有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年度报告附件所列情况时,确保为驻地协调员提供适当的儿童保护专业人员。

  “安全理事会再次请秘书长确保在关于具体国家局势的报告中作为报告的一个具体内容,论述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表示安理会打算在处理其议程上的这些局势时,充分注意报告提供的信息,包括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和安理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建议的执行情况,并在进行相关外地访问时,具体注意儿童保护问题。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有关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对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做出重大贡献。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鼓励这些组织和安排继续在宣传、政策、方案和任务规划中顾及儿童保护问题,培训人员,在维和及外地行动中编入儿童保护人员,并在其秘书处设立儿童保护机制,包括任命儿童保护问题协调人。

  “安全理事会强调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执行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的任务,并强调她对各国的访问很重要,有助于改进联合国合作伙伴在外地的协调,推动联合国与有关国家政府的协作,加强同有关国家政府和武装冲突各方的对话,包括谈判拟订行动计划,获取承诺,推动设立适当应对机制,确保安全理事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的结论和建议得到注意和落实。

  “安全理事会再次要求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向安全理事会通报除名工作的情况和取得的进展,以便交换意见。

  “安全理事会赞扬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持续开展活动,强调必须继续及时依照第1612(2005)号和其后各项决议通过结论和建议。此外,安理会还请工作组根据目前有关加强执行工作的讨论,充分利用其工具包(S/2006/724),并为此继续考虑屡犯者和行动计划执行情况问题。

  “安全理事会重申,它决心确保安理会迄今为止有关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得到遵守和执行,并确保其他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国际承诺和义务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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