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5年第26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5年第25号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5年第26号
S/PRST/2015/26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015年12月31日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理会2015年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5年12月31日安全理事会第7599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回顾安全理事会、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及秘书处之间开展协商(三角协商)的问题,并回顾2009年12月17日安理会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全体工作组关于加强与部队派遣国、警察派遣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的报告(S/2009/659)、安理会第1353(2001)和第2086(2013)号决议、2010年7月26日(S/2010/507)和2013年10月28日(S/2013/630)安理会主席的说明及2015年11月25日安理会主席的声明(S/PRST/2015/22)。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秘书长题为“联合国和平行动的未来:执行和平行动问题高级别独立小组的各项建议”的报告(S/2015/682)中以及和平行动问题高级别独立小组报告(S/2015/446)中关于安全理事会、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以及秘书处开展协商的各项建议。安全理事会尤其注意到,高级别独立小组和秘书长认为,由于三个利益攸关方未能通过协商进行有效的对话,各方均有挫折感,妨碍了任务的执行。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在2015年12月11日乍得主持召开的主题为“促成安全理事会、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以及秘书处之间的战略对话”的工作组第九次会议上发表的看法。
“安全理事会确认,不断与秘书处和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进行协商对于共同了解有关对策和对策对任务规定和开展行动的影响至关重要。在这方面,安全理事会回顾,目前有许多推动安全理事会、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以及秘书处之间的协商的机制,特别是有各个工作组,与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进行正式及非正式协商,以及由大会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和军事参谋团发挥作用。安全理事会确认,虽然有这些机制,但这三个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协商目前未达到预期效果,没有全面发挥出潜力。
“安全理事会确认,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在行动区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行动规划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必须进行实质、有代表性和有意义的交流,并特别指出,三个利益攸关方必须充分参加,会议才有作用和成效。安全理事会肯定了安全理事会、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以及秘书处进行有效协商的重要性,确认协商内容不应限于行动的任务规定,而应包括维和人员安全与安保、战略部队组建、性别平等、行为和纪律,包括性剥削和性虐待指控、执行保护平民任务、能力、业绩、装备和本国限制条件等方面。
“安全理事会回顾2001年1月31日主席声明(S/PRST/2001/3)设立了工作组,负责酌情征求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的意见,包括通过工作组同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开会征求意见,以供安全理事会考虑。安全理事会强调指出,秘书处在非公开会议上充分全面通报情况非常有用,所有各方充分参与,包括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主动要求进行有意义的信息交流,也十分重要。安全理事会认为,同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进行协商提供了一个机会,以提出预期所需能力、预期业绩标准和时间表,了解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的局限。安全理事会回顾第2242(2015)号决议执行部分第7段,着重指出此类情况通报必须提供适当信息,确保在规划新特派团和审查现有特派团的过程中顾及性别平等问题。
“安全理事会鼓励秘书处酌情及时向进一步有关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提供信息,特别是特派团内部重大安全事件的信息。安全理事会欣见如关于维持和平行动工作组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活动的报告所述,三个利益攸关方采用非正式方式进行协商取得了进展。安全理事会大力鼓励其成员与秘书处和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继续进行并进一步发展这种非正式、互动和有重点的协商。
“安全理事会特别指出,在设立特派团前和特派团整个存在期间不断与潜在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进行对话,对于共同了解任务规定和共同承诺予以执行十分重要,同时确认这种协商不应延误特派团的设立。安全理事会强调,必须与秘书处和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包括在必要时与专业人员、专家和高级军事官员定期举行高级别和包容各方的有意义协商,以确保秘书处和潜在派遣国都共同了解所需能力,最后为落实任务和行动构想作出承诺。
“安全理事会请秘书处在行动获得批准前,视需要向潜在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以及安全理事会成员通报它对冲突的评估和任务规定的各种方案,以便考虑需要哪些能力,让安理会有机会深入了解规定开展某些工作和在具体时限内组建必要能力的挑战和机遇。安全理事会还请秘书处酌情通过现有机制,定期向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通报情况,强调必须就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面临的行动挑战充分交换意见。安全理事会为此欢迎设立战略部队组建和能力规划小组。安全理事会请秘书处定期向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以及安全理事会通报情况,并在规定和平行动任务后评估进展时,征求这些国家的意见,包括它们部署在实地的军警人员的意见。
“安全理事会确认,维持和平行动的成功越来越需要联合国从一开始就同各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进行大力合作,为此鼓励秘书处与相关区域组织,特别是非洲联盟进行协商,特别是在区域维和行动转变为联合国维和行动时进行协商,并表示安理会愿意酌情这样做。安全理事会大力鼓励秘书处在计划对军事任务、某个特派团接战规则、行动构想或指挥和控制架构或早期建设和平任务作出的改动影响到人员、装备、训练和后勤需求时,及时与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协商,使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能够在规划期间提出意见,确保其人员有能力来满足这些新的要求。安全理事会促请秘书长确保特派团团长、部队指挥官和警务专员在发布新的行动构想和指示前,及早与特派团高级文职和军事人员就任务变动进行沟通,以便任务的变动有统一了解,让整个特派团更好地执行任务,并确保在这一过程中考虑到行动指挥官的意见。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秘书长打算向安全理事会通报以下情况:行为和纪律问题,妨碍执行任务的业绩问题,包括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未能开展规定的工作,保护平民任务的执行情况,性剥削和性虐待指控;注意到他打算以适当方式将此通知安理会,并指出就这些问题进行三角协商的重要性。安全理事会还注意到,能力和业绩要求问题,以及各方全面了解特派团要执行的任务,对于三角协商十分重要,为此促请秘书处通过澄清这些要求来帮助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并欢迎各会员国不断协助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满足这些要求。安全理事会鼓励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在谈判可能进行的部署时,提出本国关于使用军事或警察特遣队的限制条件,并强调,在挑选部队的决策过程中,包括在决定是否着手进行部署时,将考虑这些限制条件。
“安全理事会继续致力于就加强三角协商、特别是加强与部队和警察派遣国的协作进行进一步讨论,包括通过其工作组这样做,并致力于落实本主席声明的各项承诺。安全理事会回顾第1353(2001)号决议和相关主席声明,表示愿意进一步开展在延长任期前不断与部队和警察派遣国进行非正式协商的工作并使之制度化,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在2016年3月31日前就这一问题发表意见,包括通过工作组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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