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6年第6号
← |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6年第5号 |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6年第6号 S/PRST/2016/6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016年5月11日 |
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6年第7号 |
|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6年5月11日安全理事会第7690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 “安全理事会重申它根据《联合国宪章》承担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 “安全理事会还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都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任何恐怖行为,不论其动机为何,在何时何地发生,何人所为,都是不可开脱的犯罪行为。
- “安全理事会重申它根据《宪章》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 “安全理事会强调,不能也不应将恐怖主义与任何宗教、国籍或文明联系起来,并为此强调弘扬容忍和促进不同宗教间对话的重要性。
- “安全理事会强调,只有根据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采取持久、全面的对策,让所有国家、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以及酌情让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和协作,以遏制、削弱、孤立恐怖主义威胁并使其失去能力,才能战胜恐怖主义。
- “安全理事会重申,会员国必须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采取的措施均符合《联合国宪章》,符合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其他所有义务。
- “安全理事会重申,会员国有义务不向参与恐怖行为或与其有关联的实体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支助,不管是积极或消极的支助,包括按照国际法制止招聘恐怖主义团伙的成员,并制止向恐怖分子提供武器。
-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必须迅速有效地执行安理会各项反恐决议,并为此回顾其中的第1373(2001)、第1624(2005)和第2178(2014)号决议。
- “安全理事会还根据它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并根据《联合国宪章》回顾,如第2178(2014)号决议所述,暴力极端主义助长恐怖主义,反对暴力极端主义,包括防止个人激进化、招募和动员个人加入恐怖团体和成为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是消除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的一个要点,在这方面注意到秘书长的防止暴力极端主义行动计划,还注意到大会欢迎秘书长的举措,并注意到将在2016年6月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审查过程中并在其他相关论坛中进一步审议所述行动计划。
- “安全理事会关切地注意到,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基地组织及相关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通过对宗教的错误理解和歪曲编造故事,为暴力行为寻找理由,并利用这些故事来招募支持者和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筹集资金,获取同情者的支持,特别是利用包括因特网和社交媒体在内的信息和通信技术。
- “安全理事会认识到,除了其他人合法发表意见看法外,恐怖主义受害者尤其可以发挥作用,阻止从激进化走向暴力,积极开展社交媒体宣传活动和进行反宣传,驳斥恐怖主义宣传,阻止在线招募活动。
- “安全理事会在这方面还注意到,迫切需要在全球打击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基地组织及相关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煽动和招募人员以实施恐怖行为的活动,认识到国际社会应考虑:确切了解这些团体用哪些方式来鼓动他人实施恐怖行为或进行招募;在尊重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的同时,找到反对恐怖主义宣传、煽动和招募的最有效途径;开展反宣传运动,鼓励积极反对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基地组织及相关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的人揭露恐怖主义宣传的虚假和相互矛盾之处并扩大他们的队伍,同时确认需要根据本国情况开展这一运动;提高公众的认识,包括开展反对恐怖主义宣传的教育;制订政府酌情与有关民间社会行动者、地方社区和私营行业伙伴开展协作的更有效的方式,以阻止激进化,阻止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基地组织及相关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进行招募;加强国际合作机制;查明会员国的其他相关基础设施和能力需求;为需要资源的地方筹集必要的资源。
- “因此,安全理事会请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与反恐执行局和其他相关联合国机构、国际和区域组织(特别是反恐执行队办公室)以及有关会员国密切协商,在2017年4月30日前向安全理事会提交关于“综合性国际框架”的提案,同时提交准则和最佳做法,以便依循国际法有效地制止伊黎伊斯兰国(达伊沙)、基地组织及相关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利用它们的宣传来鼓励、激励和招募他人实施恐怖行为,包括根据联合国的同类活动开展反宣传活动,并提交方案以便协调有关框架的执行工作,筹集必要资源,为此强调会员国在根据框架开展的活动和安排中发挥主要作用,欢迎它们继续努力加强机构间合作与协调,与相关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宗教、教育和文化机构进行协作,反驳恐怖团体的宣传,阻止它们煽动恐怖行为。”
本作品来自联合国官方文件。此组织之政策为于公有领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献,以尽可能广泛宣传联合国出版物。
根据ST/AI/189/Add.9/Rev.2第2条(仅供英文版),下列联合国文件在全球属于公有领域:
- 官方纪录(会议、逐字、摘要记录等);
- 带有联合国标志发布的文献;
- 主要设计通知公众关于联合国活动的公开信息资料(不含供销售的公开信息资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