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38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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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 重申以往关于阿富汗问题的各项决议,特别是2001年11月14日第1378(2001)号和2001年12月6日第1383(2001)号决议,
- 支持根据《联合国宪章》根除恐怖主义的国际努力,并重申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号和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决议,
- 欢迎阿富汗的局势发展将使所有阿富汗人可以不受压迫、没有恐惧地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和自由,
- 认识到在阿富汗全境提供安全、维持法律和秩序的责任在于阿富汗人自己,
- 重申赞同2001年12月5日在波恩签署的关于在阿富汗重建永久政府机构之前的临时安排的协定(S/2001/1154)(《波恩协定》),
- 注意到《波恩协定》附件一第3段请安全理事会考虑授权早日在阿富汗部署国际安全部队,注意到秘书长特别代表2001年12月14日介绍他与阿富汗当局联系的情况,其中述及他们欢迎在阿富汗部署经联合国授权的国际安全部队,
- 注意到2001年12月19日阿卜杜拉·阿卜杜拉博士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S/2001/1223),
- 欢迎2001年12月19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给秘书长的信(S/2001/1217),并注意到联合王国在信中表示愿意率先组建和指挥国际安全援助部队,
- 强调所有阿富汗部队都必须严格遵守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包括尊重妇女的权利,
-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
- 断定阿富汗局势仍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 决心与按照《波恩协定》成立的阿富汗临时当局进行协商,确保充分执行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任务,
- 为此,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 1. 按照《波恩协定》附件一的设想,授权成立国际安全援助部队,为期6个月,协助阿富汗临时当局在喀布尔及其周围地区维持安全,以便阿富汗临时当局以及联合国人员能够在安全环境中工作;
- 2. 吁请会员国向国际安全援助部队提供人员、装备和其他资源,并请这些会员国通知该部队领导人和秘书长;
- 3. 授权参加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任务;
- 4. 吁请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在执行任务时与阿富汗临时当局和秘书长特别代表密切协商;
- 5. 呼吁所有阿富汗人与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和有关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并欢迎《波恩协定》的缔约方承诺尽其所能并利用其影响力确保安全,包括确保所有联合国人员和部署在阿富汗的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其他所有人员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
- 6. 注意到《波恩协定》的阿富汗缔约方在该协定附件一中承诺将所有军事部队撤出喀布尔,并呼吁它们与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合作落实这项承诺;
- 7. 鼓励邻国和其他会员国向国际安全援助部队提供可能要求的必要援助,包括提供飞越许可及过境;
- 8. 强调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费用将由参加的有关会员国分摊,请秘书长设立一个信托基金,通过它把捐款提供给有关会员国或行动,并鼓励会员国向该基金捐款;
- 9. 请国际安全援助部队领导人通过秘书长定期报告其任务的执行进展情况;
- 10. 吁请参加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会员国提供援助,帮助阿富汗临时当局建立和训练新的阿富汗安全和武装部队;
- 1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443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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