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0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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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503(2003)号决议 |
安全理事会,
- 重申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为此需要促进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和规则,
- 重申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号和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号决议、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2003年1月30日第1460(2003)号决议以及其他有关决议,并回顾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和在冲突区保护联合国人员、有关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主席声明,
- 欢迎大会通过题为“《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保护范围”的第57/28号决议和题为“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保障和保护联合国人员”的第57/155号决议,
- 重申按照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所有人道主义人员以及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都有义务遵守和尊重其活动所在国的国家法律,强调人道主义组织在进行人道主义活动时必须坚守中立、公正和人道的原则,
- 强调国际法已规定一些禁令,禁止蓄意和故意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参与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特派团的人员,这些攻击行为在武装冲突情况下构成战争罪,并回顾各国必须结束对这类犯罪行为有罪不罚的情况,
- 认识到在武装冲突和其他局势中保护人道主义人员以及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是一个关切事项,
- 严重关切在世界许多地方发生针对人道主义人员以及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暴力行为,特别是故意攻击,如联合国驻伊拉克援助团总部于2003年8月19日在巴格达遭到的攻击,这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其他适用的国际法,
- 1. 强烈谴责参与人道主义行动的人员越来越多地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除其他外包括谋杀、强奸和性侵犯、恐吓、武装抢劫、诱拐、劫持人质、绑架、骚扰和非法逮捕及拘留,以及攻击人道主义运输队和捣毁并抢劫其财产;
- 2. 敦促各国确保针对此类人员的犯罪行为不会继续逃脱惩罚;
- 3. 又重申参与武装冲突的各方都有义务全面遵守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中对其适用的有关保护人道主义人员以及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规则和原则;
- 4. 敦促国际人道主义法,包括《日内瓦四公约》和《海牙章程》规定的所有有关方面,允许人道主义人员充分、无阻地接触所有需要援助的人,尽可能为其活动提供一切必要设施,并促进人道主义人员以及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及其资产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
- 5. 表示决心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人道主义人员以及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和保障,除其他外包括:
- (a) 请秘书长寻求、并请东道国着手将《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的关键条款,特别是关于防止袭击联合国行动的成员、确定这种袭击为依法惩治的罪行及起诉或引渡罪犯的条款,列入今后联合国与东道国谈判达成的部队地位协定、特派团地位协定和东道国协定中,如有必要也列入现有的这种协定中,同时注意到必须及时缔结此种协定;
- (b) 鼓励秘书长按《联合国宪章》赋予他的职权,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因针对人道主义人员以及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暴力行为而使人道主义援助无法提供的情况;
- (c) 在安理会评估认为情况需要发出《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第1条(c)款(二)项设想的面临特殊危险的宣布时发出此种宣布,并请秘书长在据他评估认为情况需要发出这种宣布时向安理会提出建议;
- 6. 请秘书长在其所有国别情况报告中说明人道主义人员以及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保障问题,包括针对此类人员的具体暴力行为、为预防类似事件而采取的补救行动、以及为查明此类行为的肇事者并将其绳之以法而采取的行动,并且探讨和提出加强此类人员的安全保障的其他方式和方法。
第4814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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