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4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41(200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42(2004)号决议
2004年4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496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543(200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2004年2月29日第1529(2004)号决议,
欢迎秘书长2004年4月16日的报告(S/2004/300)并支持报告中的各项建议,
申明对海地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统一的坚定承诺,
斥责一切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侵犯平民人权的行为,敦促海地过渡政府(“过渡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杜绝有罪不罚现象,并作为最优先任务确保不断促进和保护人权,建立法治国家和独立的司法机构,
又重申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1379(2001)号第1460(2003)号第1539(2004)号决议以及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265(1999)号第1296(2000)号决议,
欢迎并鼓励联合国在所有维持和平行动中作出努力,使维持和平人员注意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传染病,
赞扬多国临时部队迅速、专业地部署到位并努力促进稳定,
注意到一些主要当事方于2004年4月4日达成政治协定,促请所有各方立即努力谋求就政治过渡的性质和期限达成广泛的政治共识,
再次呼吁国际社会继续为海地的经济、社会和机构发展提供长期协助和支持,并欢迎美洲国家组织(美洲组织)、加勒比共同体(加共体)、国际捐助界以及国际金融机构打算参与这些努力,
注意到海地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稳定面临挑战,并认定海地的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 决定设立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联海稳定团),作为第1529(2004)号决议要求的稳定部队,任期最初为六个月,且打算予以延长;并要求于2004年6月1日将多国临时部队的授权移交联海稳定团;
2. 授权多国临时部队余留人员自2004年6月1日起,在不超过30天的过渡期间,根据联海稳定团的需要和要求,在现有能力范围内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529(2004)号决议所规定的任务;
3. 秘书长任命一位驻海地特别代表,在当地全权协调和领导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计划署在海地的所有活动;
4. 决定联海稳定团将按照秘书长关于海地问题的报告(S/2004/300)由一个文职部分和一个军事部分组成:文职部分包括至多1 622名民警,其中包括顾问和建制单位,军事部分包括至多6 700名各级官兵;还请军事部分通过部队指挥官直接向特别代表报告工作;
5. 支持按秘书长的报告(S/2004/300)所述设立一个核心小组,由特别代表主持,成员还包括副特别代表、部队指挥官、以及美洲组织和加共体、其他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主要利益有关者的代表,以协助联海稳定团执行任务,作为伙伴促进同海地当局的互动,并提高国际社会在海地采取的应对措施的成效;
6. 联海稳定团在执行任务时同美洲组织和加共体合作和协调;
7. 就下文第一节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联海稳定团任务如下:
一. 安全、稳定的环境:
(a) 支持过渡政府,确保海地有安全、稳定的环境得以开展宪政和政治进程;
(b) 协助过渡政府根据民主警务标准监测、整顿和改革海地国家警察,方式包括对其人员进行审查和认证,对其改组和培训、包括性别问题培训提供咨询,并对海地国家警察进行监测和辅导;
(c) 协助过渡政府,特别是海地国家警察,对所有武装团体,包括与这些团体有联系的妇女和儿童,实施全面、持久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解甲返乡)方案,并采取武器管制和公共安全措施;
(d) 协助海地恢复和维持法治、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方式包括向海地国家警察和海地海岸警卫队提供业务支助,并协助加强其机构,包括重建惩罚教养系统;
(e) 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装置及设备,确保其人员的安全和行动自由,同时考虑到过渡政府在这方面的主要责任;
(f) 在其能力范围和部署地区内保护面临紧迫的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但不影响过渡政府和警察当局的职责;
二. 政治进程:
(a) 通过斡旋、促进民主施政原则和机构发展等方式支持海地当前的宪政和政治进程;
(b) 协助过渡政府努力开展全国对话与和解进程;
(c) 协助过渡政府尽早组织、监测和举行自由、公正的市政、议会和总统选举,尤其是为此提供技术、后勤和行政援助及持续的安全保障,并适当支持一个选民的参与能够代表包括妇女在内的全国人口组成情况的选举进程;
(d) 协助过渡政府把国家权力延伸到海地全境,并支持地方各级实施良政;
三. 人权:
(a) 支持过渡政府以及海地人权机构和团体努力促进和保护人权,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人权,以确保追究侵犯人权者的个人责任和受害者得到补偿;
(b) 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监测并报告人权局势,包括回返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情况;
8. 决定联海稳定团应在其能力范围内协同其他合作伙伴向过渡政府提供咨询和援助:
(a) 协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调查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以杜绝有罪不罚现象;
(b) 拟订司法系统改革和加强机构的战略;
9. 还决定联海稳定团应与过渡政府及其国际伙伴协调和合作,以便利向海地需要援助的人民,特别着重社会中最脆弱群体,尤其是妇女和儿童,提供和协调人道主义援助,并便利人道主义工作者接触这些人;
10. 授权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和支持在联合国接管多国临时部队的职责之前尽早部署联海稳定团;
11. 海地当局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同秘书长缔结一项部队地位协定,并指出在缔结这一协定之前应暂时适用1990年10月9日的部队地位示范协定(A/45/594);
12. 要求严格尊重海地境内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及其房舍以及美洲组织、加共体及其他国际和人道主义组织和外交使团的人员和房舍,不得对从事人道主义、发展或维持和平工作的人员采取恫吓或暴力行动;又要求海地各方给予人道主义机构安全、无阻的准入,以便它们开展工作;
13. 强调会员国、联合国机关、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尤其是美洲组织和加共体,其他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必须继续协助促进海地特别是长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实现和维护稳定并消除贫穷;
14. 促请上述所有利益有关者,尤其是联合国机关、组织和机构协助海地过渡政府拟订这样一项长期发展战略;
15. 吁请会员国提供大量国际援助以满足海地的人道主义需要,利用相关协调机制促进海地重建,并吁请各国,尤其是区域内各国,为联合国机关、组织和机构所采取的行动提供适当支持;
16. 秘书长就稳定团任务执行情况向安理会提交一份中期报告,并在任务期限终了前再提交一份报告,就稳定团是否需要延长、调整或改组以确保稳定团及其任务仍然适应海地政治、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变化,向安理会提出建议;
17.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961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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