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4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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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 重申其以往关于东帝汶局势的各项决议,特别是2002年5月17日第1410(2002)号、2003年4月4日第1473(2003)号以及2003年5月19日第1480(2003)号决议,
- 赞扬东帝汶人民和政府在国际社会协助下,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为发展本国基础设施、公共行政、执法和国防能力取得的进展,
- 又赞扬联合国东帝汶支助团(东帝汶支助团)在秘书长特别代表领导下所做的工作,并欢迎它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410(2002)号、第1473(2003)号和第1480(2003)号决议,为完成其任务规定所列关键工作取得的进展,
- 对向东帝汶支助团提供部队、民警人员和支援人员的会员国表示感谢,
- 审议了2004年2月20日东帝汶外交部长向安全理事会提出的声明,其中请求将东帝汶支助团的任务期限延长一年,
- 注意到秘书长2004年2月13日关于东帝汶支助团的特别报告(S/2004/117)以及2004年4月29日的报告(S/2004/333),
- 欢迎秘书长的建议:将东帝汶支助团的任务期限再延长一个为期一年的巩固阶段,以便执行关键任务,维持、加强及巩固迄今取得的成果,从而使东帝汶能够实现自给自足,
- 还注意到东帝汶的新兴机构仍在巩固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援助,以确保持续发展和加强各关键部门,主要是司法和公共行政部门,其中包括国家警察,并维持东帝汶的安全与稳定,
- 鼓励东帝汶政府尽快采取秘书长2004年4月29日报告第69段所述、并在该报告附件1、2和3中进一步列为东帝汶需要采取的行动的立法和其他适当措施,
- 欢迎东帝汶和印度尼西亚两国保持极好的沟通和友好关系,鼓励两国政府继续合作并与东帝汶支助团合作,在解决待决的双边问题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其中包括有关边界的标定和管理以及将应对1999年所犯严重罪行负责者绳之以法等问题,
- 仍然全心全意地致力于促进东帝汶的安全与长期稳定,
- 1. 决定将东帝汶支助团的任务期限延长6个月,期望随后再将任务期限最后一次延长6个月,至2005年5月20日为止;
- 2. 决定按照秘书长2004年4月29日报告第三节的建议,减少东帝汶支助团的人员并修订其任务;
- 3. 据此决定东帝汶支助团的任务应包括秘书长2004年4月29日的报告所列的以下要素:
- (一) 支助东帝汶公共行政和司法体系及重罪领域的司法;
- (二) 支助东帝汶执法部门的发展;
- (三) 支助东帝汶的安全与稳定;
- 4. 决定东帝汶支助团将包括至多58名文职顾问、157名民警顾问、42名军事联络官、310人的建制部队以及125人的国际应对股;
- 5. 决定国际接受的人权原则仍然是东帝汶支助团按照上文第3段进行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活动的组成部分;
- 6. 请秘书长定期向安全理事会详细汇报当地的事态发展和本决议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在完成东帝汶支助团主要任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在这方面请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后三个月内提交一份报告,以后每三个月提交一次报告,其中建议根据此种进展可以对东帝汶支助团的规模、组成和任务作出哪些修改,以期在2005年5月20日前完成任务;
- 7. 请秘书长在按照上文执行部分第6段提交的报告中提出关于警察和军事部分的任务和结构的建议,供安全理事会在2004年11月审查;
- 8. 重申必须制止有罪不罚的现象,国际机构在这方面给予支持非常重要,强调重罪股应在2004年11月底之前完成所有调查,并应尽快结束审判和其他活动,不得迟于2005年5月20日;
- 9. 强调联合国对东帝汶的进一步援助应同双边和多边捐助者、区域机制、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组织以及与国际社会其他行为者的努力取得协调;
- 10. 促请捐助界以及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计划署及多边金融机构继续为执行有关项目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援助,使东帝汶实现可持续的长期发展;
- 1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96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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