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40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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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402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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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九日秘书长的报告认为在现有情况下,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的驻留仍有必要,这不仅有助于维持岛上的平静,而且有利于继续寻求和平解决办法,
注意到报告所述岛上的现况,
又注意到报告所述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和它的民警在该岛北部的行动自由仍受限制,就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的驻留、部署、和活动而进行的讨论有所进展,并希望能够找出办法来克服依然存在的种种困难,
还注意到秘书长认为,通过两族代表进行谈判,最有希望对塞浦路斯问题达成公正持久的解决办法,而这些谈判是否有用,取决于有关各方是否愿意表现出必要的灵活性,不仅考虑到自己的利益,而且考虑到对方的正当愿望和需要,
关切使两族之间的局势更见紧张和有可能对在塞浦路斯寻求公正持久和平的努力有不良影响的行动,
强调有关各方必须遵守在秘书长主持下进行的早先几个回合的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并希望将来的会谈会是有意义的和有成果的,
又注意到有关各方同意秘书长的建议,即安全理事会把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的驻留期限再延长六个月,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鉴于岛上的现状,业已同意在一九七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后该部队仍有留驻塞浦路斯的必要,
1.重申关于成立和维持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和关于塞浦路斯局势其他方面的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第186(1964)号决议以及其后各项决议和决定的规定;
2.再度重申其一九七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第365(1974)号决议,该决议赞同大会于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一日一致通过的第3212(XXIX)号决议,并再度要求紧急而切实地执行这些决议和一九七五年三月十二日安理会第367(1975)号决议;
3.促请有关各方行动务须极度谨慎,避免采取对寻求公正持久和平的谈判的前途可能不利的任何片面或其他行动,并继续加速进行坚定合作的努力,以达成安全理事会的各项目标;
4.再度延长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86(1964)号决议成立的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的驻留期限至一九七七年六月十五日为止,希望那时在取得最后解决办法方面会有相当的进展,从而可以撤出或大量削减该部队;
5.再度呼吁所有有关方面对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给予最充分的合作,以便该部队有效地执行任务;
6.请秘书长继续进行第367(1975)号决议第6段交付给他的斡旋任务,随时将所获进展通知安全理事会,并于一九七七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出一项报告。
第一九七九次会议以十三票对零票通过。 1
1 两个成员国(贝宁和中国)没有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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