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495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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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2月14日
第495(1981)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秘书长1981年12月1日关于联合国塞浦路斯行动的报告,
注意到有关各方同意秘书长的建议,由安全理事会将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的驻留期限再延长六个月,
还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已经同意,鉴于岛上的现况,1981年12月15日以后联塞部队仍有驻留塞浦路斯的必要,
重申第186(1964)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的规定,
重申支持在秘书长主持下于1979年5月18日和19日在尼科西亚举行的高阶层会议上所议定的恢复两族会谈的十点协议,
1.再次延长根据第186(1964)号决议成立的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在塞浦路斯的驻留期限至1982年6月15日;
2.满意地注意到各方已在十点协议的范围内恢复两族会谈,并促请它们以取得成果为目标,持续不断地进行会谈,力求避免任何迟延;
3.请秘书长继续其斡旋任务,随时将所获进展通知安全理事会,并于1982年5月31日以前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
第2313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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