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4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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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7日
第749(199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1年9月25日第713(1991)、1991年11月27日第721(1991)、1991年12月15日第724(1991)、1992年1月8日第727(1992)、1992年2月7日第740(1992)和1992年2月21日第743(1992)号决议,
注意到1992年4月2日秘书长根据安全理事会第743(1992)号决议提出的报告,
回顾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欢迎为建立联合国保护部队而取得的进展,以及秘书长继续和其他有关方面联系,以稳定停火局势,
对于每日违反停火的报道和一些地区甚至在该部队的先遣人员抵达后仍然持续紧张的情况表示关切,
1.核可秘书长1992年4月2日根据安全理事会第743(1992)号决议提出的报告;
2.决定核准尽早全面部署联合国保护部队;
3.敦促各方和其他有关方面作出进一步努力,尽量为抵减该部队费用作出贡献,以便尽可能协助确保以最佳成本效益最有效率地作业;
4.也敦促各方和其他有关方面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确保该部队完全享有航空自由;
5.要求各方和其他有关方面不诉诸暴力,特别是在该部队将要驻扎或部署的任何地区;
6.呼吁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各方和其他有关方面同欧洲共同体合作,努力实现停火和通过谈判达成政治解决。
第3066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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