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一一六七(十二)

联合国大会1166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一一六七(十二)
A/RES/1167(XII)
联合国大会
1957年11月26日于联合国总部大楼
(在联合国大会第七二三次全体会议上)
联合国大会1168号决议
一一六七(十二).香港之中国难民

大会,

业已依照联合国难民基金会执行委员会第四届会[1]决议案审议香港中国难民问题,

确悉香港政府为应付此项问题所负之重荷及为减轻此项负担所作之努力,

确认此项问题实为国际社会所关心,

鉴于有作紧急及长期援助之需要,

一.吁请联合国会员国与各专门机构会员国及各非政府组织尽量援助,以解除此等难民之困苦,

二.授权联合国难民事宜高级专员居间尽力鼓励洽商捐输办法。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七二三次全体会议。



  1. 同上,第十二届会,补编第十一号(A/3585/Rev.1),附件壹,第一〇七段。

本作品来自联合国官方文件。此组织之政策为于公有领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献,以尽可能广泛宣传联合国出版物。

根据ST/AI/189/Add.9/Rev.2第2条(仅供英文版),下列联合国文件在全球属于公有领域:

  1. 官方纪录(会议、逐字、摘要记录等);
  2. 带有联合国标志发布的文献;
  3. 主要设计通知公众关于联合国活动的公开信息资料(不含供销售的公开信息资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