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一六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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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七(二)联合国旗帜
大会,
承认通过一联合国专用旗帜,并规定其使用实属相宜。
爰决议:联合国旗帜应以大会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七日决议案第九十二(一)[1]所通过之正式徽记,置于浅蓝色底旗之正中;
指令秘书长拟定关于该旗之面积及徽记与旗底比例之条例;
授权秘书长,以规定该旗之使用及保护其尊严为念,采订旗典。
一九四七年十月二十日
第九十六次全体会议
- ↑ 参阅大会第一届会第二期会议所通过之决议案第一二六页至一二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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