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三七六(五)

据第一委员会报告书通过之决议案

三七六(五). 朝鲜独立问题

  大会

  参照其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决议案〈一一二(二)))、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决议案(一九五(三)) 及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决议案(二九三(四)),

  业经接得并审查联合国朝鲜问题委员会报告书,

  鉴于上述各决议案内所列目标未克完全实现,尤鉴于朝鲜之统一尚未告成,而北朝鲜曾谋以武力攻袭推翻大韩民国政府,

  念及大会一九四入年十二月十二日宣称临时委员会在朝鲜境内视察访询所及, 其居民占全朝鲜人民大多数之区域内,已建立合法政府(大韩民国政府)确实行使管制与辖治之权;该政府乃经该部分朝鲜之选民依法、自由表示意志,且在临时委员会之监视下选出者;实为朝鲜境内唯一具有此种资格之政府,

  体察目下联合国军队正遵循安全理事会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七日之建议,在朝鲜作战;此项建议系依据该理事会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五日之决议案请联合国各会员国给予大韩民国为击退攻袭与恢复该地域内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协助,

  念及上述各决议案之主要目标为建立统一独立及民主之朝鲜,

一. 爰建议:

  (a) 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务求朝鲜全境达于稳定状态;

  (b) 采取所有各种制宪手续,包括在联合国主持下举行选举,俾在朝鲜主权国内成立统一独立及民主之政府;

  (c) 敦请南北朝鲜各地全体人民及所有人民代表围体与联合国各机构合作,以便恢复和平、举行选举并成立统一政府;

  (d) 联合国军队,除为达成上开(a)、(b)两项目标所必需者外,不应留驻朝鲜境内任何地区;

  (e)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完成朝鲜经济善后工作;

二. 决议:

  (a) 设立朝鲜统一暨善后委员会,由澳大利亚、智利、荷兰、巴基斯坦、菲律宾、泰国及土耳其组成之,其任务为(i)担任目前联合国朝鲜问题委员会原有之各种职责; (ii)代表联合国促成朝鲜全境内统一独立及民主政府之成立;(iii)关于朝鲜之救济及善后方面,执行大会接得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之议建后所规定之职务。联合国朝鲜统一暨善后委员会应遄赴朝鲜,尽速开始执行职务;

  (b) 在联合国朝鲜统一暨善后委员会未抵朝鲜以前,组成该委员会之各国政府应合组一临时委员会,在联合国会址集会,俾据上述各建议与联合国统一指挥部洽议谘商;本决议集一经大会运过,该临时委员会应立即开始执行其职务;

  (c) 联合国朝鲜统一暨善后委员会应向大会下届常会或期前可能为审议本决议案所涉事宜而召集之特别届会提具报告,并于其认为适当时,向秘书长提具临时报告,俾便转达各会员国;

  大会

  复鉴及此次战事结束后, 朝鲜经济复元之善后工作, 至为艰钜,

三. 爰请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商同各专门机关,草拟战事结束后之救济及善后计划, 并于大会通过本决议案后三星期内,向大会具报;

四. 并建议经济上暨宣会理事会对推进朝鲜经济发展及及会进展之长期措施,从速研讨,且于研讨期间,先请主管技术协助申请案件之当局,注意对朝鲜供给此种协助之迫切必要;

五. 对联合国朝鲜问题委员会各委员履行其重要与艰难任务之贡献,表示谢意;

六. 请秘书长以充分人员及设备供应联合国朝鲜统一暨善后委员会,包括其所需之技术顾问在内;并授权秘书长支给该委员会各委员国之代表及其候补代表各一人之费用及每日津贴。

一九五〇年十月七日,

第二九四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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