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九(一)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八(一)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九(一)
A/RES/9(I)
又名:非自治民族
制定机关:联合国大会
1946年2月9日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十(一)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所通过之决议案
原始文件参见此处

一.非自治民族

 联合国于其第一届大会集议,对于尚未完全自治之人民之政治愿望及其问题以及其尚无代表参加会议至为关切.

 宪章第十一,第十二及第十三章明认非自治人民之问题与世界和平及一般福利,关系深切.

 宪章第十一章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之负责或担承管理责任之领土,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承认以领土居民之福利为至上之原则.该会员国等复接受以充份增进领土居民福利之义务为神圣之信托.为达此目的,该会员国等接受某种特定义务,包括发展自治及协助居民渐进发展其自由政治制度之义务.

 宪章第十二及第十三章规定国际托管制度之设置,其基本目标之中有为促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步及使其逐渐发展以逹自治独立者.

 大会于其第一届第一期未能成立托管理事会引为憾事,此非缺乏诚意所致,实因设置托管理事会,有待于各托管协定之签订.

 大会认为迟延国际托管制度之实行使宪章所宣称之托管制度各原则,未能实现而使各该得置于托管制度领土之居民失去其得享受实施各该原则之机会.

 为早日订结各该协定及设置托管理事会起见,筹备委员会业向大会建议应促各该联合国会员国之现为委任统治下各领土之管理国者,会同直接有关之国家,宜施宪章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各该联合国会员国之视为委任统治下之各领土之管理国者,应不待大会考虑筹备委员会之建议而自动关于各该领土有所声明.

因此

 关于宪章第十一章,大会

  一.促请注意各联合国所接受宪章第十一章之义务并不有赖于托管协定之签订或托管理事会之设置固已完全生效.

  二.请求秘书长于宪章第九十八条所规定之联合国常年报告书内载入关于联合国依据宪章第七十三条(戊)向秘书长提送有关其所管理领土之经济,社会及教育情形之简要报告.该领土系不在宪章第十二及第十三章规定内者.

 关于宪章第十二及第十三章,大会

  三.表示欢迎某某国家现为委任统治管理国者对其管理之数领土表示愿意磋商签订托管协定,以及对于Transjordan,表示愿意使其独立.

  四.邀请管理委任统治地之国家采取切实步骤,会同其他直接关系国家实行宪章第七十九条(该条规定置于托管制度下之每一领土所订托管条款之协定)俾将其协定提请核准,而以不迟于第一届大会第二期开会时为宜,

综之,大会

  五.期望宪章第十一,第十二及第十三章宗旨之达成能使非自治人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愿望得以竟成.

一九四六年二月九日,第二十七次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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