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八〇四(八)

联合国大会803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八〇四(八)
A/RES/804(VIII)
联合国大会
1953年12月3日于联合国总部大楼
(在联合国大会第四六七次全体会议上)
联合国大会805号决议
八〇四(八).北朝鲜及中国共产党军队对联合国韩战战俘之暴行问题

大会

业已审议美利坚合众国于一九五三年十月三十日及三十一日以文件A/2531A/2531/Add.1所提出“北朝鲜及中国共产党军队对联合国韩战战俘之暴行问题”之项目,

查于作战时战俘及平民应受人道待遇之基本法律条件业经一般国际法规定,并经关于战俘待遇之一九二九年[1]一九四九年[2]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一九四九年[3]日内瓦公约重予确认,

又查此等公约并载有履行上述基本法律条件之确切与详尽规定,而此项规定,在尚未具有条约法之拘束力之情形下,向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拥护,

深愿国际法规定之条件及举世公认之人道标准,获得普遍与充分尊重,

一.对于北朝鲜及中国共产党军队多​​番使用不人道手段虐待联合国统帅部英勇官兵及朝鲜平民之行为之报告与消息深表关切;

二.对于谋杀、残害及虐待被俘军人与平民或犯其他暴行之政府或当局一律予以谴责,因此种行为破坏国际法之原则,违反人类品德之基本标准,有损人权及人格尊严与价值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日,
第四六七次全体会议。



  1. 参阅国际联合会条约汇编,经由国际联合会秘书处登记之条约及国际协定之公布,第一一八卷,一九三一年至一九三二年,第二七三四期,英文本第三四三页。
  2. 参阅条约汇编,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或编录之条约及国际协定第七十五卷,一九五〇年,第九七二期,英文本第一三五页。
  3. 同上,第九七三期,英文本第二八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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