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八(一)
← |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七(一) |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八(一) A/RES/8(I) 又名:难民问题 制定机关:联合国大会 1946年2月12日 |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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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难民问题
大会
明认各类难民与失所人士问题之迫切性并明认真正之难民以及下列(丁)段所指之战罪犯,傀儡及叛国犯两者之界线须清楚划分,因
(甲)决定将本间题发交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依照该理事会第一届会议议事日程第十项详细检讨本问题之各方面,并向大会第二期会议提出报告.
(乙)建议经济暨社会理事会设置一特别委员会按(甲)段规定,迅速检讨本问题并拟成报告.
(丙)建议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于处理本问题时考虑下列各原则:
(子)本问题之范围及本质具有国际性.
(丑)难民及失所人士之不在下列(卯)段规定下,而业经最后确实获得完全之自由,并已确知其自由之事实,包括其本国政府之正式通知;且曾作有效之表示拒绝归还其原籍国者,不得强迫其归还各该原籍国.此类难民及失所人士将来之安身应为上述(甲)段及(乙)段所指之报告书所承认或设置之任何国际团体所应关切之问题,除非在某种情形下,此类人士居留国之政府业与该团体商妥允担其维持费及保护彼辈之责任时,不在此限.
(寅)对于失所人士之主要工作系尽可能藉各种方法鼓励并协助彼辈早日归还其原籍国.协助之方式得为促进双方协定之缔结并尊重上述(丙)段(丑)项之原则以便互相协助遣还此类人士.
(丁)认为因本决议案而采之任何行动不得具有一种性质于任何方面足以妨碍依据现存或未来缔结之各种国际商议或协定逮捕或惩治战罪犯,傀儡及叛国犯.
(戊)德国人之从其他国家押返德国或从盟军手中脱逃至他国其处理得由占领德国之盟军与该有关国家另有协定规定者,不在本决议案办法之内.
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二日,第十三次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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