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四九〇(五)

联合国大会489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四九〇(五)
A/RES/490(V)
联合国大会
1950年9月19日
联合国大会491号决议
四九〇(五).谁应代表中国出席大会问题

大会

审察各方对于谁应代表中国出席联合国一问题,意见纷歧,

爰设置由主席推荐、经大会认可之委员七人组成之特别委员会,就谁应代表中国出席一问题予以审议,并于大会审议临时议程项目六十二(古巴所提项目)[1]竣事后,提具建议向大会报告;

并议决在大会就该特别委员会之报告书有所决以前,中国国民政府之代表仍应出席大会,其权利与其他代表所享有者同。

一九五〇年九月十九日,
第二七七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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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于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三二一次全体会议就大会主席之提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下列特别委员会委员国:加拿大、厄瓜多、印度、伊拉克、墨西哥、菲律宾及波兰。


  1. 大会核定之议程项目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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