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决议案四九八(五)

联合国大会497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498号决议
A/RES/498(V)
联合国大会
1951年2月1日
联合国大会499号决议
四九八(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干涉朝鲜
(据第一委员会报告书所通过之决议案)

大会

鉴于安全理事会因各常任理事国意见不一,以致对中国共产党干涉朝鲜一事未能履行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主要责任,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联合国设法终止在朝鲜之战斗行为以求和平解决之提案[1]并未接受,且以军队继续进犯朝鲜并对联合国在朝鲜之军队作大规模之攻击;

一.断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既直接援助与协助侵略朝鲜之人,并与联合国在朝鲜之军队作战,该政府已在朝鲜从事侵略;

二.促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其在朝鲜之军队与国民终止对联合国军队之战斗行为,并立即撤离朝鲜;

三.申明联合国继续在朝鲜应付侵略之决心;

四.促请所有国家及当局对联合国在朝鲜所取之行动继续予以一切协助;

五.促请所有各国家及当局对侵略朝鲜者勿予以任何协助;

六.请由集体办法委员会委员组成之委员会急速审议用以应付上述侵略之其他措施,并向大会具报,各方了解:若下文所称之斡旋团因所作努力提出令人满意之进度报告,则此委员会得暂缓提出报告书;

七.申明联合国之政策仍在设法终止在朝鲜之战斗行为并以和平方法达成联合国在朝鲜之目标,并请大会主席立即指派两人会同主席相机进行斡旋,以求达此目的。

一九五一年二月一日,
第三二七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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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席于一九五一年二月十九日通知(见文件A/1779)大会各会员国称Dr. Luis Padilla Nervo(墨西哥)及Mr. Sven Grafström(瑞典)均已应允与主席组成上列决议案中规定之斡旋团。


  1. 参阅文件A/C.1/643A/C.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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