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

一(一九四六).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决议案

  查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七条规定设一军事参谋团,向理事会贡献意见并予以协助;此军事参谋团应由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之参谋总长或其代表组织之;

  因此,

  一. 安全理事会请各常任理事国训令其参谋总长,或其参谋总长委派代表,于一九四六年二月一日在伦敦开会;

  二. 安全理事会决定参谋总长或其代表照此集合之后即组成上述之军事参谋团;

  三. 安全理事会令军事参谋团届时第一项工作为拟定关于其组织(包括所需秘书人员)与程序之各项提案,提交安全理事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1


  1 未举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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