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一一一

一一一(一九五六).一九五六年一月十九日决议案
〔S/3538〕

  安全理事会,

  覆按其一九四八年七月十五日决议案五十四(一九四八)、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一日决议案七十三(一九四九)、一九五一年五月十八日决议案九十三(一九五一)、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决议案一〇一(一九五三)及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决议案一〇六(一九五五)

  计及叙利亚与以色列代表各就叙利亚控诉以色列正规军队于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叙利亚领土内攻击叙利亚正规军队事所作之陈述,及联合国巴勒斯坦休战监察组织参谋长关于此事之报吿书,

  备悉据参谋长报告书称,以色列此项行动系蓄意违反以色列叙利亚全面停战协定之规定,包括有关非武装地带之各条款;以色列军队攻入叙利亚时,越过非武装地带,

  并于不妨害当事双方之最后权利、要求及地位之条件下,备悉参谋长报吿书中述及叙利亚当局对泰比利阿斯湖上之以色列活动,有所干涉,与以色列叙利亚全面停战协定之规定不符,

  一.认定此项干涉不能成为以色列行动之理由;

  二.提醒以色列政府,理事会对于违犯全面停战协定之军事行动,不论是否用为报复,均曾加以谴责,并曾请以色列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动;

  三.谴责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攻击,认为系悍然违反其决议案五十四(一九四八)中之停火条款;以色列叙利亚全面停战协定之规定,与以色列在宪章下之义务;

  四.对于以色列政府未能履行义务,表示严重关切;

  五.促请以色列政府于今后履行义务,否则理事会即须考虑需采宪章下之何种进一步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和平;

  六.促请当事双方履行其在全面停战协定第五条下之义务,尊重停战分界线及非武装地带;

  七.请参谋长进行实现其改善泰比利阿斯湖地区情势之建议,但不得妨害当事双方之权利、要求及地位,并随时就其努力成功情形,向理事会具报;

  八.促请当事双方与参谋长安排立即交换所有军事俘虏;

  九.促请当事双方在此方面及所有其他方面,与参谋长合作,竭诚实施全面停战协定之规定,尤须于解释及实施该协定各条款时,充分利用混合停战委员会之机构。


第七一五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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