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三十九

三十九(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一月二十日决议案
〔S/654〕

  安全理事会,

  鉴于本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凡其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者,得予以调查;又鉴于在印度与巴基斯坦之目前关系下,是项调查刻不容缓,

  爰通过下列决议:

  甲.兹设立一安全理事会委员会,由联合国三会员国之代表组成之,其中一国由印度选定,一国由巴基斯坦选定,第三国由选出之二国指定之。3委员会各代表均得选择其副代表及助理人员。

  乙.该委员会应尽速前往当地。该委员会应于安全理事会权力之下依安全理事会对该委员会所颁训示行事。该委员会应将其各项活动以及情势之发展随时通知安全理事会,并经常向安全理事会呈送报告,提出其所得结论与所作建议。

  丙.兹授予该委员会下列双重职权:(一)依照宪章第三十四条调查事实;(二)在不使安全理事会工作中断之条件下,运用任何可能有消除困难作用之调停力量;执行安全理事会对该委员会之训令;又安全理事会倘有建议与训令时,对于其实施程度提具报告。

  丁.该委员会应就下列各种情势执行丙段所述之职权:(一)一九四八年一月一日印度代表致安全理事会主席函4与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五日巴基斯坦外交部长致秘书长函5中所述之詹慕喀什米尔邦情势;(二)倘经安全理事会命令时,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五日巴基斯坦外交部长致秘书长函中所述之其他情势。

  戊.该委员会应以过半数可决票作成其决定。该委员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该委员会得对各委员、副委员及其助理员以及委员会之职员分派为完成使命及求得结论必须执行之工作。

  己.委员会各委员、副委员及其助理员以及委员会各职员,因职务之需要,尤其在安全理事会所受理事件之发生区域内,有权分别或集体旅行。

  庚.联合国秘书长应供该委员会以其所认为必需之人员与协助。


第二三〇次会议以九票对零通过,弃权者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3 理事会以决议案四十七(一九四八)决定将该委员会成员增至五国。五委员国国名附列该决议案之后。

4 安全理事会正式纪录,第三年,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份补编,文件S/1100,附件二十八。

5 同上,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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