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三二

决议案二三二(一九六六)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安全理事会,

  重申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决议案二一六(一九六五)、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决议案二一七(一九六五)及一九六六年四月九日决议案二二一(一九六六),特别是其中呼吁各国务作最大努力断绝其与南罗德西亚之经济关系一节,

  鉴于理事会迄今所作努力与管理当局所采措施未能终止南罗德西亚境内之叛乱,深表关切,

  重申决议案二一七(一九六五)所规定之措施以及会员国为实施该决议案而采取之各项措施,除经本决议案取消者外,一律继续有效,

  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一条采取行动,

  一.断定南罗德西亚目前情势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

  二.决定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应防止:

(a)南罗德西亚所出产而在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后自该地输出之石绵、铁砂、铬、生铁、糖、烟草、铜、肉及肉制品、生皮及皮革输入各该国领土;
(b)各该国国民或各该国领土内从事促进或意图促进上列商品自南罗德西亚输出之任何活动,以及各该国国民或各该国领土内任何从事南罗德西亚所出产而在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后自该地输出之上列任何一种商品之交易,特别包括为此种活动或交易而向南罗德西亚所作任何资金转移;
(c)以各该国登记之船舶或飞机运输南罗德西亚所出产而在本决议案通过之日后自该地输出之上列任何一种商品;
(d)各该国国民或各该国领土内从事促进或意图促进将武器、各式弹药、军用飞机、军用车辆及供在南罗德西亚制造并养护武器及弹药用途之设备与材料售给或运往南罗德西亚之任何活动;
(e)各该国国民或各该国领土内从事促进或意图促进以其各种飞机及机动车辆及供在南罗德西亚制造、装配或养护飞机及机动车辆用途之设备及材料供给南罗德西亚之任何活动;以各该国登记之船舶或飞机运输最终目的地为南罗德西亚之任何此种物品;及各该国国民或各该国领土内从事促进或意图促进在南罗德西亚境内制造或装配飞机或机动车辆之任何活动;
(f)在各该国领土或其所管领土内、或由陆上或空中运输工具、或其国民、或各该国登记之船舶参加向南罗德西亚供应石油或石油产品;

虽在本决议案未通过以前订有合约或发出特许,仍须如此;

  三.促请各会员国注意如任何一国不实施或拒绝实施本决议案,将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之破坏;

  四.重申南罗德西亚人民依据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大会决议案一五一四(十五)所载准许殖民地国家及民族独立宣言有不容剥夺之享受自由与独立之权利,并确认彼等为求享受联合国宪章所载权利而作之鬭争乃属合法;

  五.促请一切国家勿对南罗德西亚境内之种族主义非法政权给与财政或其他经济援助;

  六.促请联合国全体会员国遵照宪章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执行本理事会之此项决定;

  七.鉴于联合国宪章第二条所载各项原则,特促请非联合国会员国依照本决议案第二段之规定行事;

  八.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或专门机关会员国向秘书长报告各该国为遵行本决议案第二段之规定业已采取之措施;

  九.请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案之实施进度,第一次报告至迟应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一日提出;

  一〇.决定将本项目留置议程,以便参照发展情形,斟酌采取进一步行动。


第一三四〇次会议以十一票对零通过,弃权者四(保加利亚、法兰西、马利、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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