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八十二

大韩民国遭受侵略之控诉
决定

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五日,理事会第四七三次会议决定依暂行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邀请大韩民国代表于审议本问题期间列席理事会议席。

八十二(一九五〇).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五日决议案
[S/1501]

安全理事会,

覆按大会于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决议案二九三(四)所获结论,认大韩民国政府为合法成立之政府,在联合国韩国问题临时委员会所能视察及资询及大多数韩国人民居住之韩国部分行使有效管制与管辖;该政府系经该部分韩国选民依法自由表达意愿且在临时委员会监视下选出;又该政府为韩国境内唯一具有此种资格之政府,

深悉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决议案一九五(三)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决议案二九三(四)对可能后果所表关切,认为除非会员国对联合国促成韩国完全独立与统一所求成果勿作损害行为,则后果或将随至;又悉该两决议案对联合国韩国问题委员会报告书注1内所陈情势威胁大韩民国及其人民只安全与福利甚或导致公开之军事冲突一节亦表关切,

鉴悉北朝鲜部队对大韩民国施行武装攻击至深关切,

断定此种行为构成对和平之破坏;

要求立即停止敌对行动;

促请北朝鲜当局立即将其军队撤至北纬三十八度;

请联合国韩国问题委员会:

(a)尽速将该委员会对此项情势周详考虑后之建议具报,勿事积延;

(b)监视北朝鲜军队撤至北纬三十八度;

(c)将本决议案执行情形随时向安全理事会具报;

促请全体会员国尽力协助联合国执行本决议案,勿予北朝鲜当局任何援助。


第四三七次会议以九票对零票通过,弃权者一(南斯拉夫)。注2



注1:参阅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年,第十五号,第四七三次会议,第二页,注二(文件S/1496/Corr.1改正)

注2:一理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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